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

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

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是在廣東省、尋烏縣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林海春、陳愛松等優秀企業法人倡議成立的,於2014年7月28日正式獲得省民政廳的批覆核准,於2015年1月1日,在廣州市白雲區召開商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正式宣告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
  • 外文名:GXCC
  • 成立日期:2015年1月1日
  • 首任會長:林海春
商會簡介,商會活動,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是在廣東省、尋烏縣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林海春、陳愛松等優秀企業法人倡議成立的,於2014年7月28日正式獲得省民政廳的批覆核准,於2015年1月1日,在廣州市白雲區召開商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正式宣告成立。是以在廣東省境內常住或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尋烏籍公民創辦的工商業機構為主體,並吸收在粵創業、從業、學習的尋烏籍人士和各領域內的專家、學者、工商界的有識之士,以及樂為商會組織提供服務的合作單位等自願參加的聯合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的籌建,得到了廣東、尋烏兩地領導、主管部門和兄弟商會的關心與指導;商會的成立,更得到了各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會員單位的鼎力相助。回顧三年來的艱難籌備,今天,我們能夠驕傲地說,今日的廣尋商會已走過了困難的創業之路,正在邁入科學、規範運行的康莊大道。
目前,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會員數量已達110多家。作為黨和政府聯絡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一個橋樑,本著“聯合、交流、拓展、服務”的主旨,通過信息化、市場化、社會化的規範運作方式,團結、協調、組織在廣東省的尋烏工商業機構和人員的智慧和力量,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幫互助。
往後,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將充分發揮管理、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維權、諮詢、指導作用,為來粵經商創業的尋烏籍企業和個人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全力為會員排憂解難、調和聯繫、調解糾紛,保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運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部門、商界精英、專家學者、社會名流搭建一個溝通聯絡、共謀發展的平台,增強在粵尋商的凝聚力、向心力;積極整合人脈、鄉脈、商脈、財脈、政脈、文脈,幫助在粵鄉友創業立業,幫助在粵尋商做大做強,促進在粵尋商與在粵贛商乃至全國尋商、贛商的抱團協作和經貿合作;鼓勵、引導在粵尋商返鄉創業,支持尋烏的經濟社會建設,帶動家鄉人民共同致富。
各位兄弟姐妹們,讓我們鄉脈相連、團結一致、眾志成城,攜手奮進、共創未來。
同擎在粵尋商旗、共打在粵尋商牌。宣揚尋商文明,宏揚尋商精神,刻畫尋商形象,打造尋商品牌

