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

《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是為落實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規範還款救助操作、有效防範風險、切實幫助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解決經濟困難,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參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國家開發銀行扶貧金融事業部區域開發局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號)(以下稱《操作規程》),制定本操作細則。

2023年1月31日,廣東省教育廳發布《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
  • 發布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為落實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切實幫扶特別困難畢業借款學生解決經濟困難,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國家開發銀行扶貧金融事業部區域開發局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教育廳
 2023年1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制定目的
  為落實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規範還款救助操作、有效防範風險、切實幫助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解決經濟困難,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參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國家開發銀行扶貧金融事業部區域開發局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號)(以下稱《操作規程》),制定本操作細則。
  本操作細則適用於由金融機構開辦的廣東省戶籍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下稱生源地助學貸款)和廣東省高校學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以下稱校園地助學貸款)。
第二節 主要內容
  本操作細則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對象及條件、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一、基本要求。明確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的資金來源,規範資金管理和賬戶管理;明確相關單位的管理職責。
  二、救助對象及條件。明確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的救助對象,需要滿足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規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的操作流程,明確初審和覆核各環節工作,以及各相關單位的職能與責任。
  四、其他工作。規範救助完成後的後續管理、徵信管理和檔案管理等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節 概念界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指按照國家政策要求,通過教育部門組織向銀行申請辦理的,享受財政貼息的生源地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助學貸款。
  二、借款學生:指通過教育部門和經辦銀行的審核,在校期間獲得過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含在校生和畢業生)。
  三、還款救助:指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助學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稱省助學辦)、有關地市、各高校利用學生資助相關資金,為償還貸款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代償全部或部分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四、基層機構:指組織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縣(市、區)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以下稱縣級中心,含個別以市為單位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市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組織辦理校園地助學貸款的高校。
  五、申請人:指向基層機構提出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六、被救助人:指通過還款救助申請審查,獲得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節 救助資金
  一、資金來源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的資金來源包括: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社會捐資助學資金、學生獎助基金、學校從事業收入中提取的學生資助經費以及其它用於高校學生資助的資金。校園地助學貸款的還款救助資金,由各普通高校按上述還款救助機制的資金來源渠道提取。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還款救助資金主要從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中優先安排,省助學辦會同經辦銀行在向縣級中心撥付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時,預先提取還款救助備用資金(提取比例根據還款救助金額和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額度確定),存入省教育廳在經辦銀行設立的還款救助資金賬戶。
  二、還款救助資金的賬戶管理
  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省級還款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校園地助學貸款的還款救助資金,各高校可視需要開設還款救助專門賬戶,還款救助資金和賬戶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三、地市或高校單獨與金融機構開辦助學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賬戶管理
  地市或高校單獨與金融機構開辦的助學貸款,其還款救助由相關地市或高校參照上述條款落實還款救助資金,並視需要開設還款救助專門賬戶,還款救助資金和賬戶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節 職責分工
  一、省助學辦
  省助學辦負責全省的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工作,主要包括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專賬的設立,資金的歸集、保管和統籌使用,組織縣級中心開展還款救助,指導高校落實資金並開展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工作,匯總全省還款救助申請材料和信息等,對基層機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二、縣級中心
  縣級中心負責本地區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歸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申請人補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助學辦匯總報送申請人名單及相關材料。
  三、高校
  高校負責本校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落實還款救助資金,歸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申請人補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助學辦匯總報送申請人名單及相關材料。
  四、經辦銀行
  經辦銀行負責配合省助學辦和基層機構做好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專賬的管理、生源地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助學貸款的還款救助資金的明細核算、資金劃付和入賬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救助對象及條件
第一節 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包括五類借款學生:
  一、死亡、失蹤的借款學生;
  二、因故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學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畢業借款學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
  五、家庭經濟困難,經濟收入特別低,確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未就業畢業借款學生。
第二節 救助條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蹤類
  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借款學生死亡、失蹤證明以及居民戶口註銷證明。
  二、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類
  1.喪失勞動能力的借款學生,申請人需要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中一級至四級標準出具的對借款學生勞動能力鑑定證明。
  2.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學生,申請人需要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學生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書。
