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工作章程

《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工作章程》是為規範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工作,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廢物鑑別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1〕419號)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成立第一屆國家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1〕506號)等規定,制定的章程。本章程自2023年7月11日起實施,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工作章程
  • 發布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工作章程(試行)》《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異議評估規程(試行)》的通知
粵環函〔2023〕37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危險廢物鑑別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強化全省危險廢物鑑別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對危險廢物鑑別工作的服務支撐作用,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工作章程(試行)》《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異議評估規程(試行)》並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對我省危險廢物鑑別工作給予支持。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7月11日

全文

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工作章程
(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工作,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廢物鑑別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1〕419號)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成立第一屆國家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1〕506號)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專委會)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簡稱省生態環境廳)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省專委會由危險廢物鑑別、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等領域研究或技術工作經驗豐富、能力突出,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能力的專家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下設秘書處。
  第四條 省專委會成員(以下簡稱專家委員)由省生態環境廳向社會公開徵集,經專家委員所在單位同意推薦。省生態環境廳結合研究方向、業務領域等條件綜合篩選形成報審名單,經廳長專題會議審議,對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
  第五條 專家委員實施動態管理:
  (一)專家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按照本章程有關要求,重新遴選、聘任。
  (二)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章程的專家委員,省生態環境廳予以解聘。
  (三)專家委員因故不能繼續參加省專委會工作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辭呈,或由其所在單位出具情況說明,經省生態環境廳批准後,退出省專委會。
  (四)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臨時專家委員。
  第六條 省專委會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為省生態環境廳危險廢物鑑別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開展本省危險廢物鑑別技術培訓、重大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固廢快速應急鑑別等技術指導工作。
  (二)依據《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異議評估規程》,評估針對在全國危險廢物鑑別信息公開服務平台進行公開的本省危險廢物鑑別報告的異議,出具評估意見。
  (三)受省生態環境廳委託,不定期對在本省開展危險廢物鑑別的單位及鑑別報告開展抽查覆核,對危險廢物鑑別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四)承擔省生態環境廳委託的其他危險廢物鑑別相關工作。
  省專委會每年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廣東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七條 專家委員在開展省專委會承擔的相關工作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態度開展工作,並接受社會監督。
  (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收受利害關係單位、人的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取的任何國家秘密、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工作情況,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第八條 專委會秘書處設在廣東省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中心。專委會秘書處在省專委會領導下,由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協助開展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省專委會與省生態環境廳、國家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的日常聯繫、信息通報和相關活動安排。
  (二)針對收到的異議評估申請開展形式審查。
  (三)協助省專委會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鑑別報告異議評估工作、危險廢物鑑別單位及鑑別報告覆核、危險廢物鑑別單位綜合評價等工作。
  (四)協助省專委會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危險廢物鑑別相關工作。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建本省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庫(以下簡稱“鑑別專家庫”)。鑑別專家庫由環境、石化、化工、冶金、材料等領域專家組成,專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相關專業知識、技術能力和實踐經驗。
  (三)從事相關領域研究或技術工作滿五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四)身體健康,原則上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五)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正常參加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工作,並能按要求完成任務。
  第十條 鑑別專家庫專家實施動態管理:
  (一)專家可通過專家委員推薦或自主申請,徵得專家所在單位同意,並經省專委會遴選後加入專家庫。省專委會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入庫申請與遴選工作。
  (二)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章程的專家,省專委會予以清理退出專家庫。
  (三)專家因故不能繼續參加專家庫工作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辭呈,經省專委會同意後,退出專家庫。
  第十一條 鑑別專家庫專家的主要職責包括參加省專委會組織的鑑別報告異議評估、鑑別單位評價和鑑別報告覆核,為省專委會提供諮詢等。
  第十二條 鑑別專家庫專家在開展省專委會委託相關工作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法、規範、科學、公正開展工作,獨立、客觀提出意見,並對所提出的意見負責。
  (二)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收受利害關係單位、人的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對異議評估相關的單位、個人,覆核與評價的鑑別單位、個人透露評估信息或作出與評估工作有關的承諾。
  (四)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取的任何國家秘密、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評審工作情況,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五)與異議評估的單位、個人,覆核與評價的鑑別單位、個人有直接工作關係或利益關係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六)接受省專委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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