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

《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經2015年3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4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日常調度、應急調度、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25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
  • 類別: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通知發布,管理辦法,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通知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號
《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3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管理辦法

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水量的調度管理,發揮東江流域水資源綜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水量的調度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東江水量調度應當遵循重要斷面流量控制、用水總量控制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調度。
東江水量調度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要,併合理安排農業、工業、航運和生態環境等用水需求。
東江流域內的水庫、水利樞紐、水電站的發電用水及其調度運行應當服從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條 東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水量調度計畫是實施東江水量調度的依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東江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涉及流域內各地級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調水的水量分配和新豐江、楓樹壩、白盆珠水庫(以下簡稱三大水庫)、東江幹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東江的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有關水文機構負責東江水量調度的水文監測和水文情報預報工作。
第六條 三大水庫和東江幹流的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取水工程及設施的工程管理單位以及電力調度部門,是水量調度執行單位。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東江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以及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東江水量調度的責任人。責任人名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七條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東江水量調度管理的設施建設,完善東江水量水質監控體系。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水量調度管理設施的建設工作。
第二章 日常調度
第八條 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由東江流域管理機構依據經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指標,在綜合平衡有關取水單位的年度取水計畫、三大水庫和東江幹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等工程運行計畫的基礎上制訂,經徵求東江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分為汛期水量調度計畫(4月1日至9月30日)和枯水期水量調度計畫(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汛期水量調度計畫於每年3月31日前下達,枯水期水量調度計畫於每年9月30日前下達。
第九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依據下達的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合理安排取水、發電以及工程的調度運行。
三大水庫的水量調度應當充分發揮水庫蓄豐補枯性能,按照經批准的水庫供水調度方案實施聯合最佳化調度。
電力調度部門對三大水庫進行電力調度時,應當按照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指令進行調度。如需調整三大水庫出庫流量,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特殊情況下確需臨時調整三大水庫出庫流量的,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東江水量調度實行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制度,東江幹流下泄流量應當滿足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指標要求。
東江幹流重要控制斷面的設立和流量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重要控制斷面流量以東江流域有關水文機構出具的水文監測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 在三大水庫可調度水量、東江幹流重要控制斷面流量與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確定的控制指標偏差較大時,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提出調整水量調度計畫,經徵求東江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三大水庫工程管理單位等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因重大節日慶典、體育賽事等重大公共活動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實施臨時調度。
第三章 應急調度
第十三條 東江流域發生重要控制斷面流量小於最小下泄流量、鹹潮上溯、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乾旱缺水、嚴重塞船等情況,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設施安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應急調度。
第十四條 東江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由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實施應急調度時,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量調度許可權,可以採取調整三大水庫、東江幹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下泄流量和取水工程的取水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確保東江流域重要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 實施應急調度時,有關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監測和預報,每日向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報送相關水文監測資料。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日互相通報取水及水庫蓄水、泄水等情況,並同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水量調度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線上監控。
