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宗旨
廣東省
私營企業協會為在省內各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截止2004年,全省共有個體工商戶196萬多戶,私營企業38.9萬戶。另外,中共廣東省個體私營企業黨委,自2001年8月成立以來,正積極地在廣大會員隊伍中開展黨建工作。
廣東省私營企業協會
機構健全,制度
完善,已經具備全面服務的功能:代辦
邊防證、
會計證、港澳多次往返證、出國(境)
通行證、人才交流、職稱評定、檔案掛靠、人才落戶;協調行業
生產經營,規範行業自我管理,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引導行業互助互利、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協會職業行為準則是協會會員共同承諾的行為規範,會員在執業中恪守獨立、客觀、 公正的原則,並尊重同行,公平競爭;會員應根據客戶的委託要求,遵循科學、合理的程式,運用專業技術知識、方法和經驗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在諮詢服務過程中要充分披露相關信息,不得向客戶提供含有虛假、偏見、具有誤導性或不全面的分析、建議、方案或報告,不得出現技術和程式上的重大遺漏與失誤;會員應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及合法權益,並保守國家及客戶的秘密;會員不應承接超越自身執業範圍或能力的業務,不應向客戶做出不切合實際的承諾或保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私(民)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全稱廣東省私營企業協會,簡稱廣東省私協;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PROVINCE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簡稱GDPPEA。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廣東省委員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開展活動。本會由全省私營企業組成,是經廣東省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具備社團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促進私(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支持、引導、促進私(民)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團結教育全省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守法經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發揮協會辦事機構的“服務、教育、宣傳、協調、監督”職能作用,為發展生產,繁榮經濟,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服務。
第五條 本會機構所在地設在廣州市天河體育西路57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二) 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私營企業的管理工作,組織私營企業進行自我管理;
(三) 發揮好黨和政府聯繫私營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開展調查研究,舉辦研討會,總結髮布調研結果,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私(民)營經濟發展的情況,為政府出台政策和立法提出建議;
(四) 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反映私營企業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五) 進行生產經營指導,開展業務技術培訓,為私營企業人才落戶、職稱評定、資金融通、信息交流、出國出境和生產經營服務;
(六) 指導私營企業建立和健全工會組織,協調勞資雙方關係,教育和督促私營企業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七) 興辦私營企業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八) 向社會宣傳私營企業的先進典型,先進人物;表彰先進,推介代表人士;組織私營企業經營者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私營企業同世界各國以及港、澳、台地區開展經濟、業務合作,進行技術和市場信息交流活動:
(十) 代表本會簽署一切對外契約、協定和有關檔案;
(十一) 有權直接代表本會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
(十二) 指導全省各地區私營企業協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經廣東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核准登記的私營企業均為本會會員。全省各地級以上市私營企業協會均為廣東省私營企業協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 對理事會成員有權質詢和提出罷免的動議;
(四) 要求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 向協會反映生產經營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 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福利。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 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 遵守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四) 信守職業道德,熱心為民眾服務;
(五)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六)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本會的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和它所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領導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及理事,均應通過民主協商後選舉產生;應有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社會團體負責人參加,其人數不得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女理事應有一定比例。理事應真正起到理事作用,每次理事會應提出專項議題(調查報告、意見、建議),理事會決議應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選舉產生理事會;
(四) 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 討論和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 決定協會經費,審查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八) 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九) 討論和決定協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需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突發情況、特殊問題,由其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待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並追補審議。
第十七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 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四) 選舉確認常務理事;
(五) 審批會員;
(六) 對內部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進行管理,委任有關負責人選;
(七) 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 制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
(九)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 接受國內外企業和友好人士對發展私營經濟的捐贈;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根據需要及時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理事在必要時可以增補。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和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主要職責:
(一) 對理事會負責;
(二) 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一切行為對理事會負責。會長有權委託代理人履行其職能。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和頒布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五) 處理其它有關重要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其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轉讓。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變更和終止:
(一) 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須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理事會審議通過,待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並審議追認;
(二) 涉及登記證書等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 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終止程式:
(一)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通過;
(二)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清理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 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重大修改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一般性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向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登記備案後方有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3年7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