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商會組建有秘書處、慈善愛心委員會、會員發展委員會、女企業家委員會、學習培訓委員會、文體運動委員會、法律財稅委員會、健康醫療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宣傳外聯委員會等機構,組織形成金融投資運營服務體系,慈善公益服務體系,培訓、教育、幫扶運營服務體系,文體娛樂運動服務體系完整架構。商會主要以“服務立會、活動興會”的辦會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宣傳政策法規、幫助企業排擾解難、監督企業遵紀守法,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等為主要業務為廣大會員提供經濟維權、配合家鄉政府招商引資、返省考察、金融產品、交流學習和聯誼等服務,是企業和政府的橋樑、內外聯繫的視窗、信息傳遞的中心、經濟服務的幫手和會員企業的娘家。
中山市江西商會定期通過走訪會員或組織企業互訪交流,了解到會員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經營情況。給予了企業關於生產經營及管理方面的建議和指導。通過定期舉辦法律財稅知識、企業生產經營等各種培訓講座;互訪分享交流會;徒步露營文體活動;為會員舉辦生日聚會;每年全體會員免費旅遊等活動,既開拓了視野,也提高了會員企業的綜合競爭力。促進了會員間的感情與交流,同時也加強了會員間的信息互通,達成會員間的相互合作。
中山市江西商會在經營管理上可謂大膽、創新、超前,成功實現“以商養會,以會促商”的理念。2014年2月27日,由商會會長與多位副會長共同發起成立廣東中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會長魏來金擔任董事長,常務副會長王建文擔任總裁。投資公司與商會相互補充,將每年盈利部分用於商會的運營發展和會員分紅,達到商會以商養會的初衷。
中山市江西商會作為贛商群體的崛起,不僅體現在商業的成就上,也體現在社會責任上。商會自成立以來,一直將投身慈善公益事業作為使命和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和慈善事業,開展了支持教育、扶危濟困及弘揚民族文化等一系列活動。在慈善公益版塊捐助了大量善款,為有困難的人灑上慈愛甘露,向有需要幫助的人伸出暖暖的援手。為了更好地參與慈善事業, 2017年6月,由會長魏來金倡議發起成立了中山市江西商會慈善基金會,發揚知善、立行、傳承的宗旨,秉承聚愛於心、助困於心的愛心理念,為中山的贛籍商人參與各類慈善公益活動提供了第一個統一運作的平台。
為把商會建設成學習型、服務型、品牌型、發展型的五A級商會,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商會特別注重對正確思想的培養和建設,2017年7月成立了中共中山市江西商會黨支部,發揮黨員的正確思想引導作用,用黨的思想指引我們前進,把商會黨支部建設成商會會員和企業的統戰陣地。
中山市商會自成立以來,承蒙贛粵兩地領導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和幫助,以及全體會員單位的不懈努力和大力協作,進一步增強在粵贛商的凝聚力,進一步促進商會與其他商會的經貿合作,在奉獻社會、互幫共贏、忠義立信、和衷共濟等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並將為促進贛粵兩地更廣泛、更深入的交流與合作譜寫新的篇章。
辦會宗旨
“服務立會、活動興會”為廣大會員提供經濟維權、配合家鄉政府招商引資、返省考察、金融產品、交流學習和聯誼等服務,是企業和政府的橋樑、內外聯繫的視窗、信息傳遞的中心、經濟服務的幫手和會員企業的娘家。
商會使命
成為中山贛商理想家園
辦會理念
凝聚鄉情、規範運作、活動興會、以商養會
核心價值觀
誠信、付出、團結、共贏
會員要求
“三多三少”:
多點參與、少點旁觀
多點建議、少點牢騷
多點包容、少點職責
商會戰略目標
創建五A級樞紐型社會組織,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先進者。
成員會員滿意、贛籍鄉友自豪、社會尊重、政府歡迎的文化商會、品牌上會。
商會章程
中山市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中山市江西商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江西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中山市投資興辦,經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江西省與中山市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中山市。
第六條本會住所:中山市東區博愛四路38號優雅翠園會所4層(A卡)401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中山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利益。宣傳中山江西兩地投資環境、發展戰略和建設成就,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視野,分析國際國內巨觀經濟形勢,理解國家政策,把握區域經濟發展出現的商機。
(五)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令、法規和相關政策,及時了解國家以及中山江西兩地政府頒布的最新法規、政策。
(六)促進中山江西兩地建立更加緊密的經貿合作關係和文化交流,為兩地經濟、文化繁榮與發展作出貢獻。
(七)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八)舉辦各種公益活動。在積極參與中山市經濟發展前提下,特別為促進江西發展,為江西革命老區、邊遠地區民眾擺脫貧困,支教、助殘、助學、改善鄉村公共衛生基礎條件、保護和發掘珍貴的蘇區和民族文化遺產等公益事業服務。
(九)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江西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中山市投資興辦,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本會允許其他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各異地商會自願加入其相關異地商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商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在會內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各項福利。
(六)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和方式:
會員按以下標準終身制會費統繳的辦法執行;
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萬元;
2、執行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萬元
3、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萬元;
4、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萬元;
5、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6、監事和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從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者,或因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三條會員義務被開除會籍者,不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所繳會費一律不退還。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和決議者,損害本會名譽和行為者,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攻擊本會者,宣告破產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表決,取消其會籍。
第十八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 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方式。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一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三條 商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協助會長工作,分管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九條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原理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理事會批准。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布;未提出增補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按比例適當增補理事。增補理事必須由1/5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向全體會員公告。
增補理事可採用通訊會議形式進行。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的,應加蓋會員單位公章或簽字。
第四十條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的變更和增補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單位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會員大會批准。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布,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資格。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增補必須由1/4會員單位向理事會申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向全體會員公告。本會屆中,不受理監事的增補。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或1/3會員單位向理事會提交選舉會長申請。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或1/3會員單位提出選舉會長(法定代表人)的申請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五條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換屆選舉修改章程和會費標準,屆內涉及會長、秘書長等重要負責人的變更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做書面報告;舉辦大型招商、展覽、論壇等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開展各類服務收費、發牌認證、評比表彰、頒獎命名等,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履行內部民主議事程式,依照情形提交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等討論表決,形成書面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相關業務指導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並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8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