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道路檢查站的命令是為制止在公路上隨意設卡查車、亂罰亂扣的現象,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促進經濟、文化交流,保障人民民眾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省人民政府決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設定的檢查站(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道路檢查站的命令
- 頒布時間:1992年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為制止在公路上隨意設卡查車、亂罰亂扣的現象,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促進經濟、文化交流,保障人民民眾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省人民政府決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設定的檢查站(卡)。特發布命令如下:
一、除我省與毗鄰省(區)接壤的公路交通要道設立必要的檢查站外,省內國道上的所有檢查站(卡)從6月16日起一律撤銷。
二、公安、交通、工商、稅務、林業、畜牧等部門需要在省道、縣道及與毗鄰省(區)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設定檢查站(卡),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門自行設定的檢查站(卡)均為非法,民眾和車輛駕駛人員可拒絕接受其檢查。
三、除公安幹警追捕刑事案犯、打擊車匪路霸、維護交通秩序及處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上路流動檢查,不得攔截在公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不得對旅客實施人身檢查。
四、經批准設立的檢查站的執勤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核發的《公路檢查證》,佩戴行業檢查標誌。無上述證件、標誌的為非法檢查。
五、各類檢查人員執行檢查公務時不得超越本職檢查範圍,不得搞非法扣罰。被檢查者應尊重執勤人員執行檢查。省各主管部門對本系統的檢查人員要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六、本命令責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監察廳及各級法制、監察部門監督執行,並負責對各類檢查站及執法人員進行監督。被檢查單位、民眾認為檢查人員有違反本命令的,可以向監察部門反映、舉報,監察部門應及時作出處理。(省監察廳的監督電話專線號碼:廣州3350244;監督專用信箱號碼:廣州318信箱)
七、省人民政府過去有關規定與本命令有牴觸的,一律以本命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