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對違反本辦法,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所在處室予以批評教育和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本辦法由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適用地區:廣東省
  • 屬性:辦法
  • 對象: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地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委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準確、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推進、協調等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本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維護和更新本委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對擬公開的重大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本委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委各處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
(一)本委的機構設定、職責範圍;
(二)本委制定或牽頭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三)本委制定或牽頭制定的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本委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
(五)本委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式、結果;
(六)本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七)本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應當依法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本委在職責範圍內應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本委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具體實施辦法,另文規定。
第九條
本委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具體實施辦法,另文規定。
第十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
(二)涉及商業秘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主動公開程式:
(一)各處室依照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意見(包括公開內容、形式等),處室負責人對需要公開信息的內容、公開形式等進行審核後,簽注意見並簽名;
(二)主辦處室應當嚴格按照《委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規定的程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再交由委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統一予以公開。
(三)按照上述程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及時公開;
(四)對擬公開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報請有關部門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公開。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方式:
(一)本委政府網站;
(二)新聞發布(通報)會;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
(四)設在機關大廳的電子顯示屏等。
第十三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於每年3月31日前由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委監察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委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建議。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所在處室予以批評教育和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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