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Guangdong Community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GDCAEA),成立於2013年8月8日,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由廣東省社區藝術工作者、專家和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登記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 外文名:Guangdong Community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
  • 縮寫:GDCAEA
  • 登記機關:廣東省民政廳
  • 成立時間:2013年8月8日 
  • 會長、執行會長:歐劍波、張凱 
  • 辦事機構地址:廣州市黃埔區中山大道東280號南豐創薈354號 
組織機構,建設宗旨,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學會八大體系,一、智慧校長精品私享會,二、廣東省名師精品藝術成果展演,三、藝教行業沙漠戈壁、草原、雪山挑戰賽,四、藝暖花開·藝術援助公益行,五、藝術教育行業年度頒獎盛典,六、廣東省文化藝術專業人才高級研修班,七、廣東省民辦教育管理中心,八、鄉村振興·四季村晚——文化藝術進社區,領導簡介,歐劍波,張凱,劉俊良,鄧紅顏,柯宏澎,岑麗紅,潘秀瑩,譚桂華,徐保民,董水愛,歷任領導,二級專業委員會,9大專業委員會,5大工作委員會,組織章程,

組織機構

下設二級專業委員會:美術專業委員會、書法專業委員會、舞蹈專業委員會、音樂專業委員會、鋼琴專業委員會、古箏專業委員會、民樂專業委員會、語言藝術專業委員會、西洋樂專業委員會等9大專業委員會與高校中國小美育工作委員會、藝術教育產業采劃工作委員會、社區文化藝術發展工作委員會、新媒體傳播工作委員會、專業藝術人才研修工作委員會等5大工作委員會。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聯繫、團結廣東省社區藝術工作者和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探索廣東文化強省建設社區藝術發展新規律、新模式,創新社區藝術系統理論知識與工作方法論,利用省文聯各藝術家協會及藝術院校的優勢和藝術資源,積極組織開展社區藝術活動,促進社區藝術活動健康、科學、有序地發展,為構建和諧社區、廣東文化強省建設貢獻力量。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022年4月16日在廣州番禺萬泓國際酒店召開,會長歐劍波出席講話。
歐劍波表示,社區藝術教育是弘揚中華民族人文精神的重要力量,它以其廣泛紮根基層的強大感染力和生命力,在豐富廣大人民精神世界、構建和諧社區方面都有著重要的價值。近年來,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秉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聯繫、團結廣東省社區藝術工作者和單位”的原則,研究探索建設社區藝術發展新規律、新模式,創新社區藝術系統理論知識與工作方法。歐劍波強調,要充分聯合省文聯各藝術家協會及藝術院校的優勢和藝術資源,積極組織開展社區藝術活動,促進社區藝術活動健康、科學、有序地發展,為構建和諧社區、廣東文化強省建設貢獻力量。
最後,歐劍波呼籲,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的發展正邁入關鍵時期,時代勾繪著昂揚奮進的畫卷,人民更需要多姿多彩的藝術篇章,必須繼承優秀藝術文化之精髓,紮根廣闊藝術土壤,為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事業的豐富繁榮貢獻力量!
第二屆理事會領導機構產生:歐劍波任會長,張凱任常務副會長,鄧紅顏、劉俊良、柯宏澎、岑麗紅、潘秀瑩等5人任副會長,張國權任秘書長。
在2022年4月16日大會上,大會選舉產生了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第二屆領導機構,歐劍波當選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會長。張凱當選常務副會長,鄧紅顏、劉俊良、柯宏澎、岑麗紅、潘秀瑩等5人當選副會長,張國權當選秘書長,阮錦玲、劉英當選副秘書長,余國全當選監事長,龍田彪當選副監事長,許建雄當選監事。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2023年6月26日,由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主辦的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廣州番禺灣區影視城順利召開。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學會副主席陳潔明、廣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喬平、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會長歐劍波、廣東省民辦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張維勇、廣州大學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羅正明、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執行會長張凱出席會議。
會上,學會執行會長張凱先生就學會基本情況和業務方向進行概述,明確學會後續發展方向,對學會發展路徑作出布局。
為聯繫、團結廣東省社區藝術工作者和單位,學會特招募了在藝教行業從業多年的精英為各二級委員會骨幹成員,為學會發展成為廣東省最有影響力、輻射範圍最廣、美譽度最高的公益社會組織貢獻力量。
其中,歐劍波任會長,張凱任執行會長,鄧紅顏、劉俊良、柯宏澎、岑麗紅、潘秀瑩、譚桂華、徐保民、董水愛任副會長,張國權任秘書長,阮錦玲任副秘書長,余國全任監事長,陳鈺琪任監事。

學會八大體系

一、智慧校長精品私享會

打造藝培校長專屬深度交流、經驗分享突圍破局、資源整合新空間。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智慧校長精品私享會

二、廣東省名師精品藝術成果展演

新時代美育已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文化國策,為了弘揚中華美育精神、推動美育優質發展、進一步搭建名師成長平台,學會舉辦了“揚帆灣區·美育中國”名師精品藝術成果展演活動。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廣東省名師精品藝術成果展演

三、藝教行業沙漠戈壁、草原、雪山挑戰賽

為加強藝教行業之間的溝通交流,學會舉辦藝教行業戈壁徒步公益挑戰賽,用腳步拓寬生命的寬度,傳承並踐行戈壁行走的力量,讓每個參與其中的企業家都能得到賦能,共同打造優質圈交流平台,對接核心資源,融合成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藝教行業沙漠戈壁、草原、雪山挑戰賽