商會活動

傾心盡力回報家鄉,籌資14萬人民幣資助貧困
學子100名
正月初六上午十一時許,在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愛鑫泰電子商貿公司院內,來自該縣的四十餘名貧困學生代表從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愛心企業家手中,領到了開年就學的首筆助學款。
“當時商會提出向家鄉貧困學子捐款,我認為這是在外創業的遊子們回報家鄉的好時機,雖然杯水車薪,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能幫多少,就捐多少,盡心盡力吧!”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愛心企業代表廖願洋對中國青年網記者說。
“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組建於2015年1月1日,這次活動是商會組織開展的首次反哺行動。常務副會長陳愛松介紹,“原計畫籌資10萬元資助100名學子,沒想到不到半個月時間,就收到超14萬捐款,現在仍有捐款陸續轉入。對大家的熱心,我深感敬佩!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廣東省江西尋烏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dongJiangxiXunwuChamberofCommerce(簡稱:GXCC)
第二條本會是由尋烏縣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以在廣東省境內常住或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尋烏籍公民創辦的工商業機構為主體,並吸收在粵創業和樂為商會提供服務的合作單位等自願參加的聯合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通過信息化、市場化、社會化的規範運作方式,團結、協調、組織在廣東省的尋烏工商業機構和人員的智慧和力量,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幫互助。充分發揮管理、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維權、諮詢、指導作用,為來粵經商創業的尋烏籍企業和個人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和推動廣東與尋烏兩地的商務往來、項目合作、技術交流,為廣東和尋烏兩地的經濟建設和市場繁榮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及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政府的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市新塘鎮永和蔞元村上中屋社。
第二章本會職責及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以“服務會員、發展經濟、協調關係、宣傳政策”為主要職責。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舉辦和參加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洽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間的精誠合作和友好往來,協調在粵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會員企業及各界經濟人士穿針引線,牽線搭橋,開拓投資融資渠道,聯合辦企經商,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
(二)編輯信息刊物,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為會員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會員的政策水平、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能力。
(三)建立互訪機制,加強與省內外社團組織聯繫、交流與合作,引進和學習先進技術和標準。組織省內外的商務考察和經貿交流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市場、促進合作。
(四)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建議和訴求,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受理委託組織粵贛兩地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吸引和引導更多的在粵尋烏籍企業家和創業者回鄉投資創業、共謀發展,為兩地的優勢互補和經濟發展作貢獻。
(六)組織會員參與助殘、助學、扶貧、濟困、賑災等公益、慈善活動,為會員以及社會各界提供必要的關愛與幫助。
(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入、退會程式和會費繳納
第九條本會採用邀請、推薦、申請三種入會方式,實行自願加入、自由退出的原則。
第十條凡在廣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尋烏籍企業法人、各級各類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個體經營者,均有資格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
(二)誠信經營,信譽良好。
(三)須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暫無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也可加入。
(四)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令,無不良行為者。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並遞交《廣東江西尋烏商會入會申請表》,企業加蓋公章;
(二)提供個人及所屬企業相關資料(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入會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及其他相關證件);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向會員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會員的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准;
(二)會員如果超過一年時間不能履行會員義務而且無可信服解釋理由的,可視為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的除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
(一)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二)被會員檢舉或會員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三)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四)違法本會制度和章程,情節嚴重的。
會員除名須經理事會審議決定,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並在本會刊物和網站上通報。
第十五條本會名譽職務: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商會初創時,會員大會召開前繳納會費。創立後的次年起,老會員每年的1月1日繳納;新加入的會員須在辦理入會手續後10天內一次性繳納當年會費,次年起於每年的1月1日繳納。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員:每屆(3年)一次性交繳納會費2000元;
(二)理事:每屆(3年)一次性交繳納會費6000元;
(三)副會長:每屆(3年)一次性交繳納會費20000元;
(四)常務副會長:每屆(3年)一次性交繳納會費40000元;
(五)會長:每屆(3年)一次性交繳納會費100000元。
會費標準的修改須經商會常務理事會討論並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章商會領導及會員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商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室通過,理事會進行確認,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或授權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督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並指導秘書長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五)處理與本會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如批准或授權批准使用商會公章、財務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商會財務報表的簽審,《財務制度》規定限額內的支出、報銷簽批,授權秘書長決定商會專、兼職職員的任免、選拔。
(六)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本會會長履行以下義務:
(一)組織制定並實施商會工作計畫;
(二)組織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協調商會內外的關係;
(四)幫助會員解決困難和問題;
(五)履行常務副會長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條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二)受權處理商會日常事務,代表出席各類會議,對外交往,簽署文電;
(三)受權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四)兼審兼批商會財務報表、報銷單據等財務檔案。
(五)享有副會長的全部職權和會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常務副會長履行以下義務:
(一)擔當輪值會長期間,代履行會長的有關義務;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決議;
(三)維護商會與內部分支機構的團結;
(四)定期提出商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或指派,代表本商會對外、對主管部門交流匯報有關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或指派,分管商會會長的有關職權;
(三)享有常務理事的全部職權。
常務副會長履行以下義務:
(一)協助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的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決議;
(三)帶領商會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享受下列權利:
(一)參加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並具有該會議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理事的全部職權。
常務理事履行以下義務: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的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決議;
(四)提出商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享受下列權利: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並具有該會議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會員的全部職權。
理事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決議;
(二)提出商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企業不論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出面協調排憂解難;
(三)向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四)享有本會編輯的期刊、信息等資料;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維護本會的信譽和形象;
(二)按本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向本會提供本企業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會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享受以下權利:
(一)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享有會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履行以下義務:
(一)協助會長處理日常工作,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組織商會重要的調研工作,發現帶傾向性的問題,研究解決方法,制定有效措施,提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研究。
(四)起草商會工作計畫、工作總結、會議紀要、商會簡報、商會日誌、大事記,負責會務工作,並做好會議記錄。根據工作計畫,及時督辦、檢查完成情況。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監事長的權利、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商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副監事長的權利、義務:
(一)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副監事長代行會長職權;
(二)受權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
本會監事的權利、義務: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八條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商會的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
第三十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本會選舉方式: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均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作為“輪值會長”召集和主持。(詳見《輪值會長工作制度》)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條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四十一條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作為“輪值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六章內部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每季度對財務審計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委派一名常務理事和一名監事進行聯合審計。如條件許可,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四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會的印章管理: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五條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六條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本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八條對本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管理
第六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自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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