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8]74號
【發布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1998-11-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粵府[1998]74號
【發布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1998-11-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有形建築市場的通知
(粵府〔1998〕7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規範建設工程發承包交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建築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防治建設領域的腐敗現象,必須儘快建立有形建築市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為規範建設工程發承包交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建築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防治建設領域的腐敗現象,必須儘快建立有形建築市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級以上市必須在今年(1998年)底前建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並掛牌運作。個別工程較少的地級市,可以實行定期辦公制度。各縣(縣級市)要從實施需要出發,因地制宜地成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二、今後凡屬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投資和政府提供保證性質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和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工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規定應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都必須進入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如有特殊原因不宜進入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的,必須經同級建委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在交易中心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違者,將依照《建築法》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具備如下基本功能:一是信息服務功能,收集、存儲和發布各類工程信息、企業狀況信息、材料價格信息、法規政策信息等,為發包承包雙方提供信息、諮詢服務;二是場所服務功能,為開標、評標、定標、洽談等活動提供條件較好的場所;三是“視窗式”集中辦公服務功能,通過工程報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契約鑑證、質量安全監督、建行營業等有關部門進駐集中辦公,為發承包雙方提供便利的“一條龍”配套服務。
四、有形建築市場建立以後,每個投標工程項目的投標單位原則上不得少於6家,其中,1/3由建設單位直接推薦,2/3由交易中心從符合招標條件的報名投標單位中隨機抽取。參與投標的單位均應具有規定的資質。
五、評標工作在交易中心指導下由建設單位主持。評標委員會(小組)由7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人員占2/5,另外3/5人員在開標前一天從招標評標專家庫(名單)中抽出確定。
六、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合理的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由各市物價部門從實際情況出發核定,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行。
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各項招標評標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交易中心工作的監督管理,並視交易活動的需要,聽取財政、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確保交易中心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八、各級政府要從講政治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對發承包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努力建立公平競爭、規範運作的建築市場,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