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獎勵舉報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領域“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有功人員暫行辦法》在1999.06.07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獎勵舉報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領域“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有功人員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6.07
- 實施時間:1999.06.07
廣東省第九屆人大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強化市場管理,保障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出版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或以書面、電話及其它形式向省、市、縣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舉報“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公民、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經查證屬實,即為舉報有功人員。
第三條 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領域的“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製作、儲存、運輸、銷售淫穢色情、違禁及非法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
圖書的媒體形態包括:書籍、課本、圖片、年曆、掛曆等出版物。
電子出版物的媒體形態包括:軟磁碟(FD)唯讀光碟(CD-ROM)、互動式光碟(CD-I)、照片光碟(PHOTO-CD)、高密度唯讀光碟(DVD-ROM)、積體電路卡(ICCARD)和新聞出版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式。
第四條 具體獎勵辦法如下:
1.舉報“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以及無證從事書報刊、電子出版物製作活動,查獲其用於編輯、製作、印刷、複製、販賣等生產、運輸專用工具、設備的,按每案沒收生產、運輸等專用工具、設備的拍賣(價撥)收入或罰沒總金額的10%以內的獎勵金予以獎勵。舉報非法光碟生產線的,按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2.舉報“制黃”、“販黃”和非法出版活動及無證從事書報刊、電子出版物批發(含儲存)、銷售活動,查獲淫穢色情、違禁出版物和數額較大的非法出版物,每宗收繳數量1000至1萬冊(張)的,視情給予5000元以下獎勵金;收繳數額1萬冊(張)以上的,視情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金。
3.同時舉報前兩項,屬同一違法違規者的,按獎勵金數額大的一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獎勵;屬不同違法違規者的,合併給予獎勵。
4.舉報重大淫穢色情、違禁出版物案件,非法出版物數額10萬冊(張)、非法經營數額200萬元以上案件有特殊貢獻的,經省掃黃打非領導小組批准,可不受上述獎金數額的限制。
5.兩人以上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由獎勵金頒發機關按舉報人在結案中的不同作用,決定每個人在獎金額中的份額。
第五條 已查獲用於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領域“制黃”、“販黃”等生產、運輸專用工具、設備的變價收入和罰款,查獲淫穢色情、違禁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罰款,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獎勵舉報人的獎勵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從該罰沒收入中予以核撥。
第六條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獎勵工作在省“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下,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第七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無特殊情況,一般應在破獲案件的3個月內,由行政主管部門向舉報人頒發。
第八條 接受舉報和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關資料。違者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有功人員打擊報復,違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各市、縣可參照省的規定,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