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1號),切實加強廣東省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結合廣東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25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通知,

全文

一、加強石窟寺基礎性保護工作。省文物部門要深入開展考古調查,研究、挖掘、提鍊石窟寺歷史文化內涵,高質量完成《廣東省石窟寺調查報告》。各地要完善石窟寺保護基礎工作,到2022年完成“四有”工作(有保護範圍、有標誌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管理或專人負責管理),加強管理人員培訓,定期開展日常養護和監測工作,及時消除重大險情,提升石窟寺保護能力。(省文化和旅遊廳牽頭,省民族宗教委、省社會科學院、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規範石窟寺旅遊開發活動。規範在石窟寺內的宗教活動,開展違規妝彩、塗畫、燃香專項整治工作。堅持以保護為前提,合理開發利用,將具備開放條件的石窟寺納入文化遺產旅遊線路。充分運用調查報告成果,關聯歷史信息,採用傳統標識展示牌、電子標識指示牌或智慧型化信息牌等多元化手段,完善展示標識解說系統,並不斷提升和完善遊客服務設施,提升旅遊服務能力。(省文化和旅遊廳牽頭,省民族宗教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科技展示水平。實施石窟寺展示提質工程,通過數位化採集、存儲、處理、修復、展示、傳播等對石窟寺資源進行轉化、再現、復原,形成可共享、可再生的石窟寺數字資源形態,並通過聯合辦展、巡迴展覽、雲展覽等模式,促進線上線下相互融合,省內省外相互交流,打造以石窟寺藝術為主題的精品陳列展覽。(省文化和旅遊廳牽頭,省科技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建立石窟寺安全機制。完善石窟寺安全保障體系,建立石窟寺安全長效機制,落實文物安全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實施石窟寺安全直接責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嚴厲打擊盜賣走私石窟寺文物、損壞損毀石窟寺本體及其歷史環境風貌等違法犯罪行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牽頭,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廳、文化和旅遊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社會參與機制。推動政府與社會協同參與機制創新,多措並舉解決石窟寺保護管理力量不足的問題,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動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的社會團體、企業參與石窟寺等文物保護利用工作。通過將石窟寺保護利用等專業的技術人員納入“三師”志願者協會等方式,擴大文物保護專業志願者隊伍。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文物保護相關課程,建立教學、實習基地。支持科研單位、企業加強石窟寺等文物考古研究隊伍建設。(省文化和旅遊廳牽頭,省教育廳、省社會科學院、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石窟寺等文物保護利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宣傳、文物部門要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落實經費保障。各地要根據本轄區石窟寺保護利用的需要,將石窟寺保護利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可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統籌用於其他文物保護項目。符合條件的石窟寺文物保護項目可按規定程式申請地方政府新增債券需求,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拓寬社會資金投入渠道。加強資金使用事中事後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最佳化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製度,落實文物考古職工野外工作津貼。(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文化和旅遊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印發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1號)一併抓好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文化和旅遊廳反映。
省政府辦公廳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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