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辦法

《廣東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辦法》是為了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志願服務體系,推進中小企業志願服務活動常態化、規範化發展,建設一批設施完善、服務規範、示範帶動作用強的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根據《志願服務條例》《廣東省志願服務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志願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廳聯企業〔2020〕12號)等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2024年5月,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廣東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文號:粵工信規字〔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工信規字〔2024〕3號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現將《廣東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5月20日

內容全文

廣東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志願服務體系,推進中小企業志願服務活動常態化、規範化發展,建設一批設施完善、服務規範、示範帶動作用強的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根據《志願服務條例》《廣東省志願服務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志願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廳聯企業〔2020〕1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能安排專人從事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定期蒐集中小企業服務需求,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並為志願服務提供服務場地、設備等軟硬體支持的各類組織,包括各類中小企業園區、特色產業園、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省級及以上行業商協會、專業化服務商等。
第二章 申報和管理
第三條 申報工作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廣東省內依法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成立時間2年以上。
(二)有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志願服務的強烈意願。具備服務中小企業能力,具有舉辦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經驗,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不低於100家。
(三)具有可適用於志願服務工作的固定服務場所和服務設施。
(四)具備完善的服務團隊,能為企業直接或間接提供各類公益性服務,每年至少開展2場以上貼近企業需求的志願服務活動。
(五)能夠安排1名以上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落實對接志願服務工作。
第四條 工作站申報按照以下程式開展:
(一)申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廳公眾網站等公開渠道發布申報通知。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原則,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發動本地相關組織或機構申報工作站。
(二)評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必要時可徵求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意見。
(三)公示公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評審擬通過的工作站名單在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眾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認定為“廣東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並在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眾網站上公布。
第五條 工作站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通過後工作站有效期順延三年。
第六條 工作站出現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影響,年服務時長少於12小時或年服務企業數量少於100家,使用志願工作站名義開展有償服務等行為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取消其“廣東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稱號。
第三章 指導和服務
第七條 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協助開展工作站的組織申報、管理等工作,並接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指導、監督。
第八條 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指導工作站開展線上、線下中小企業志願服務活動;組織工作站開展培訓、交流和考察等活動,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效。
工作站可以在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自覺接受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監督:
(一)收集所在行業或區域企業服務需求信息。
(二)制定志願服務計畫、安排人員力量組織實施志願服務。
(三)協助開展志願服務專家的推薦、培訓等工作。
(四)為志願服務專家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和完善志願服務檔案,定期向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報送工作情況。
第九條 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對工作站的服務效果、服務場次、服務滿意度進行評價。對表現優秀的工作站進行表揚,獲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優秀工作站的優先推薦申請國家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優秀工作站稱號。
第十條 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應當按照省級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規範使用財政資金,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支持志願服務宣傳、推廣和志願平台管理等工作,支持工作站協助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2024年5月20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了《廣東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管理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是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中小企業服務需要社會優質服務機構廣泛參與,發揮不同服務機構的優勢和特長,滿足中小企業多方面的服務需求。為創新中小企業服務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開展志願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廳聯企業〔2020〕12號),要求加快構建一支熟政策、精法律、懂技術、會管理、肯奉獻、樂助企的高水平專家志願服務隊伍,為企業無償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技術、創新創業等方面的諮詢和個性化解決方案,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廣東省積極貫徹落實“志願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要求,組織推進志願服務工作站建設,為我省志願服務工作提供堅實的支撐,取得了較好的服務成效。《管理辦法》的制定能夠進一步加強志願服務工作站的規範化管理,推動志願服務更好賦能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管理辦法》制定主要依據
制定《管理辦法》主要依據包括:《志願服務條例》《廣東省志願服務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志願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廳聯企業〔2020〕12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民政廳轉發開展志願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便函〔2020〕1095號)、國家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制定的《中小企業志願服務站管理辦法(試行)》等。
三、《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及實施時限
《管理辦法》適用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的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認定和管理;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協助開展省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工作站的組織申報、管理,組織、指導工作站開展線上、線下中小企業志願服務活動,組織工作站開展培訓、交流和考察等活動,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效,並接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指導、監督。《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4章11條。
第一章總則(共2條)。明確《管理辦法》的制定目的、工作站的定義和包含的範圍。
第二章申報和管理(共4條)。明確了申報工作站應當符合的條件、申報程式、有效期和撤銷工作站稱號的條件等。
如工作站出現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影響,年服務時長少於12小時或年服務企業數量少於100家,使用志願工作站名義開展有償服務等行為的,撤銷稱號。
第三章指導和服務(共4條)。明確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包括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開展工作站認定和管理,接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監督和考核;指導和組織志願者工作站開展志願服務活動;評價工作站的工作成效,合理規範使用財政資金等。
第四章附則(共1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實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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