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成員,建設宗旨,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黨風建設,第三章業務範圍,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七章章程修改,第八章附則,
理事成員
理 事 長:任志錄(法人代表)
副理事長:吳強華崔勇
秘 書 長:王曉君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 驥王曉君 任志錄 吳強華
邱立誠 唐際根 康 典 崔 勇 黃 靜
監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吉篤學鄭運霞
建設宗旨
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籌措文物保護資金;資助文物保護項目;促進文物合理利用、價值研究與展示傳播;參與文物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建設,聯絡文博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推動公眾參與文物保護、共享成果;創新民間流失文物保護方式,推動非國有博物館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大灣區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共建人文灣區。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文物保護基金會。英文名:Guangdong Found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縮寫:GDCHC.
本基金會募集的地域範圍:國內、外。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籌措文物保護資金;資助文物保護項目;促進文物合理利用、價值研究與展示傳播;參與文物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建設,聯絡文博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推動公眾參與文物保護、共享成果;創新民間流失文物保護方式,推動非國有博物館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大灣區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共建人文灣區。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0萬元,來源於政府捐助。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水蔭四橫路32-34號演音大樓B座九樓,郵政編碼:510075。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七條本基金會開展重大募捐、資助、投資、涉外活動和設立專項基金時,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本基金會接受日常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款物後即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黨風建設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本章程具體要求如下:
第九條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資助文物保護修繕及文博領域相關公益活動;資助海內、外流失文物的徵集,加強文博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資助文博領域科研學術成果宣傳推廣;開展文博領域相關志願者服務。
(一)資助可移動文物及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及其創新。
(二)資助文博單位展覽展示及其創新。
(三)資助歷史、考古、博物館等領域的理論、學術研究項目及資料出版。
(四)資助海內、外流失文物的徵集。
(五)資助國內、外文博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六)資助文博領域的公益性講座、教學和培訓。
(七)促進培育社會文保組織和志願者服務的健康發展,提高公眾參與度。
(九)組織評選並獎勵本地區對文物保護有重要貢獻的機構與個人。
(十)其他捐贈人特別指定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項目。
(十一)承辦政府委託項目。
(十二)舉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常務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四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在任理事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選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2/3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五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罷免、增補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三)聘用、解聘秘書長;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募捐項目的審批;
(六)單項投資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活動的項目審批;
(七)審議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
(八)基金會章程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單項投資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活動的項目審批;
(四)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募捐項目的審批;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
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一)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各種宣傳文物保護修復的相關活動,如展覽、交流、講座、培訓、出版等;
(二)支持文物保護項目;資助對社會流散的珍貴文物徵集;
(三)資助省內外和國內外文物保護的交流與合作;
(四)表彰對我省文物保護工作有重要貢獻的機構與個人。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一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方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方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如有涉及違法的交相關部門處理。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捐贈方式用於公益目的,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