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參茸協會

廣東省參茸協會

廣東省參茸協會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成立於2014年5月,是以“參茸系列滋補品”生產、加工、銷售企業為專業服務對象省級滋補行業組織,下設高麗參專業委員會、會員服務部、法律服務部、技術培訓部、新媒體宣傳部等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參茸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e Ginseng & Antler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4年5月
  • 組織性質: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機構
  • 總部地點:廣東省
  • 發證機關:廣東省民政廳
協會宗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範圍,活動原則,協會會員,入會程式,會員權利,會員義務,退會及撤銷會員資格,

協會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企業提供行業發展動態和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及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注重行業自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良好的經營作風,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參茸產業的發展,為建設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登記管理機關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推動制定質量行業標準、分級管理標準,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願望和要求,在政府、企業之間起橋樑作用;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動行業管理各項改革,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對行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三)向企業提供參茸滋補、貴細藥材檢測以及檢測相關服務,並提供產業改革與發展動態及信息;組織會員單位對外交流、考察活動。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有關學術交流,開展會員單位參茸滋補、貴細藥材等產業質量管理評優活動,專業技術諮詢、會展博覽服務,搭建各種技術服務平台;制訂本行業相關的各類標準。
(四)組織培訓貴細藥材鑑別專業人才。為有關單位提供參茸滋補、貴細藥材類產品加工工藝、炮製規範、管理業務等培訓服務,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參茸滋補、貴細藥材等質量管理制度;編輯出版有關質量管理、貴細藥材鑑別的教材、培訓資料。
(五)組織會員單位向社會作出承諾,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從事參茸滋補、貴細藥材類產品生產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七)組織開展“貴細中藥材鑑定師”職業水平評價與註冊工作。

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社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協會會員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犯罪記錄,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本行業相關業務的單位,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給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微信公眾號、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退會及撤銷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2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1.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2.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二)通報批評;(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四)除名。
3.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四)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五)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六)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七)受到刑事處罰的;
(八)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微信公眾號、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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