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監獄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副廳級,為省司法廳管理的行政機構。

法律依據,檔案內容,

法律依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副廳級,為省司法廳管理的行政機構。

檔案內容

一、職能轉變
(一)下放的職責。
1.將罪犯離監就醫的審批職責下放各監獄。
2.將貨物類、服務類及修繕工程項目和醫療設備、藥品、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項目的供應實施工作下放各監獄(罪犯被服及用鞋等全省監獄罪犯統一規範使用的生活物資除外)。
3.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全省監獄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欺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管理工作。
2.加強對全省監獄的監管安全管理,進一步強化獄情調研、監管安全監控、風險評估、獄內案件偵查等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監獄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監獄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全省監獄布局調整的建議並協調落實。
(三)組織實施全省罪犯的收押、調配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獄內偵查、教育改造、勞動改造、生活衛生管理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四)參與刑罰執行與社區矯正銜接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五)擬訂監獄系統警用物資裝備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省監獄系統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省監獄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監督、依法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負責警務督察工作。
(七)協助主管部門和有關地級以上市管理市屬監獄領導班子。
(八)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監獄管理局內設12個處(室)和政治部:
(一)辦公室。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全省監獄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入口網站管理、政務公開、輿情處置、對外宣傳交流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綜合性調研、政務文稿起草、制度審核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省監獄系統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獄政管理處。
監督、管理全省監獄罪犯收押、考核獎懲、處遇、調配(遣)、提解、會見、通信、釋放、檔案等工作;協調、指導全省監獄系統與武警部隊溝通協調等工作;負責全省監獄獄政設施和需建設安防設施的規劃,負責全省監獄需直接購置使用的警用裝備、安防設備的配置和管理;負責罪犯外事協調工作。
(三)獄內偵查處(指揮中心)。
監督、管理全省監獄獄情排查、收集、處置、分析研判工作;監督、指導全省監獄重點罪犯管理和獄內案件偵辦、犯罪線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獄偵器材的配置管理、罪犯身體信息採集工作;負責全省監獄系統綜合指揮套用平台管理工作。
(四)刑罰執行處。
指導、監督全省監獄減刑、假釋和獄務公開工作;負責全省監獄死緩、無期徒刑罪犯減刑的審核工作;承擔全省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工作;承擔全省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級審核和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全省監獄罪犯申訴、控告、檢舉案件的處理工作;指導、承辦法定許可權內的有關案件;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五)教育改造處。
指導、監督全省監獄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心理矯治、社會幫教、監區文化建設工作以及邪教類罪犯教育轉化工作;負責全省監獄罪犯改造質量評估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刑罰執行與社區矯正銜接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六)勞動改造處。
指導、監督全省監獄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省監獄罪犯勞動組織、勞動分類定級、勞動報酬、勞動現場和勞動效果評估等工作;指導、監督全省監獄罪犯勞動技能培訓、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等工作;負責直屬監獄國有土地資源管理工作。
(七)生活衛生處。
指導、管理全省監獄罪犯生活衛生設施設備的規劃、配置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省監獄罪犯生活衛生物資供應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全省監獄醫療管理、罪犯疾病預防與控制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監獄食品藥品管理、環境衛生和公共衛生安全管理工作。
(八)信息技術處。
負責全省監獄系統信息網路、監控網路、應急通信網路建設規劃和技術指導工作;指導全省監獄需建設安防設施(備)、應急通信網路的維護保障工作;負責機關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九)規劃財務處。
審核全省監獄系統基本建設規劃;承擔直屬監獄建設項目立項和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直屬監獄經費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市屬監獄經費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監獄企業資金效益考核評價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十)監察審計室(警務督察處,與紀委合署)。
負責機關和直屬監獄的監察、紀檢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市屬監獄的監察、紀檢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省監獄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督察工作。
政治部轄人事警務處、組織教育處。
(十一)人事警務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指導、管理、監督全省監獄系統幹部、人事和編制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副處級幹部的任免和交流工作;負責協管幹部考察、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省監獄系統幹部職工錄用、考核、交流、統計、檔案、職稱、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人民警察警銜、警號、證件管理和撫恤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二)組織教育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指導全省監獄系統黨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全省監獄系統宣傳教育、文化建設和立功創模工作;指導、監督全省監獄警察隊伍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監獄管理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98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委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省監獄管理局與省司法廳有關職責關係。1.省監獄管理局可直接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報告工作,但須同時報告省司法廳,重大事項要事先報告。2.省司法廳負責省監獄管理局機關內設正、副處級幹部以及直屬單位正處級幹部的任免和交流工作;省監獄管理局負責直屬單位副處級幹部的任免和交流工作。3.省監獄管理局的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等相對獨立,重大事項須及時請示、報告省司法廳。
(二)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文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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