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福建商會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經過積極籌備,於2010年12月16日成功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全國政協委員、信義(集團)公司董事局主席李賢義榮任創會會長;香繽投資集團董事長許明金任理事長;福建省政協委員、金業(集團)公司董事局主席黃劍忠任監事長。2011年1月21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覆同意成立註冊。目前商會有會員企業單位500多個,還有團體會員。會員企業涉足房地產開發、紡織品、服裝、金融、建築、鋼鐵、能源、電子、文化產業、物流等各個行業和領域。廣東省福建商會從籌備到成立,始終凝結著閩粵兩省主要領導的深深關愛,凝聚著在粵百萬鄉親的濃濃情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福建商會
- 外文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 時間:2010年12月16日
- 企業單位:500多個
- 涉及:房地產開發、紡織品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宗旨:團結、拼搏、開拓、奉獻。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促進會員交流、規邀備夜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閩粵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為閩籍在粵企業家營造和諧氛圍,實現資源共享、互通有無、協作發展,促進閩粵兩省經濟合作與發展,為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做貢獻。
商會將繼續雅說章以服務經濟為主題,充分發揮自身機構多元化,功能多樣化的優勢,堅持在黨的基本方針指導下,不斷的更新觀念,多謀新思路,多出新舉措,適應新要求,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著眼長遠,面向未來,走科技興會、創新興會、可持續發展之路,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壯大多做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廣東省福建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縮寫:GFCC。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福建籍人士在廣東投資興辦並經廣東省工商行政酷雄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閩粵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團結、拼搏、開拓、奉獻。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閩粵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為閩籍在粵企業家營造和諧氛圍,實現資源共享、互通有無、協作發展,促進閩粵兩省經濟合作與發展,為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做貢獻。
第四翻局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境內。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為廣東省廣州市體育東路37號天寶大廈5樓5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聯繫當地政府部門,引導會員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之間的關係,提高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的自覺性。
(二)發揮好會員與政府之間的紐帶作用,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相關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三)開展信息交流諮詢等服務,建立經濟信息網路,出版簡報、會刊,建立商會網站,收集、傳遞國內外經濟信息,幫助會員開拓市場、發展生產,不斷提高企業的總體素質。
(四)加強與區域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促進會員在國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與發展。
(五)組織會員參與開展各項社會公益事業活動,提升會員良好形象,宣傳閩商“善觀時變、順勢有為、敢冒風險、愛拼會贏、合群團結、豪俠仗義、戀祖愛鄉、回饋桑梓”的精神,以提高在粵閩商的再祖棕知名度。
(六)組織會員開展聯誼交流活動,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及時為會員排憂解難,提供服務。開展本會允許的其他活動,辦理會員需要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企業會員。本會會員須為福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每一會員指派一名代表參加商會活動,該代表為該會員的企業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
第九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允許其他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並做如下規定:
(一)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
(二)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系閩籍人士在粵創辦的工商企業;
(五)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恥巴采櫻構發給會員證。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采葛嚷龍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理事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50萬元;
(二)監事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25萬元;
(三)執行常務副會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15萬元;
(四)副理事長(副會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6萬元,其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12萬元;
(五)副監事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3萬元;
(六)常務理事企業每屆繳納會費2萬元;
(七)理事企業每屆繳納會費1萬元;
(八)會員企業每屆繳納會費1000元。
(九)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按所擁有的會員企業數量分類繳費,標準如下:
團體會員數量(個) 繳費標準(元/個·屆)
10—100 500
101—500 300
501—1000 200
1001—1500 150
1501—2000 120
2001個以上 100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從會員中產生,委託各地區商會推薦。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長、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舉方式: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一)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方式。
(二)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執行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執行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長、執行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按章程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執行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本人或企業對社會有較大貢獻;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副理事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工作;
(二)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參加理事長辦公會議;
(三)執行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可由理事長授權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條 本會的常務副秘書長採用聘任制。
第四十一條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一)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二)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 副會長的變更和增補:
本會屆中副會長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的變更。本會理事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理事長的,理事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理事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理事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理事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
(一)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七條 重大活動需提交備案報告:
(一)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
(二)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八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本會開展面向本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 信息披露工作:必須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組織會員參與開展各項社會公益事業活動,提升會員良好形象,宣傳閩商“善觀時變、順勢有為、敢冒風險、愛拼會贏、合群團結、豪俠仗義、戀祖愛鄉、回饋桑梓”的精神,以提高在粵閩商的知名度。
(六)組織會員開展聯誼交流活動,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及時為會員排憂解難,提供服務。開展本會允許的其他活動,辦理會員需要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企業會員。本會會員須為福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每一會員指派一名代表參加商會活動,該代表為該會員的企業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
第九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允許其他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並做如下規定:
(一)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
(二)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系閩籍人士在粵創辦的工商企業;
(五)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理事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50萬元;
(二)監事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25萬元;
(三)執行常務副會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15萬元;
(四)副理事長(副會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6萬元,其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12萬元;
(五)副監事長企業每屆繳納會費3萬元;
(六)常務理事企業每屆繳納會費2萬元;
(七)理事企業每屆繳納會費1萬元;
(八)會員企業每屆繳納會費1000元。
(九)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按所擁有的會員企業數量分類繳費,標準如下:
團體會員數量(個) 繳費標準(元/個·屆)
10—100 500
101—500 300
501—1000 200
1001—1500 150
1501—2000 120
2001個以上 100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從會員中產生,委託各地區商會推薦。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長、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舉方式: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一)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方式。
(二)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執行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執行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長、執行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按章程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執行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本人或企業對社會有較大貢獻;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副理事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工作;
(二)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參加理事長辦公會議;
(三)執行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可由理事長授權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條 本會的常務副秘書長採用聘任制。
第四十一條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一)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二)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 副會長的變更和增補:
本會屆中副會長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的變更。本會理事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理事長的,理事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理事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理事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理事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
(一)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七條 重大活動需提交備案報告:
(一)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
(二)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八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本會開展面向本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 信息披露工作:必須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