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關於規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暫行規定是一項由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關於規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
- 頒布時間:2012年4月23日
- 檔案號:粵文執法〔2012〕41號
簡介,詳細信息,
簡介
(廣東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2012年4月23日以粵文執法〔2012〕41號發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詳細信息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符合社會發展實際。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情節顯著輕微、無危害後果並能及時糾正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正當程式原則,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和救濟權。
第八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綜合裁量原則,結合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及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作出裁量決定。
第九條 對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循下列適用規則:
(一)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二)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三)新法優於舊法。
第十條 事人出於一個違法目的,實施數個違法行為,數個違法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法律規範或法律條文的,選擇其中最重的一個違法行為定性並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種類,由輕到重的基本排序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工具;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暫扣或吊銷許可證。
第十二條 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結果的輕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結果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
第十三條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對當事人作出有違法行為的認定,但免除其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或法定幅度以下適用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按照下述規則行使:
(一)在違法行為所對應的一種或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
(二)應當並處時不進行並處;
(三)應當先沒收非法財物或違法所得後再作其他處罰的,沒收非法財物或違法所得後不作其他處罰;
(四)在違法行為所對應的法定處罰幅度下限數額以下予以處罰,但減輕幅度原則上不得低於下限數額的50%。
第十五條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或法定幅度內選擇較輕的種類或較低的幅度予以處罰。
從輕行政處罰按照下述規則行使:
(一)在違法行為可以選擇的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
(二)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實施單處;
(三)在違法行為所對應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低幅度予以處罰。其中:
1、罰款為一定金額倍數的,應當低於中間倍數;
2、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應當低於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
3、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以下確定,但原則上不得低於最高罰款數額的10%。對從事出版物印刷、發行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罰款數額可以低於最高罰款數額的10%,但不得低於最高罰款數額的1%;
4、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幅度下限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或法定幅度內選擇較重的種類或較高的幅度予以處罰。
從重行政處罰按照下述規則行使:
(一)在違法行為可以選擇的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
(二)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實施並處;
(三)在違法行為所對應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幅度予以處罰。其中:
1、罰款為一定金額倍數的,不得低於中間倍數;
2、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不得低於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
3、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4、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高罰款數額的,按最低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確定;
5、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幅度上限實施處罰。
第十七條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介於從輕與從重行政處罰之間的處罰。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一般行政處罰按照下述規則行使:
(一)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實施單處或並處;
(二)在違法行為所對應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中間幅度予以處罰。其中:
1、罰款為一定金額倍數的,按中間倍數處罰;
2、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按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處罰;
3、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以上70%以下處罰;
4、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高罰款數額的,按最低罰款數額的2倍以下處罰。
(三)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多種可選擇的包括罰款在內的處罰種類的,適用一般數額的罰款處罰。
第十八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情況特殊並經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下列情節輕微未及時糾正,但未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應當先行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下崗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殘疾人員、當年退伍轉業軍人、應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海外留學歸國人員等在自主創業初期發生的違法行為;
2、擅自變更經營者姓名或名稱、經營地址、網站名稱、網站域名等審批登記事項,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至被發現之日止未滿3個月;
3、逾期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4、未將經營許可證置於營業場所明顯位置或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連結標識以及備案編號等;
5、其他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將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設定為行政處罰前置性條件的,必須先行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
(二)非法經營額較小或違法所得較小的;
(三)下崗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確屬困難的人員、殘疾人員實施一般性違法行為的;
(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的未成年人屬於非在校學生,且年滿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五)從輕行政處罰能達到教育作用的。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經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群體利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辦案的人員或機構擬作出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建議的,必須取得充分確鑿的證據,並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文書中說明理由。未說明理由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核審的人員或機構應當作退卷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
(一)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擬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給予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的;
(二)對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擬減輕行政處罰的;
(三)除個體工商戶違法從事出版物印刷、發行經營活動外,對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違法行為,擬在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給予從輕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具體說明裁量的理由。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審查力度。對於違反本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直接予以變更,切實起到監督作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三十條 上級文化主管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責令糾正。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