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拱北報關協會

協會是由在拱北海關註冊登記的報關單位和相關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質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組織。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拱北海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拱北報關協會
  • 外文名:GongBei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 說明: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 簡稱:GBCBA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廣東拱北報關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協會辦公地址設在珠海市拱北僑光路5號海關會議中心六樓,郵編:519020。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及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對本行業有關方針、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拱北關區報關市場的管理;維護、改善報關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本行業利益;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拱北關區報關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協會名稱為:廣東拱北報關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譯名稱為:GongBei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簡稱GBCBA)。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珠海市拱北僑光路5號海關會議中心六樓,郵編:519020。
第四條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及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對本行業有關方針、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本協會以服務為宗旨,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拱北關區報關市場的管理;維護、改善報關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本行業利益;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拱北關區報關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本協會是中國報關協會的會員單位並接受中國報關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監督指導、溝通協調、行業自律、培訓考試、出版刊物、交流合作、經營實體。
(一)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報關行業的管理。
(二)調查研究有關方面對報關行業的要求,綜合分析報關市場的供求關係和發展趨勢,為會員提供業務諮詢服務,為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管理政策提供建議。
(三)規範行業行為,提倡行業操守。
(四)代表本行業協調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企業的工作關係;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協助解決有關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接受中國報關協會委託,負責組織從事進出口業務企業的經理人的培訓、報關人員的資格培訓、考試、頒發資格證書,並舉辦其他形式的業務培訓,提高報關人員素質及報關經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
(六)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
(七)表彰、獎勵會員,對會員存在的突出問題予以通報。
(八)收集、整理、傳送報關行業的信息,組織相關的業務研討,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出版會刊及專業刊物。
(九)加強與國內其他報關協會的合作與交流。
(十)承辦政府部門、相關團體和會員委託的工作。
(十一)完成中國的關協會、海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度。
第九條申請加入協會,實行自願的原則,凡擁護本章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協會審核批准,均可加入:
(一)在拱北海關註冊登記的報關單位和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職稱的從業人員;
(二)相關的社會團體、院校和企事業單;。
(三)報關從業人員和其他熱心報關事業的個人。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核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書刊、信息資料及業務諮詢、人才培訓、考核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要求協會幫助協調解決有關的業務問題或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對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報關活動;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和規定;服從協會的協調和管理;維護行業的信譽和權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提供真實的業務情況及有關統計數據、資料;
(六)完成中國報關協會、本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章程和有關規定,經教育批評無效的;
(二)嚴重違反海關規定、觸犯國家法律的;
(三)嚴重損害行業利益和聲譽的;
(四)被工商部門註銷企業資格或被海關取消報關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四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決定懲罰事項;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和執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監事會由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不得兼任協會其他職務。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監督檢查協會的財務收支和協會的日常工作,並提出監督意見,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熟悉海關報關業務,熱心為報關事業服務;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召集會長辦公會議;
(五)決定獎勵、表彰和懲處;
第二十八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紀要和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提出各階段工作規劃、計畫和工作制度方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設立常設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常設機構設立綜合部、財務部、行業部、培訓部、信息部等內設辦事部門。常設機構在秘書長的主持下,執行工作計畫,負責日常工作和本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協會按照協會章程或理事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和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協會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拱北海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1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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