四、藝暖花開·藝術援助公益行

以美育人,以文化人。學會一直以來堅持為邊遠貧困地區百所學校帶去援助,積極培養孩子們的審美基礎,發展他們的藝術愛好,不僅能夠為孩子提供興趣的天地,讓他們接受更多有趣的事物,也為發展鄉村振興,推動素質教育進一步深入農村腹地提供新思路。以愛為名,傳遞溫暖。學會也堅持用愛心與溫暖幫扶弱勢群體,傳遞新時代的正能量。

五、藝術教育行業年度頒獎盛典

為發展藝教行業,學會每年舉辦年度大型論壇、峰會、音樂節,聚集行業內名師大咖分享藝術培訓行業管理經驗,增強了教育學會成員間良好的溝通、交流,促進了廣東省藝術教育行業的交流合作。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藝術教育行業年度頒獎盛典

六、廣東省文化藝術專業人才高級研修班

為適應新時代藝術教育的發展,學會開展了古箏、書法、鋼琴等多個職業技能培訓班,邀請行業內名師大咖主講,提高實用性專業技能技巧,並為經過培訓後通過考核的學員頒髮結業證書,拒絕無趣、無用、無證式教學。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廣東省文化藝術專業人才高級研修班

七、廣東省民辦教育管理中心

通過教學教務、團隊建設、機構運營、賽課大會、名校專訪等多個服務內容,助力藝術培訓機構突圍破局的成長過程。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廣東省民辦教育管理中心

八、鄉村振興·四季村晚——文化藝術進社區

為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藝術素養,學會緊跟相關部門藝術文化宣傳路徑,推動中國美育進一步發展。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鄉村振興·四季村晚——文化藝術進社區

領導簡介

歐劍波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會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會長:歐劍波

張凱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執行會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執行會長:張凱

劉俊良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副會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副會長:劉俊良

鄧紅顏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副會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副會長:鄧紅顏

柯宏澎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副會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副會長:柯宏澎

岑麗紅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副會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副會長:岑麗紅

潘秀瑩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副會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副會長:潘秀瑩

譚桂華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副會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副會長:譚桂華

徐保民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副會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副會長:徐保民

董水愛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副會長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副會長:董水愛

歷任領導

學會名譽會長:吳佳聯
會長:陳學希
秘書長、副會長(法人):陳邦進
副會長:雷光耀、李遠東、汪曉曙、鐘善金、馮炳文、蘇章鴻

二級專業委員會

9大專業委員會

美術專業委員會
書法專業委員會
舞蹈專業委員會
音樂專業委員會
鋼琴專業委員會
古箏專業委員會
民樂專業委員會
語言藝術專業委員會
西洋樂專業委員會

5大工作委員會

高校中國小美育工作委員會
藝術教育產業采劃工作委員會
社區文化藝術發展工作委員會
新媒體傳播工作委員會
專業藝術人才研修工作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廣東省社區藝術教育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社區藝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聯繫、團結廣東省社區藝術工作者和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探索廣東文化強省建設社區藝術發展新規律、新模式,創新社區藝術系統理論知識與工作方法論,利用省文聯各藝術家協會及藝術院校的優勢和藝術資源,積極組織開展社區藝術活動,促進社區藝術活動健康、科學、有序地發展,為構建和諧社區、廣東文化強省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東怡新區3街81號,郵編:511400。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廣州市黃埔區中山大道東280號南豐創薈35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十)與全省各地、市社區、群文活動管理部門、藝術培訓機構等合作,開展社區藝術專業師資培訓工作;
(十一)在全省各地、市建立相應的社區藝術教育培訓基地、會員單位、區級辦事處,積極組織各區域的會學會員交流活動,輻射各區域的社區藝術教育的普及和推廣;
(十二)與全省各地社區、群文活動管理部門、藝術培訓機構等合作,積極組織開展社區藝術匯演交流活動、藝術大賽、測評活動,藝術教育行業的峰會,論壇,盛典,展覽展示、音樂節、促進廣東省藝術教育的普及和發展;
(十三)在全省各地、市組織藝術老師,聯合貧困區域的學校,開展藝術支教活動,幫助老少邊窮地區的學生也能體會藝術的薰陶,感受藝術帶來的美好,提高當地學生的藝術水平;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省(市、區)從事藝術教育相關行業的經濟組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載入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10000 元;
(二)副會長單位、監事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6000 元;
(三)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監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 3000 元;
(四)會員單位、社區基地每年交納會費 2000 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經審議後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及監事長、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八)對本會變更、合併、分立、解散(終止)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章程特別授權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1年,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會長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理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和決定本會合併、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到會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本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通知會員(會員代表)。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不得對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應當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黨員代表、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換屆選舉委員會)。理事會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十九條第四款和第五款規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班子成員或黨建聯絡員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換屆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經同意方可召開換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依照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根據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理事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和增(減)註冊資金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七)決定提前或延期換屆;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九)審議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十)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十二)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重大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如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等;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或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不設常務理事會的,無需擬定此節〗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第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十二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務理事,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二十七條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節 監事(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適用於會員人數較少,不設監事會的行業協會〗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2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人數須在3人以上,且為奇數。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適用於設定監事會的行業協會〗
第三十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列席。
第三十四條 監事(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或稱理事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或稱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不少於5人,且為奇數。
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任職,並最多只能延期1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秘書長以下職務和名譽職務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為內地居民,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吊銷登記證書的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四)正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務分工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適用於選任制,聘任的秘書長則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理事會選舉規程》《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和《辦事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購買服務;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本會收取的會費額度和標準應當明確,不具有浮動性。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重複收取會費。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上一年度工作報告送,並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會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本會依法不予公開。
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四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六十五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協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按有關規定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部門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十六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協會面向會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相關申報手續。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時,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民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或常設機構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時,採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六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應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十九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七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七十一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繫職工民眾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登記管理機關意見,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進行清算。
本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向社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22 年4月26日第二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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