有關水文機構、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將東江水量調度的相關信息及時報送東江流域管理機構。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和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等通報東江水量調度情況,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量調度許可權,對水量調度執行單位實施東江水量調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應急調度時,應當實行巡迴監督檢查或者駐守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水量調度執行單位執行東江水量調度計畫、調度預案、調度指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調度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量調度執行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其提供有關數據、檔案等資料,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二)要求其就東江水量調度執行情況等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三)進入其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
(四)對水量或水質進行現場監測;
(五)責令其停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一條 東江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相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東江水量調度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東江水量調度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工作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不執行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畫、調度預案和調度指令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4月1日,省政府頒布《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2號,下稱《辦法》)。該《辦法》已經2015年3月1日省政府第十二屆4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分為總則、日常調度、應急調度、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二十五條。《辦法》明確了東江水量調度應當遵循的原則、實施東江水量調度的依據,以及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的工作職責。同時,《辦法》還規定了東江水量調度計畫的下達、調度的要求、實施臨時調度的條件,釐清了東江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的制定、啟動程式,進一步明確了東江水量調度的監管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據悉,該《辦法》是為實施《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落實《廣東省東江流域水資源分配方案》,強化東江水量調度管理,保障東江流域各市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供水安全,結合東江水量調度實際情況制定出台的。《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東江流域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解決東江水量調度主要矛盾、保障東江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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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於5月1日起施行。專家指出,《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促進東江流域雨洪資源化,保障流域內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態安全。
水資源利用逼近“安全紅線” 水量調度成新常態
據了解,東江擔負河源、惠州、東莞、深圳、廣州和香港約4000多萬人的用水重任,其水資源開發利用率已達32%,逼近“安全紅線”,在廣東東江、西江、北江和韓江4大江河中,東江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率最高。儘管如此,東江流域內年人均水資源量也僅為1000立方米,按照國際評價標準屬於缺水地區。
為了滿足流域內用水需求,特別是枯水期的用水需求,廣東於2008年在東江流域實施水量分配,並於當年首次在東江流域實施枯水期水量調度,2009年又將水量調度工作進一步深化,實施汛期和枯水期全年水量調度,並一直延續至今。
《辦法》的出台和實施,將使東江水量調度工作步入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水量調度已成新常態。
水量調度促進雨洪資源化 有效提高供水保證率
《辦法》明確,東江水量調度,應充分發揮新豐江、楓樹壩和白盆珠三大水庫蓄豐補枯性能,按照經批准的水庫供水調度方案實施聯合最佳化調度。
專家指出,水庫蓄豐補枯,就是將豐水期(汛期)的水量蓄起來,補充枯水期的用水量,也就是實現汛期雨洪資源化,這對提高供水保證率,保障流域用水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東江初期水量調度的成效,已充分印證。
東江局資料顯示,2008年,東江首次實施枯水期水量調度;2009年,實施全年水量調度;2010年,成效初顯。
據東江流域管理局(下稱東江局)副總工程師石教智介紹,2010年東江流域通過全年水量調度,東江三大水庫(新豐江、楓樹壩、白盆珠)汛期末比汛期前多蓄水40多億立方米,有效滿足流域內用水需要和確保香港供水安全。
據介紹,東江水量調度,分為二個階段,枯水期(10月至次年3月、跨年度)和汛期(4月至9月)。一般在每年3月和9月,東江局就組織水利、水文等專家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根據氣象水文資料和當時東江三大水庫蓄水和來水態勢,編制汛期和枯水期水量調度方案,經省水利廳批准後,下發至南方電網、粵電集團、東江三大水庫管理部門和東江沿線相關部門執行。
東江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東江水量調度與一般的水量調度不同,其最大的亮點是在汛期根據天氣預測和水庫蓄水情況,在確保水庫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將汛期的洪水儘可能的攔蓄下來,讓水庫多蓄水,實現雨洪資源化,為枯水期水量調度提供有利條件。
東江局資料顯示,2010年10月1日8時,東江三大水庫新豐江、楓樹壩和白盆珠較2010年4月1日8時分別增加蓄水量38.37億立方米、4.09億立方米和3.15億立方米,共增加蓄水量45.61億立方米,為東江流域2010年冬~2011年春枯水期水量調度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據東江局負責人介紹,2010年通過汛期水量調度增加的蓄水量,可滿足東江流域連續多個特枯水年的用水需要,其效益是巨大的。
廣東省水文局的資料顯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20日,廣東省降雨量與常年相比偏少32%,其中東江流域偏少41%。儘管降雨量嚴重偏少,但對東江流域工農業用水、民眾飲用水和對香港供水沒有任何影響,一切如常。
專家指出,東江流域人均水資源量僅為1000立方米/年,遠遠低於國際公認的1700立方米/年的人均用水警戒線,更低於全省人均水資源量2100立方米/年和全國人均水資源量2200立方米/年。在這樣嚴峻的形勢下,東江流域通過水量調度,充分利用雨洪資源,有效確保流域用水需要和對香港供水安全,實屬不易。
《辦法》的實施,將有效提高東江流域的供水保證率,用水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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