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珠三角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Guangdong Province, the Pearl River Delta Promotion Association
成立背景,促進會文化,促進會成果,歷史沿革,促進會章程,
成立背景
廣東省珠三角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是以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為主管,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的社會法人團體,於2014年6月27日獲得審批通過。
促進會文化
促進會以“同心同德、融資融智、共謀發展”為宗旨,著力構建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搭建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整合社會資源,在服務的過程中不斷促進企業發展、推動體制改革、推進社會進步。
促進會的願景:做國內最具凝聚力、創造力和影響力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
促進會的使命:整合資源、助推企業、塑造品牌、回饋社會
促進會的宗旨:同心同德、融資融智、共謀發展
促進會功能:融投資功能、企業綜合服務功能、慈善功能
促進會成果
促進會自擬成立以來,成功組織策劃了深圳地區、東莞地區中小企業銀企對接會,融資峰會,並組織多場企業金融知識沙龍等,得到中小企業與社會的高度評價,並迅速成為中小企業系統內舉辦各種活動頻度較強、活動質量較高、影響力較大、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社團組織。
歷史沿革
2014年成立伊始
2014年 6月27日 審批成立
2014年11月8日由秘書處發起召開全體會員會議
2014年 11月20日 與雲南政府簽訂《滇粵聯盟》
2015年度發展進步
2015年 3月 6日與深圳市華商協會簽訂戰略協定
2015年 4月10日連志傑會長代表促進會與鹽城商會簽訂合作協定
2015年 5月20日主辦“關愛老人,視覺第一·520梅州光明行”
2015年 6月6日協辦《2015-2016深港澳超級車模大賽》活動,在深圳會展中心發布啟動儀式
2015年 9月25日由促進會向前海股權中心保薦的3名會員企業前海新四板成功掛牌上市
2015年 12月30日秘書處在蛇口招商局廣場召開年終會員大會,評選出本年度10大優秀會員企業並頒發獎狀
2016年發展壯大
2016年 1月15日 本會會長單位在蛇口希爾頓酒店國際宴會廳舉辦年終千人慶功大會
2016年 1月21日本會東莞分會在東莞松山湖松湖科技產業孵化園成立揭牌
2016年 3月20日,在東莞虎召開《一帶一路之兩岸資本論壇》籌備大會
2016年 6月18日 連志傑會長帶領促進會與低碳相關企業代表參加《第四屆深圳國際低碳城論壇》
2016年 10月27日清遠市委市政府領導一行蒞臨清遠融合創富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珠三角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 ,縮寫:“DGPRDPA”。
第二條本會是以廣東省珠三角九地市各類企業單位為主體,吸收其它社會組織和有關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等自願參加結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區域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作為廣東省促進企業和企業經營者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的平台;依照《廣東省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保護入會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中共十八大精神為指導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和聯合珠三角地區企業界和社會各界,以服務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為己任,以“面向企業、為企業家服務”的宗旨,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加強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和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提供有效服務,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科研院所和大中專院校、企業與銀行、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和勞動者的關係,針對會員企業提出的建議和要求而開展各項活動,以實現整合資源,共謀發展,推動珠三角地區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目的,促進珠三角地區中小企業的持續蓬勃發展,提升珠三角地區中小企業市場競爭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奮鬥。
第六條 本會地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財富港大廈1502 B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積極參與地方立法和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意願和呼聲。
(二)引導並督促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參加市級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協調勞動關係,促進職工與企業、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
(三)指導和協調區級廣東省珠三角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和各市行業協會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工作的開展,引導企業、企業經營樹立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四)教育引導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守法經營,承擔社會責任,在尊重人權,勞動標準,員工權益,環境保護,誠信經營,公益事業,企業自律等方面作出貢獻。
(五)主動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銀行、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聯繫合作,促進珠三角九地市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六)組織開展現代企業理論研究,總結推廣企業管理現代化成果,依照有關規定表彰優秀會員企業和企業家,提高珠三角九地市的企業管理水平。
(七)為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提供培訓、諮詢、信息、商務、新聞宣傳及出版等方面服務,推動深圳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八)開展與國內外僱主組織和其它企業團體之間的多邊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牽線搭橋。
(九)積極承辦政府和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十)為企業提供各種證照、銀行授信和產品認證等企業發展所需業務指導服務。
(十一)為會員提供各種有效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合法經營企業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經本會批准;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牌及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有關材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七) 協助、支持本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牌、會員證。會員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法律顧問;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二年一屆,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 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四)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法律顧問;
(五)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和調整;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確定提交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五)審議批准設立和調整專業委員的議案;
(六)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和調整;
(七)決定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法律顧問的增補;
(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的2/3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才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會建立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分工協調責任制,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組成,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個別理事、常務理事、顧問的增補及秘書處領導成員的調整;
(三)審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法律顧問;
(四)確定或批准秘書處機構的設定;
(五)批准部門領導、副秘書長的聘任;
(六)批准執行機構管理制度和各機構職責;
(七)批准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
(八)決定和組織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
(九)確定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十)研究處理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
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在處理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時,凡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職權範圍的,應在處理後寫出專項報告,分別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予以確認。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備任職的政治、領導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本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執行機構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會長、執行機構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二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如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由會長出任。但如有特殊原因可以由常務副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並報市 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和備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契約、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對外處理有關重要事宜;
(五)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或調整人選提出建議;
(六)對新一屆理事會執行機構負責人選提出建議。
(七)監管秘書處工作;
(八)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日常工作執行機構,實行秘書長協調工作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權負責本會日常具體工作的協調;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三)協調下屬單位的工作;
(四)聯繫和協調與區級企業聯合會的工作;
(五)擬定秘書處機構設定或調整方案;
(六)撰寫或修改執行機構管理制度和各機構的職責;
(六)撰寫或修改執行機構管理制度和各機構的職責;
(七)對秘書處成員的任免提出建議;
(八)擬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與建議;
(九)負責組織協調本會的重大活動。
(十)處理會長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執行機構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委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基層黨組織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和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不領導本會業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本會所辦的下屬單位的管理費、上繳利潤和分紅;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接受任何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捐贈。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如有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應按規定時間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和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和廣東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廣東省珠三角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已於2014年6月17日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