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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服務於全國的現貨投資者和合格的現貨投資者,同時為了加強對會員的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在交易所的業務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易所有關規定,特制定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是經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審核批准,在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授權範圍內從事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授權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章程適用於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會員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會員分為綜合類會員和普通類會員兩種。
綜合類會員:即根據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授權,為合格投資者提供所有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上市品種的市場推廣和交易服務的會員單位。綜合類會員可以進行自營業務和業務區域內代理業務。
普通類會員:即根據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授權,為合格投資者提供所有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上市品種的市場推廣和交易服務的會員單位。普通類會員只能進行自營業務。
第五條申請成為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的單位,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基礎設施;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
(四)了解貴金屬投資市場,具有廣泛的客戶資源,有較強的市場宣傳與推廣能力;
(五)熟悉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相關業務,具有貴金屬投資專業人士;
(六)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市場信譽,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七)承諾遵守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的管理辦法和相關業務規則;
(八)認繳交易所的會員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九)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申請成為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的程式:
(一)向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提交下列資料:
1.關於加入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會員的會員資格申請表(加蓋公章);
2.公司簡介(加蓋公章);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4.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5.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6.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7.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檔案。
(二)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在接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並批准後,交易所對符合會員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入會通知書。
(三)申請單位在接到審核通過通知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到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簽訂有關法律檔案。
(四)繳納會員費。
會員費收取標準:廣東省、浙江省及福建省綜合類會員80萬元/年,其他省級(含直轄市)綜合類會員50萬元/年,市級綜合類會員10萬/年,普通類會員2萬元/年。
(五)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收到申請單位席位費後,向申請單位頒發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授權書,申請單位獲得為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進行市場開發和投資者服務的資格。
第三章會員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代理業務範圍:
(一)代理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進行市場開發;
(二)協助投資者辦理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續;
(三)代理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交易培訓;
(四)代理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推介投資產品;
(五)為投資者提供信息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遞送結算單、交收通知單及其他書面/電子版單證、通知);
(六)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書面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員的義務
第八條 會員應盡責完成其業務量要求,會員未能完成其業務量要求的,交易所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應按時交納會費,否則,交易所有權其代理區域會員資質授予第三方。
第十條會員應當:
(一)為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維護交易所的形象,不得泄露交易所商業機密,在交易所授權委託事項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並接受交易所監督;
(二)在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時必須充分揭示貴金屬交易的風險,所有宣傳中必須在顯著位置列明“貴金屬交易有風險,入市須謹慎”的風險提示;
(三)與投資者之間的居間服務關係要清晰、合法,如產生糾紛,會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反映給交易所,對於會員與投資者間發生的糾紛,由會員與投資者自行協商解決,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嚴格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會員違反章程規定的,應按照規定交納罰金,拒不繳納罰金的,交易所有權從會員未獲得支付的服務費中扣除相應額度。
第十一條 嚴禁會員發生以下行為
(一)從事代理交易業務、代客操作,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二)從事非法集資等活動;
(三)泄露投資者的交易信息,利用投資者信息牟利;
(四)從事與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市場開發和投資者服務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會員嚴禁跨區域發展代理業務、居間業務及設立公司或辦事點;
(六)與客戶串通,損害交易所或投資者利益,向客戶作任何投資保證或各種不合實際的承諾;
(七)以不正當或非交易所授權範圍的條件吸引投資者,如代客理財、代客交易、提供明確的交易價位提示等;
(八)吸納已經在本交易所開戶的投資者;
(九)從事或者代理任何非本交易所的其他同質產品或業務。
第十二條會員應對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行風險控制。會員應協助交易所對其所開發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行風險控制,具體如下:
(一)有義務每天核對其開發投資者的交易持倉情況,配合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及時報告大戶交易商的資金情況;
(二)有義務每天核對其開發投資者的交易保證金情況,配合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與當日(N日)出現保證金不足相應比例的投資者進行聯繫,提醒投資者追加保證金;
(三)有義務配合交易所對有必要的交易商進行風險警示,控制投資者風險;
(四)對其諮詢業務人員提供優質的服務;
(五)若出現突發或異常事件時,會員應協助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做好開發投資者的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單位的有關從業人員須接受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進行的定期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五章 會員資格的變更
第十四條 經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批准,會員資格可以轉讓。但是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轉讓會員資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五條會員資格的轉讓程式:
(一) 轉讓方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書面轉讓申請;受讓方向交易所提交第六條要求的相關申請資料。
(二) 交易所在收到申請資料後對受讓方作資格進行審核,並於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三) 交易所批准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會員資格轉讓協定書》,並在20個工作日內到交易所辦理如下事項:
1.轉讓方結清在交易所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2.轉讓方退還各種票據;
3.轉讓方移交授權書給受讓方;
4.受讓方到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簽訂有關授權服務機構的法律檔案;
5.按交易所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四)轉讓價款由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自行協商確定,轉讓方繳納的會員席位費不予退還。
(五)交易所向轉讓方收取一定的會員資格轉讓手續費,具體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六)交易所在網站上更新會員單位的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會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會員資格不得轉讓:
(一)由於經濟糾紛、違法或犯罪接受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財產保全、或者程式處理期間;
(二)會員涉嫌違規,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對其調查期間;
(三)取得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會員資格未滿一年的;
(四)已被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的;
(五)與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發生債務糾紛尚未了結的;
(六)其他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認為暫不宜轉讓的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單位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有權撤銷其資格:
(一) 從事非法代理交易業務;
(二) 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三) 向投資者收取交易服務費以外的款項;
(四) 從事與服務範圍無關的活動,損害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形象;
(五) 會員單位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承諾共擔風險的;
(六) 超範圍經營,或者登入客戶賬戶進行操作的;
(七) 不按照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的規定對投資者進行風險管理的;
(八) 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市場開發業績要求的;
(九) 在非指定區域開設公司或者辦事點;
(十) 會員的行為侵犯、損害了交易所的合法利益,或者給交易所造成了聲譽、經濟上的實際損失,且未能及時補救,或者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不能滿足交易所的要求;
(十一) 被交易所要求限期轉讓會員資格,但在規定期限內未找到受讓單位的;
(十二) 違反本章程、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會員單位在接到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取消其會員資格的通知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妥下列手續:
1、結清在交易所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2、 退還各種票據、退還與交易所簽訂的相關法律檔案和授權書;
3、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在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網站上將刪除該會員單位的有關信息,中止其與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的授權關係,會員向交易所繳納的會員席位費不予清退。
第十八條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書面報告: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註冊資本或股權結構;
(三)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經營範圍及聯繫方式;
(四)設立、合併或者終止分支機構;
(五)變更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範圍;
(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七)取得其他交易所會員資格;
(八)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處罰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處罰;
(九)交易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 會員會議的召開
第十九條會員單位應當按照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的要求參加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交易所召開的各種會議。因故確實無法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同意。
第七章 會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會員的對外宣傳工作要遵守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的統一部署,不得擅自對媒體發布未經交易所審核的任何有關交易所的信息、言論,不得進行虛假宣傳,確保有關廣東安源貴金屬交易所的對外宣傳信息真實、完整和準確。
第八章 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上章程,會員單位應當遵守,如有違反,按以下條件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處以警告處分,罰款十萬元。
(二)警告處分後,如有繼續違反,直接取消會員資格。
第九章 客戶信息
第二十二條會員單位所印刷的宣傳資料、契約資料,應事先由交易所審核。
第二十三條會員與客戶簽訂的任何協定必須以電子檔的形式上交交易所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