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友會章程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友會章程》是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制定的章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友會章程》
  • 發布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友總會
  • 發布日期:2015年7月25日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友總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Alumni
Association (縮寫為:GDUFS-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曾在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包括原廣州外國語學院、原廣州對外貿易學院及其前身廣東省對外貿易學校、原廣東財經職業學院)學習過的學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加強校友之間、國內外校友團體與母校之間的聯繫,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與校風,共同為母校的建設與發展和祖國的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五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教育廳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內。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工作範圍是:
(一)加強與國內外校友的聯繫,開展多種形式聯誼活動,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來;
(二)出版《廣外校友》等刊物,向國內外校友和校友團體傳達校友、校友會和母校的情況;
(三)歡迎國內外校友回母校參觀訪問,並做好聯絡接待工作;
(四)開展校友之間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協作與交流,組織校友進行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教育開發、師資培訓、科教諮詢等活動,支持校友事業發展,並向各地校友及校友團體推介母校重要成果,引薦高水平人才;
(五)維護本會和廣大校友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地方校友會的業務指導和信息交流,協同地方校友會,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傳、就業推薦、畢業生工作情況跟蹤等活動,擴大母校的影響力。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 八條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友總會理事會負責本會的議事、決策,並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九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各界校友代表組成。理事會在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負責執行理事會會的決議和會務計畫。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電子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增補推選本會新的領導成員、理事,提出下一屆理事會候選人名單;
(四)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並領導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辦事機構的負責人,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將採取電子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愛國愛校;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或校友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協定等。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及其辦公室在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一)執行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擬定本會工作計畫,編寫工作總結;
(三)完成母校交辦的任務;
(四)為校友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和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協助會長、副會長和各分會開展校友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資產為公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會員和社會友人或友好團體的捐贈;
3.母校或各地校友會的資助;
4.業務活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僅用於出版會刊、辦公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等與本會業務有關事項,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會代表大會的財務部門監督。來自任何渠道的資產都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表決,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若因故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及上級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財產,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友活動有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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