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內電話初裝費收費管理辦法,為加強廣東省市內電話收費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市內電話初裝費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廣東省郵電局、財政廳、物價局
- 批准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 頒布時間:1986年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6年4月1日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廣東省郵電局、財政廳、物價局頒布)
為加強我省市內電話收費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市內初裝費收費標準:
1.用戶申請安裝市內自動電話,一律收取初裝費。收費標準為:程控電話每號四千元;普通自動電話每號三千元。鑒於各地經濟條件、財政收支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不同,對上述收費標準允許上下浮動百分之十,確有困難的縣可下浮百分之三十。具體浮動幅度由當地郵電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核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2.電話副機按初裝費百分之三十收費。
3.合用電話兩戶各按百分之七十、三戶各按百分之六十初裝費計收。
4.占用局間中繼線,每占用一對加收百分之五十初裝費。
5.人工電話改自動電話或普通自動電話改程控電話的,按初裝費百分之七十計收。
6.凡申請安裝臨時電話或專線(不分用戶對象),使用一個月以內的,只收工料費,不收初裝費;使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的,收百分之五十初裝費;超過六個月的全額收取初裝費。
7.在現用人工電話的城鎮申請新裝電話的(不分用戶對象),不收初裝費,收取總機設備成本費每門號二百元,線路設備費每十米收五元(不足十米按十米計收),電話單機由用戶自購。安裝同線電話各按百分之七十收取門號費。
8.在基本營業區內,用戶新裝電話從分線盒(箱)起引入室內線,長度超過一百米的,超過部分每十米另加收線路費五元(不足十米按十米計收);基本營業區以外新裝電話,其界外線路按實需工料收取費用。
初裝費包括普通電話單機費(郵電局統一規定安裝的電話單機)、手續費、裝機費、工料費等費用。除上述規定的收費標準外,不得再向用戶加收其它費用。
(二)市話初裝費減收範圍:
1.凡屬企業性質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聯戶)申請安裝電話,按初裝費標準全額收費。
2.凡主要靠國家行政、事業經費撥款的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大專院校和事業單位申請安裝電話,按初裝費標準減半收費;其住宅電話按初裝費標準四分之一收費。
3.中學、國小、幼稚園、託兒所(包括公費住宅)安裝電話,按初裝費標準四分之一收費。
4.其他居民申請安裝住宅電話,按初裝費標準減半收費。
5.各國駐我省外交機構及外交官員申請安裝電話,可參照機關、團體初裝費收費標準計收。
6.外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外國企業、社團辦事處等駐我省非政府機構申請安裝電話,按省內企業用戶收費標準收費;住宅電話參照省內其他居民住宅電話收費標準收費。
7.港澳、台灣同胞、華僑申請在省內的住宅安裝電話,參照省內其他居民住宅電話收費標準收費。
8.市內電話建設投資主要靠地方財政撥款的,其市話初裝費可根據償還建設投資情況給予減收。
(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學校安裝電話的費用,主要依靠本單位自有資金或預算外資金解決;沒有自有資金的,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地方財力情況,分期分批解決。
(四)深圳市與外商合建的市內電話初裝費收費標準,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五)各地收取的市內電話初裝費,按“專用基金”辦法管理。在銀行單獨設立“市話初裝費”帳戶。郵電企業在“專用基金”會計科目中設定“市話初裝費明細科目”。市話初裝費要專款用於市話建設,不準挪作他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定期檢查初裝費收支情況。
(六)本辦法從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實行。省郵電局、財政廳、物價局一九八○年九月六日頒發的《關於市內電話收取初裝費實施辦法》同時予以廢止。各地經政府批准已收取的市話初裝費均不退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