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孕嬰童產業的單位,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單位的橋樑作用,集行業之力,辦行業之事,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全心全意為行業、會員、政府服務,促進孕嬰童產業健康發展。
成立協會的意義:當今社會孕嬰童產業發展已經日趨成熟,各地專業的孕嬰童用品市場紛紛湧現,孕嬰童產業已成為一個單獨市場類別備受矚目。廣東省作為孕嬰童生產、製造和消費大省,擁有廣闊的發展商機和潛力。
廣東省孕嬰童用品協會本著規範行業運作,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合作交流,幫助本土品牌做大做強的目的而成立,將強有力的推動會員之間的合作交流,以行業發展為己任,整合行業資源,與廣大企業攜手共進,將廣東孕嬰童產業推向更高的水平。
工作職能
調研孕嬰童用品的開發、生產與市場的現狀與發展趨勢,為企業的發展出謀獻策,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行業會員單位服務。
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孕嬰童用品等的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產業政策、行業法規,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協調和促進本行業的發展。
組織或參與舉辦本行業國內外孕嬰童用品的展覽、展(銷)會,協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努力擴大國內外行業和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本行業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及教育活動,參與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業規範規程的制定,維護消費者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業發展制定行規行約,進行行業協調自律,維護行業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競爭和惡性競爭,提高行業信譽,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開展本行業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各種培訓活動,為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員,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組織展銷會,舉辦報告會、研討會,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
建立行業信息化平台網站,出版行業刊物,開展信息、技術等諮詢服務。
承辦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授權與委託的其他各項工作。 年度工作計畫(提議):
大力宣傳協會,積極發展會員;
繼續辦好第二屆“孕嬰童產業發展論壇”;
繼續辦好第二屆“廣州國際孕嬰幼用品展覽會”;
創辦協會會刊《廣東孕嬰童》;
籌備建立協會官方網站;
舉辦開展“孕嬰童優秀品牌”推薦活動;
新走訪會員企業50家以上;
舉辦名牌企業考察參觀學習活動;
舉辦企業家經營管理沙龍活動;
積極建立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關係;
廣泛參加各種政府、社團、協會、展會活動,全方位推廣宣傳協會。
入會須知
根據協會章程有關規定本協會會員制設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直接從事孕嬰童童的穿戴用品、養護衛生用平、寢居用品、生活出行用品、玩教智力用平等生產、經銷,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有關的科研、教育、服務組織和相關的社會團體
二、 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三、 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四、 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且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相關政件。
五、 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六、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批。
七、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八、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九、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十、 參加本協會按的各項活動。
十一、 優先享用有關技術、經濟等信息資料和提供的服務。
十二、 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十三、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十四、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十五、 承擔完成本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十六、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
十七、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十八、 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
二十、會員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孕嬰童用品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Mommy Baby Product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孕嬰童產業的單位,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單位的橋樑作用,集行業之力,辦行業之事,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全心全意為行業、會員、政府服務,促進孕嬰童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盤福路朱紫后街1號22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的意圖,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進行全省孕嬰童用品行業管理。其具體業務範圍:
(一)調研孕嬰童用品的開發、生產與市場的現狀與發展趨勢,為企業的發展出謀獻策,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行業會員單位服務。
(二)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孕嬰童用品等的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產業政策、行業法規,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協調和促進本行業的發展。
(三)組織或參與舉辦本行業國內外孕嬰童用品的展覽、展(銷)會,協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努力擴大國內外行業和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本行業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及教育活動,參與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業規範規程的制定,維護消費者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行業發展制定行規行約,進行行業協調自律,維護行業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競爭和惡性競爭,提高行業信譽,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六)開展本行業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各種培訓活動,為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員,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組織展銷會,舉辦報告會、研討會,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
(七)建立行業信息化平台網站,出版行業刊物,開展信息、技術等諮詢服務。
(八)承辦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授權與委託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只設團體會員。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直接從事孕嬰童的穿戴用品、養護衛生用品、寢居用品、生活出行用品、玩教智力用品等生產、經銷,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有關的科研、教育、服務組織和相關的社會團體。(二)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四)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且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進行審批;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享用有關技術、經濟等信息資料和提供的服務;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承擔完成本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
(四)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1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4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2000元;
(五)個體經營單位每年繳納8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等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的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議;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必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小註冊資金方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需要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在行業中推選代表擔任,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
四十三條 對協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 4 月 28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