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以“創新服務、務實靈活、開放合作、促進發展”為理念,積極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和平台作用,建設產業園區之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廣東省產業園區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Province Industrial Park Association,縮寫為GDPIP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省內各類產業園(含產業基地、產業集聚區)、園區內企業、各行業性協會商會、從事產業園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大學和職業院校及科研機構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創新服務、務實靈活、開放合作、促進發展”為理念,積極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和平台作用,建設產業園區之家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
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300號金安大廈。
第二章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整合社會多方資源參與園區服務,推動園區發展。
(二)舉辦各類論壇、培訓講座、政策解讀分析會、交流考察等活動,建設產業園區發展交流平台;
(三)建設產業園智庫—專家委員會,加強產業園區發展相關方面的調查研究,探索產業園區發展新思路,為園區提供發展規劃支持。
(四)在產業園區中聘請業務骨幹為協會園區服務參謀,按園區服務需求,收集園區在不同發展階段中面臨的問題,挖掘園區工作中好的經驗、方法、措施。
(五)加強和省相關職能部門對接,反映
產業園區發展訴求和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園區發布相關政策信息。
(六)創新招商方式大力開展招商服務,舉辦招商對接活動搭建招商服務平台,加強產業發展趨勢研究進行專業招商,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園區開發建設。
(七)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開展科技創新服務,推動
生產性服務業和製造業融合、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八)協助園區提升園區發展質量,致力於推動園區實現土地集約化、綠色生態化、節能低碳化等可持續發展目標。
(九)宣傳推廣符合產業園區發展的好經驗、新業務、新思路;對產業園區發展中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宣傳表彰,樹立學習標桿。
(十)加強園區企業服務,提供融資、人才招聘引進、業務培訓、市場信息、項目諮詢等各項服務。
(十一)開展廣東誠信服務園區標準制定和推廣。
(十二)建設產業園區之家,為產業園區外出辦事提供食宿、文印等便利服務,節約園區成本,提高園區外出辦事效率。
(十三)建立網路宣傳、交流平台,編輯出版宣傳刊物。
(十四)承擔相關政府、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會員包括:各類產業園區(含產業基地、產業集聚區)、園區企業、園區服務機構、協會商會、大學和職業院校及科研機構等。
(二)會員分為四個類別:會長單位會員、常務副會長單位會員、副會長單位會員、理事單位會員和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成為一般單位會員和理事單位會員的條件:
1、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的義務。
(二)申請成為副會長單位會員的條件:
1、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的義務。
3、園區(產業基地或產業集聚區)必須是在省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園區服務機構或企業必須是在省內細分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申請成為常務副會長或會長單位會員的條件:
1、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的義務。
3、園區(產業基地或產業集聚區)必須是在國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園區服務機構或企業必須是在國內細分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
(三)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事項,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信息;
(六) 對協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含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由會長(執行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是協會處理日常重大決策和審議向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報告的常設會議機制,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性,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會(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介紹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為:會長(含執行會長)單位100000元/年;常務副會長單位5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30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15000元/年;理事(監事)單位10000元/年;會員3000元/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務院《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含)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都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本協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6年6月25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