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廣東省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是廣東省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 實施地區:廣東省
  • 實施時間:2007-1-1
  • 條數:29
發布內容,施行時間,

發布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制定廣東省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提高教育收費政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42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廣東省內各類型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成本進行調查、審核和核算價格成本的活動。
第三條 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成本核算應保證公正、科學和合理性。具體核算原則是: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屬於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能計入本期成本。
(二)相關性原則。凡是與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教育無關的收支活動,一律不能計入教育成本。
(三)分類核算原則。中國小校教育培養成本應按學校性質分不同級次核算,中等職業教育培養成本應按學校類型分類核算,並逐步過渡到按專業分類進行核算。
第四條 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教育培養成本核算,應以經過同級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審核無誤、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合理。
學校必須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成本報表。
學校必須對所提供的原始憑證及賬冊、成本報表的數據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成本構成
第五條 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由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和固定資產折舊四部分構成。其中人員支出包括:教職工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福利費、社會保障繳款、其他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勞務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維修費、專用材料費、財務費和其他公用支出;對家庭和個人補助支出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和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補貼、助學金和其他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包括房屋建築物折舊和設備折舊。
第六條 生均培養成本是指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培養一個學生的年(會計年度)平均成本。
第七條 學生總人數,指一個自然年度內的全校平均學生總數。不包括學校舉辦的各種短期培訓班(時間為半年以下)學生。
第八條 教職工總數,指學校內從事教學、業務輔助、行政管理和後勤工作的人員,離退休人員、外聘教師或專家,僱傭期在半年以上的臨時工人等各類教職工的全年平均數。其中:業務輔助人員是指為教學服務的人員,包括圖書管理員、實驗室實驗員、資料室資料員、電教室人員等;外聘教師是指在本校擔任一個學期以上教學任務的非本校在職教師。短期或臨聘的講課人員不計入教職工總數。
第九條 基本工資,指學校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基本工資,包括固定工資與國家規定比例的津貼、各類學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待遇。
第十條 津貼,指學校在基本工資以外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發放的津貼,包括地區性津貼、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價格津貼、職工上下班交通補貼等。
第十一條 獎金,指學校在基本工資、津貼外,按規定開支的各類獎金。
第十二條 福利費,指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繳款,指學校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
第十四條 其他人員支出,指上述項目未包括的各種加班工資、病假兩個月以上期間的人員工資、編制外長期聘用人員及臨時工工資等人員支出。
第十五條 公用支出,指學校用於購買與教學活動有關的商品和勞務的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勞務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維修費、專用材料費(高中、國中和國小課本資料費)、招待費、財務費和其他支出。
(一)辦公費,指學校購買日常辦公用品、書報雜誌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費支出。
(二)印刷費,指學校支付的大宗賬簿、表冊、票證、規章制度、資料的印刷支出。
(三)水電費,指學校支付的水費、污水處理費和電費。
(四)郵電費,指學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貨物等郵寄費、電話費(含住宅電話補貼費)、電報費、傳真、網路通信費等。
(五)交通費,指學校各類車船等各類交通工具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等。
(六)差旅費,指學校按規定支付的職工出差、出國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雜費以及學生調遣費、調幹家屬旅費補助等。
(七)會議費,指學校按規定開支的各類會議支出。包括會議的房租費、一伙食補助費以及檔案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
(八)培訓費,指學校各類培訓支出。
(九)招待費,指學校按規定開支的各類接待(含外賓接待)費用。
(十)勞務費,指學校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勞務費用,如翻譯費、諮詢費、手續費等。
(十一)租賃費,指學校為開展教學活動所發生的房屋、宿舍、專用通訊網等的租賃費用。
(十二)物業管理費用,指學校支付給物業管理部門的辦公用房、職工宿舍等的物業管理費。
(十三)維修費,指學校支出的固定資產(不包括車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維護費用,包括各類設備維修費,單位公用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的維修費。
(十四)專用材料費,指學校為開展教學活動所購買的專用材料支出。包括教學業務耗材(教師用教材、講義、教學用文具、紙張、墨水、粉筆等消耗用品支出)、實驗實習用品(實驗藥品、試劑等消耗性材料)、消耗體育用品、課本資料費(實行“一費制”開支的書雜費)等。
(十五)財務費,指學校為籌集教學、基建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以前發生的相關財務費用,直接計入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
(十六)其他支出,指學校用於上述項目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工會經費、諮詢費、審計費、訴訟費、保險費等支出。
第十六條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指學校對個人和家庭的無償性補助支出。
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和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補貼(含住房公積金)、助學金、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指與教育活動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交通工具、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六大類。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折舊
(一)房屋建築物折舊。指歷年所置房屋建築物(包括附屬設施)當年應提折舊額。
(二)設備折舊。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不包括文物和陳列品)
應提折舊額。
第三章 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教育培養成本項目及相關核算
第十九條學生總人數。按年初學生總數與年末學生總數平均計算。計算公式:(年初學生數×8+年末學生數×4)/12。
第二十條 教職工人員費用審核。教職工人員費用根據行政人員比例、定編人員數和生師比三項指標先後順序進行審核。
1.行政人員比例。行政管理人員控制在事業編制教職工人數的12-15%,高於15%則按超行政管理人員數、在職教職工人均工資及福利水平核減支出,低於12%不核增支出。
2.單位定編人數。在職教職工總數如果突破單位定編人數,則按編制數、在職教職工人均工資和福利費支出水平相應核減支出,未突破編制不核增支出。
3.生師比。學生與教學人員人數的合理比例(生師比),國小確定為21∶1,國中18∶1,高中18∶1,完全中學17∶1,職業高中為15∶1,普通中專22∶1,成人中專25∶1,技工學校22∶1.低於這一比例則按超比例教學人數、教學人員的人均工資及福利費水平核減支出,高於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第二十一條 福利費、工會經費分別按工資總額的3%、2%計提。不符合規定的工資和福利費支出相應核減,未達到標準的要核增。其中工資總額指基本工資和津貼。學校在基本工資、津貼之外發放的屬於國家規定工資總額組成範圍的各種獎金,在規定允許的範圍內,據實審核。
第二十二條 維修費。一般性修繕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核算,大修繕費用(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0%)計入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能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第二十三條 招待費。招待費支出總額不能超過當年公用支出的1.5%。未超過1.5%的,按實際發生額核填,超過1.5%的核減支出。
第二十四條 其他公用支出。其他公用支出總額不能超過當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費和維修費)的15%。未超過15%的,按實際發生額核填;超過15%部分的,應按實際情況將有關費用分別計入相應的成本項目,不能明確計入相應成本項目的,作為不合理費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五條 設備折舊。設備按分類折舊率(專用設備按8年,一般設備按5年,其他設備均按10年)計提折舊。按設備購置年限已經提取完折舊的設備(以入賬日期為準),不再計提。
第二十六條 房屋建築物折舊。各年房屋建築物應提折舊統一按當年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總值的2%(50年折舊期)計提。其中: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房屋建築物可按估計價值暫估入賬,並計提折舊。
第二十七條 短期培訓支出。能夠單獨計算的短期培訓收入與支出,應從學校教育總收支中剔除;短期培訓支出無法計算的,按短期培訓占總收入的比例扣減總支出及各項目支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監審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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