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檢察院

廣東省檢察院

廣東省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檢察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廣東省檢察院
  • 創建時期:1950.2-1954.8
  • 發展時期:1954.9-1957.5
  • 挫折漸進期:1957.6-1966
發展歷程,編輯本段檢院職能,上網查詢,

發展歷程

廣東檢察機關是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經歷了創建時期(1950.2-1954.8);發展時期(1954.9-1957.5);挫折中漸進時期(1957.6-1966);“文化大革命”十年中斷時期(1967-1977);重建時期(1978.6-1979.9)和全面發展時期(1979.10至今)。
全省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以來,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堅持“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工作方針,突出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等大要案,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加強執法監督三項重點工作,推動其他檢察業務的全面發展,為廣東檢察事業的繁榮興旺,為保護和促進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

編輯本段檢院職能

(一)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就是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它表明了人民檢察院區別於其它國家機關的本質特徵,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開展各項檢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
(二)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1、對於叛國案件、分裂國家案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和提起公訴。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提出抗訴;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8、依法保障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申訴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三)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檢察工作。

上網查詢

2014年10月1日起,廣東省各級檢察院將通過入口網站,向案件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本院所辦理案件程式性信息查詢,同時終結性法律文書也將向全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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