  三、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類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導致借款學生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申請人必須於受災當年提出申請,且需要提供借款學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出具的因災導致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相關證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類
  借款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需要符合當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的條件,申請人提供相關醫保報銷憑證和病歷複印件。
  五、經濟收入特別低
  畢業借款學生屬於脫貧家庭、脫貧不穩定家庭、邊緣易致貧家庭、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或特困供養人員、孤兒,還本寬限期後仍未就業,家庭經濟收入特別低,確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可申請第五類還款救助。申請人根據類型需分別提供《就業創業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節 救助原則
  一、救助重點
  原則上,還款救助機制重點救助第一至第四類借款學生。第一、第二類借款學生,原則上必須給予救助。第三、第四類借款學生,原則上優先給予救助。
  二、救助標準
  1.第一、第二類借款學生,可以申請一次性代償全部應還本息;第三、第四、第五類借款學生,只能申請代償當年應還本息。
  2.國家鼓勵被救助人待經濟狀況好轉後,根據本人經濟能力,全額或部分返還代償資金,返還資金將全部存入省助學辦還款救助資金專賬(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或存入高校指定賬戶(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返還資金用於以後年度救助工作。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一節 申請受理
  一、申請辦理
  1.符合救助條件的借款學生,申請人可以向基層機構提出還款救助申請。其中,生源地助學貸款向縣級中心提出申請,校園地助學貸款向高校資助部門提出申請。
  2.對於獲得過兩種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需要按照助學貸款契約種類和歸屬地,分別向相關基層機構提出申請。
  3.還款救助申請人可以是助學貸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蹤、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無法自行提交申請的,可由借款學生的親屬代為辦理,代辦人需要提供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或授權書;因死亡、失蹤無法自行提交申請的,根據現實情況可由基層機構歸集資料後代為辦理。
  4.基層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符合救助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借款學生,可主動聯繫並協助有關當事人申請辦理還款救助。
  5.申請人在現場辦理還款救助申請時,應持身份證、助學貸款契約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複印件。
  6.第一至第四類借款學生,原則上需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提出申請;第五類學生原則上需在每年的10月提出申請。
  二、資格審核
  1.基層機構在收到還款救助申請後,需要按照申請條件的不同種類審查相關材料,確保申請要件真實完整。對於材料不完整的,應明確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並協助其辦理。基層機構要向申請人說明,通過審核後,還款救助資金將直接支付給經辦銀行,用於償還貸款本息,不會發放給被救助人。
  2.在材料審查無誤後,基層機構指導申請人填寫《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其中,第一至第四類情況的申請人,填寫《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Ⅰ》(附屬檔案1);第五類情況的申請人,填寫《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Ⅱ》(附屬檔案2)。
  3.基層機構在完成材料審核後,應通過實地走訪、入戶調查、電話訪問、校地聯動等方式完成審核。如有必要,基層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範圍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公示(公示表見附屬檔案7)。
  4.審核完成後,基層機構將通過審核的申請表匯總並存檔備查,同時填寫《XX縣(區)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附屬檔案3)或《XX高校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附屬檔案4),上報至省助學辦。
第二節 資金劃付
  一、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
  1.省助學辦歸集全省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後,匯總並編制《廣東省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5),將審核通過的被救助人相關材料提供給經辦銀行。
  2.經辦銀行核定所有通過審核的被救助人還款救助金額後,編制《XX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附屬檔案8),儘快反饋給省助學辦。當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還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額應計算至當月20日。當月16日之後收到的還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額應計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間收到的救助還款材料,救助金額應計算至當年12月20日。還款救助金額包括收到還款救助材料時未清償的借款契約對應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罰息。
  3.省助學辦收到經辦銀行反饋的《XX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將救助資金從還款救助資金專用賬戶劃撥至經辦銀行助學貸款還款專用賬戶。經辦銀行在收到救助資金後,要儘快完成入賬處理,並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標記。
  二、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
  高校資助部門將審核通過的被救助人相關材料提供給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核定所有通過審核的被救助人還款救助金額後,儘快反饋給高校資助部門,高校從指定賬戶將需要還款救助學生的貸款本息轉入還款賬戶,經辦銀行在收到救助資金後,要儘快完成入賬處理,並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標記。
  三、地市或高校單獨與金融機構開辦助學貸款的還款救助
  地市或高校單獨與金融機構開辦的助學貸款,其還款救助申請辦理、資金劃付等工作,由相關地市或高校參照上述條款與經辦銀行協商後按要求組織實施。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一節 後續管理
  一、責任追究
  還款救助申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於虛構救助理由,偽造相關要件,騙取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基層機構應在適當範圍內進行通報,並將有關情況函告申請人所在單位;對於申請金額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二、徵信管理
  1.對於第一至第四類救助,經辦銀行應視情況,負責辦理變更借款學生個人徵信的不良記錄。
  2.對於第五類救助,經辦銀行應視情況,負責辦理變更借款學生個人徵信的不良記錄,但可將救助情況在個人徵信系統中進行標註。
第二節 檔案管理
  一、工作要求
  1.還款救助檔案應單獨成盒存檔,與助學貸款其他信貸檔案分開編號管理。
  2.《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公示表》,由基層機構存檔備查,無需報送省助學辦和經辦銀行。
  3.《XX縣(區)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XX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XX銀行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由省助學辦存檔。
  4.《廣東省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情況匯總表》、《廣東省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6),由經辦銀行存檔。
  5.其他檔案管理要求可參考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印發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操作規程》。
  6.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
  二、歸檔範圍
  詳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歸檔材料清單》。
第三節 信息安全
  基層機構和經辦銀行要切實做好還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實信息管理責任人,規範還款救助信息的審核、查閱、複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杜絕信息外泄現象的發生。
第六章 附則
  一、本操作細則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二、本操作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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