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普查成果使用管理的暫行辦法》是2014年廣東省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普查成果使用管理的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水利廳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數據成果(以下簡稱“普查成果”)的管理,保障數據信息使用的安全,規範信息服務、發布和使用等行為,依據《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水利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數據保密管理辦法》、《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涉密數據保密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查成果是指本省各級水利普查機構在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規定工作任務過程中,經系統採集、整理的原始表格數據資料、加工而產生的各類普查成果數據資料,以及國家下發的普查數據資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管理和對外提供普查成果、開展普查數據諮詢服務,以及查詢、使用普查數據資料等工作。各級水利普查機構新增加的水利普查工作任務並相應形成的水利普查成果其使用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普查成果中屬於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財務和人員情況、居民生活典型用水戶調查表涉及的家庭基本數據等單個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漏,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五條 除第四條規定的單個對象身份資料外,其餘普查成果按指標劃分為可公開指標351個和涉密指標2個(見附屬檔案1、2),相應的普查成果資料範圍分為可公開資料和涉密資料兩類。
前款所稱可公開指標包括可公開的單個及其匯總指標323個和單一匯總指標28個。可公開的單個及其匯總指標是指該指標所涉及的單個對象的單個指標和同類對象的匯總數據指標;可公開的單一匯總指標是指該指標的同類對象的匯總數據指標。
第六條 普查成果資料的使用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單個對象身份資料和可公開資料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涉密資料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本級保密主管部門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具體管理普查成果的職能部門,並做好普查成果的使用申請呈批、分發和使用監督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使用人”)需要使用普查成果的,應當向該成果管理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使用跨區域的普查成果,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經出版的可公開資料,使用人可直接購買使用。需要使用未出版的可公開資料和涉密資料的,使用人應當填寫《廣東省水利普查成果使用申請表》(附屬檔案3),有管理許可權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程式辦理。
第九條 使用人申請使用未出版的僅含可公開指標的普查成果的,須向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公開。
第十條 使用人申請使用涉密資料的,需提交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涉密計算機備案表、備案確認檔案及本單位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制度以及相應機關的公函,並簽署《水利普查涉密數據保密責任書》(附屬檔案4),由申請人報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使用。
第十一條 對外提供未出版的可公開資料,使用人須按《政府公開信息條例》的相關規定支付檢索、複製、郵寄費等成本費用,對外提供涉密資料按國家有關涉密成果的方式執行。
第十二條 可公開資料和單個對象身份資料可作為當地水利信息化建設的基礎資料在水利信息系統記憶體儲,並根據信息系統建設情況逐步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涉密環境安全技術要求、涉密人員管理、涉密數據日常安全管理、涉密單機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涉密數據保密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使用人申請取得的未出版的普查成果不得用於批准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條 提供和使用含涉密指標的普查成果必須嚴格遵守保密法和保密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