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監察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廣東省新聞出版局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中醫藥局2013年3月5日以粵工商〔2013〕5號發布 自2013年4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個單位關於實施違法廣告公告制度的規定
- 檔案:《違法廣告公告制度》
- 目的:為加強我省廣告監管工作
- 分類:規定
規定總章,實施日期,
規定總章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廣告監管工作,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建立廣告監管長效機制,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央宣傳部、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工作和信息化部、衛生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違法廣告公告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違法廣告公告形式包括:部門聯合公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公告、廣告審查機關公告。
部門聯合公告,由省工商局、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糾風辦、省通信管理局、省衛生廳、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新聞出版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中醫藥局等部門聯合發布,或者由省工商局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公告,由省工商局向社會發布。
廣告審查機關公告,由省衛生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中醫藥局依職能分別向社會發布。
第三條 違法廣告公告為不定期公告,由各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靈活安排。
擬發布部門聯合公告的單位應向省工商局提交擬公告違法廣告名單並附《擬公告違法廣告情況一覽表》或《違法提示情況一覽表》。省工商局收到擬公告名單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整理匯總形成違法廣告公告初稿,提交有關單位會簽。各有關單位在收文後7個工作日將會簽意見反饋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整理匯總形成違法廣告公告,公告時間以收到最後一個會簽單位意見的日期為準。
第四條 違法廣告公告類型包括: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公告、涉嫌嚴重違法廣告監測公告、違法廣告提示。
第五條 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公告是對已作出行政處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虛假違法廣告予以公告:
(一)六個月內在三個以上媒體發布的虛假違法廣告;
(二)投訴相對集中的虛假違法廣告;
(三)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的虛假違法廣告;
(四)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20萬元以上的虛假違法廣告;
(五)2年內被同一行政機關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被不同行政機關行政處罰4次以上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違法廣告;
(六)被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單獨或聯合公告過的虛假違法廣告;
(七)其他經全體聯合公告單位通過應當予以公告的虛假違法廣告。
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公告內容包括:廣告名稱、發布時間、違法廣告活動主體、違法行為表現、違法情況法律分析,公告機關、公告時間等。
第六條 涉嫌嚴重違法廣告監測公告是對監測中發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違法廣告予以公告:
(一)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
(二)應當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發布而未經審查擅自發布的廣告;
(三)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廣告。
涉嫌嚴重違法廣告監測公告內容包括:廣告名稱、發布時間、違法廣告活動主體、違法行為表現、違法情況法律分析,公告機關、公告時間等。
第七條 違法廣告提示是對一定時期內一定類別的商品(服務)廣告普遍存在的違法問題進行列舉,並進行相關法律分析,提出違法警示,以提醒公眾注意識別。
違法廣告提示內容包括:商品(服務)類別、廣告發布形式、違法行為表現、相關法律分析,公告機關、公告時間等。
第八條 違法廣告公告應當在新聞媒體上及時刊播。部門聯合公告由各聯合公告單位負責在本單位網站發布,省工商局負責向《南方日報》等新聞媒體提供公告稿,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新聞出版局負責監督有關新聞媒體及時、如實發布。
實施日期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參照執行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