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9年(1930年)“軍需庫券”是由 “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加蓋而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加蓋“軍需庫券”
- 年代:民國)
- 適用範圍:廣東省
- 發行時間:民國18年的12月
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加蓋“軍需庫券”伍圓,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條例〔停止適用〕,
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加蓋“軍需庫券”伍圓
民國19年(1930年)“軍需庫券”是由 “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加蓋而成,民國時期郵票加蓋比較多見,金庫券加蓋比較少見,在票面上部空白處加蓋“軍需庫券”4字,把“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改名為“軍需庫券”,票面上印的“金庫庫長”4個字的前面加蓋有“代理國稅收支處兼省”9個字;把“中央銀行行長”6字塗去加蓋“廣東財政特派員兼財政廳廳長”13個字;票面還蓋有“廣東省財政廳印”和“廣東省財政廳廳長”的印章,庫券計畫和實際發行毫銀400萬元,期限5個月,發行時間為民國18年的12月。
民國18年(1929年)底廣東省政府急於籌集軍費,來不及印製“軍需庫券”,只好把民國14年印製的“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發行所剩未用的票券,加蓋為“軍需庫券”來發行,除票面有加印和加蓋的文字外,只蓋了一個到期時間,發行的時間沒有標明,背面原印的“短期金庫券條例”卻沒有改動,可見發行時是比較倉促的。在民國的紙幣和郵票發行中有改版或加蓋來改變銀行名稱、幣稱、面值的做法,但在民國發行的金庫券中採取加蓋的做法,還是較少發現,所以此類金庫券比較稀少。
筆者找到了1939年當時《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條例》供參考
廣東省政府短期金庫券條例〔停止適用〕
民國28年2月3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3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10 日公布
1973年 5 月 22 日 台灣立法部門通過停止適用
1973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廣東省政府為均衡戰時省金庫收入起見,特發行短期金庫券。
第二條、本庫券發行總額為國幣四百八十萬元,自二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分六個月發行,每月國幣八十萬元。
第三條、本庫券額面分百元、十元二種。
第四條、本庫券利率周年六厘。
第五條、本庫券由財政廳廳長省金庫庫長簽字發行。
第六條、本庫券自各月發行之日起,滿足一年,本息一次償清。
第七條、本庫券以廣東省營業稅收入除抵償二十七年廣東省國防公債暨四行借款應付本息外之餘額及田賦收入,為還本付息基金,自各月發行之日起,由財政廳按月平均撥交省銀行,收入本庫券基金戶帳,專儲備付,並由廣東省國防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兼代保管之。
第八條、本庫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宜,由省金庫負責經理之。
第九條、本庫券為無名式,得自由買賣,並得為本省公務上之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十條、對於本庫券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