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清產核資辦法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清產核資辦法》是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為做好清產核資工作,依據全國清產核資政策、規定和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清產核資辦法
  • 外文名: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 地點:廣東
  • 類型:清產核資辦法
  • 職責: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辦法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做好我校的清產核資工作,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有關通知的精神,並依據全國清產核資政策、規定和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全面清查我校各類財產和債權債務,核實人員狀況、收入渠道、支出結構及水平等基本情況,並按國家規定對清出的問題進行必要賬務處理和重新核實學校財產的工作。
第三條清產核資,全面摸清“家底”,既是細化預算和編制部門預算的前提,完善我校財經管理體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加強我校財產監管的重要措施。
第四條清產核資的主要工作內容為:基本情況清理、資產清查、資金核實和建章立制。
二、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基本要求
第五條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長負責的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並由財務、人事、基建、設備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清產核資辦公室,成立相應的專業工作清查小組。上述機構對相應的清查工作負責。辦公室和清查小組負責清產核資的日常工作。
各二級單位必須由財務“一支筆”牽頭,成立各單位的清查小組,保證清產核資工作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任務落實。
第六條清查工作對資產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在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核查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結合起來,把收入與支出相對結合起來,以物對賬、以賬查物,查清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做到見物就點,是賬就清,不重不漏。
第七條學校各有關單位要組織力量進行認真審查、覆核,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的真實、準確。各單位負責人要對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外校、附校、幼稚園及校辦產業,只對其投入、收益上繳和資產狀況等方面進行清查登記。
第八條學校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對有關部門的清查工作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
第九條學校各有關單位要將清查結果按照學校清產核資領導小組提供的統一的清產核資報表的內容和格式的要求,進行報表填報,並在10月11日報送學校財務處。
各單位按清產核資統一時間點(1999年12月31日),以倒軋辦法進行資產盤存和清查,並根據會計制度和有關財務規定,對各項收支賬目、往來款項等進行全面的清理,如實、全面、準確地填報報表。
三、基本情況清理
第十條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對學校機構數和編制及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清理。
第十一條機構數清理是做好清產核資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在清查工作中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各類機構進行清理核對。
第十二條編制及人員狀況的清理包括定編人員、實際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臨時人員等的清理,以及在職狀況(在職、離休、退休、帶薪學習、等待分配、長休、內退、提前離崗等)、職務、級別等情況的清理。
第十三條對清理編制及人員狀況進行登記後,各有關單位要與學校人事處檔案及編制管理部門核定單位的批文相核對,保證編制人員狀況清理結果的真實、準確。
四、資產清查
第十四條資產清查主要是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及負債的清查。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清查的範圍包括房屋建築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等。
(一)學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依據國家核發的房屋產權證進行清查登記,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需按照國家劃撥使用的有關檔案、證明先行清理登記,待清產核資工作結束以後,應按國家制定的房屋管理的有關政策辦理。
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購買的房屋建築物,按實際購買價格進行清查登記。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房屋建築物等,都要分類清查登記。
(二)固定資產要查清固定資產賬面值,清理出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待銷數額等。
1、對租出的固定資產由租出單位負責清查,然後報學校登記入賬,沒有登記入賬的要將清查結果與承租方進行核對後,登記入賬。
2、對借出和未按規定手續批准轉讓出讓的資產,要認真清理收回或補辦手續。
3、文物或陳列品作為一種特殊形態的固定資產,在資產清查中原則上只登記品種、等級和數量。能夠估價的文物和陳列品都要估價入賬。
4、對已列為固定資產的圖書,以圖書的標價為依據進行價值量登記;沒有標價的,只清查實物量,不作價值量反映。
5、對捐贈資產的清查,有價的應按賬面價值進行登記;對無法確定其價值量的,則按實物量登記,並列出清單報省教育廳備案,並加強管理。
6、對保衛處的槍枝、彈藥及其他保密財產的清查登記,只對其價值總量匯總上報。
(三)對清查出的各項盤盈(含賬外)、盤虧固定資產,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對清查出各項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要查明購建日期、使用時間和技術狀況等,按調撥(其價值轉入受撥單位)、出售、報廢等提出處理意見。
(四)經過清查後的各項固定資產,區別固定資產的用途和使用情況(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進行重新登記,建立健全實物賬卡。同時,對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及主要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分類代碼》(GB/T14885-94)逐項錄入,並匯總上報相應的明細資料。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清查的範圍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收款項和存貨等。流動資產按其占用形態分別進行清查,其內容包括:
(一)現金。清查現金賬面餘額與庫存現金是否相符。
(二)各種存款。清查在開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各種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中該單位的賬面餘額是否相符。
(三)應收及預付款項。清查的內容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或暫付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清查應收票據時,按其種類逐筆與購貨單位或銀行核對查實。
清查應收賬款或暫付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貨款時,逐一與對方單位核對,以雙方一致金額記賬。對有爭議的債權認真清理、核實,重新明確債權關係。對逾期和長期拖欠的應收賬款,要查明原因,積極催收;對經確認無法收回的款項,要明確責任,依照國家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存貨。清查的內容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託加工的物資等。
各有關單位都要認真組織清倉查庫,對所有存貨全面清查盤點;對清查出的積壓,已毀損或需報廢的存貨,應查明原因,組織相應的技術鑑定,提出處理意見。
對長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貨,要查明原因,積極收回或按規定作價轉讓。
我校為其他單位代保管的物資由我校負責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報託管單位核對後,列入託管單位的資產總值中。
第十七條對外投資清查的範圍和內容包括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十八條基建工程項目清查的範圍和內容是在建或停緩建的工程,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驗收入賬等工程項目。在建工程要查清項目、投資總額和管理狀況,並及時辦理入賬手續。
第十九條負債清查的範圍和內容包括借入款項、應交(付)款項、暫付款等。在清查工作中要與債權單位逐一核對項目,達到雙方賬面餘額一致。
五、經費和收支狀況清理
第二十條對經費來源渠道的清理要結合經費來源狀況,逐項清理、核實,並對各類經費按照撥付渠道、數額、用途等內容填列上報。
第二十一條對其他收入情況的清理按財務處會計賬目逐一核對,如實反映。對未入賬或賬外賬的收入在此次清理過程中登記入賬。對各項其他收入進行徹底清理、核對,真實反映單位實際收入狀況。
第二十二條對預算外資金的清理要按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認真清理,並與收費批准檔案核對,核實已交財政專戶、未交財政專戶和可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支出情況要按項目進行清查,要核對支出使用情況是否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有無虛列支出或改變資金使用用途等問題。
六、資金核實
第二十四條資金核實是指在對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清查登記和對收入、支出情況進行詳細核對的基礎上,對各項資產盤盈、財產損失和資金掛賬進行核實清理,對清出的問題按規定進行必要賬務處理,確認占用的各項資產價值總額和淨資產的真實狀況。
第二十五條清產核資中資金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申報程式,以及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盤盈(包括賬外資產)、資產損失(包括資產盤盈)和資金掛賬的處理等,按照財政部對預算單位清產核資中資金核實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對於在清產核資中因產權關係改變需增加或減少的資產,以及清理出的賬外資產,先按國家有關規定相應入賬,並在資金核實申報報告中說明,待財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批覆後,再進行賬務調整。
第二十七條對於所有權關係不清的資產,要在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其產權歸屬;對於情況複雜,一時難以確定其所有權關係的資產,可作為“待界定資產”由現使用單位單獨登記,留待以後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對屬於應在資產核實申報報告中申報的各項損失,按財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的資金核實批覆意見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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