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無線尋呼服務收費和改頻入網業務管理辦法

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廣東省無線尋呼業務收費管理規定》(粵價〔1997〕157號)的收費標準。將機價、月服務費等收費項目分類、明碼標價,不得以總價的形式推廣業務,不得隨意降價招秤用戶,不得採取贈、免服務費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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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1-02
【生效日期】1998-1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無線尋呼服務收費和改頻入網業務管理辦法

無線尋呼服務收費管理


(一)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廣東省無線尋呼業務收費管理規定》(粵價〔1997〕157號)的收費標準。將機價、月服務費等收費項目分類、明碼標價,不得以總價的形式推廣業務,不得隨意降價招秤用戶,不得採取贈、免服務費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用戶在使用期內要求終止服務的,經營單位必須憑用戶使用征退還剩餘的服務費(對經營單位違規贈、免的服務費一併計算)。
(三)對具有跨省聯網和省內聯網漫遊服務功能的尋呼台,應當標明具體的聯網漫遊範圍及已開通的聯網尋呼的城市名稱,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四)禁止各種形式的免費送機行為。不得以低於成本價(進貨價)進行銷售,不得以次充好,銷售不合格產品,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五)經營單位要求以優惠機價開展無線尋呼機促銷活動的,必須提前十五日向當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六)經營單位進行廣告宣傳時,必須保證其內容合法、真實,並報當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方可刊播。

無線尋呼改頻入網業務管理

(一)改頻點的設定

每個經營單位在設有尋呼台的城市只能設定一個辦理改頻入網服務的業務點。改頻入網服務業務點必須報當地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由省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核發“無線尋呼改頻入網業務點”牌,實行掛牌服務。除此之外,其它所有營業點和尋呼機代銷點一律不得受理和辦理改頻入網業務。
(二)改頻入網服務業務點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無線尋呼經營單位的營業部;
2、必須有改頻專用儀表(如改碼器等)、通用儀表(如信號源、示波器、頻率計、高頻毫伏表等),並具有計量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3、必須有改頻禁止間;
4、必須有經職業技能鑑定部門考核合格並持有上崗證的尋呼維修專業人員。
(三)辦理改頻入網服務規定
1、受理改頻入網服務時必須憑用戶提供的購機發票或有效證明、用戶和經辦人身份證,填寫改頻入網服務卡,記錄在檔;並按規定向用戶收取改頻費和預收服務費,營業部須出具正規發票。對手續不齊全或質量不合格的用戶自備機,不得予以辦理改頻入網。
2、經改頻後的尋呼機各項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免費保修半年(人為損壞的除外)。
3、任何單位不得以減免改頻入網費、服務費的手段招徠用戶。
4、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無線尋呼業務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監督與管理


(一)對經營單位和代銷點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將嚴格按《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二)各尋呼單位對所委託的代銷點的經營行為負有監管義務,如代銷點違反本辦法,除對代銷點進行處罰外,還要追究相關經營單位的連帶責任。

適用地區

(一)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內所有無線尋呼經營單位。

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1998年11月16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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