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一般指本詞條

2016年12月1日上午,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此前,經批覆同意,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改名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由省政府直屬機構調整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在“十三五”開局之年,省委、省政府決定將省海洋漁業局升格為廳,調整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彰顯了廣東紮實推進海洋強省建設的決心。

主要職責,領導班子,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海洋戰略研究,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省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三)負責港澳流動漁民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王中丙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黨組書記、廳長
文 斌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黨組黨組副書記
何少青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屈家樹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洪偉東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高慶營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楊文葵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副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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