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締嫖宿、賣淫活動的暫行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1981年8月7日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締嫖宿、賣淫活動的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81年8月7日
(1981年8月7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81年8月1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 1981年8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必須堅決取締嫖宿、賣淫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強迫、教唆婦女賣淫,或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予以懲處。
第三條 對嫖宿者,處行政拘留,可以並處一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責令具結悔過,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親屬領回進行教育處理;情節惡劣的,送勞動教養,可以並處罰款。
對患有梅毒等惡性傳染病的嫖宿者,要從重處罰。
第四條 對從事賣淫活動的婦女,處行政拘留,責令具結悔過,通知其親屬或所在單位領回嚴加管教;屢教不改的,送勞動教養。對已經改正的,不要歧視。
第五條 對檢舉揭發嫖宿、賣淫活動有功者,應予以表揚、獎勵。
對阻礙公安、司法人員查緝嫖宿、賣淫活動,或包庇嫖宿、賣淫違法犯罪分子者,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行政拘留或送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罰款。
第六條 處行政拘留、罰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程式辦理,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裁決;送勞動教養的,按《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辦理;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式辦理。
第七條 本規定自1981年8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