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培正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

廣東培正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

廣東培正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 以下稱“中心” )成立於2007年10月,宗旨是“培養能力,服務社區,立足校園,面向社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培正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
  • 外文名:Guangdong Peizheng College students work study service center
  • 成立於:2007年10月
  • 隸屬:廣東培正學院
中心簡介,宗旨,成立之初,中心的工作項目,廣東培正學院學院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本任務,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四章 工作職能,第五章 幹部管理制度,第六章 日常管理,第七章 成員組成,第八章 基本義務,第九章 基本權利,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第十一章 附則,

中心簡介

中心是廣東培正學院學生處直接領導下的先進學生組織,是全院青年學生培養自強,自立與奉獻精神和增強社會實踐能力的組織。堅決執行學院的指令,主動關心同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多為同學辦實事,切實維護學生的利益。堅決貫切落實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使中心的工作有條不紊地高效率進行,努力把勤工助學工作不斷推上新的台階。

宗旨

培養能力服務社區立足校園面向社會

成立之初

中心分管有秘書部、工作部、拓展部(運營部)、宣傳部四個部門。秘書部主要負責校內勤工助學補貼的統計,內務管理,會議安排,通知與記錄,新成員角色安排,迎新活動策劃,業餘活動策劃;工作部主要負責內部人員的培訓和崗前培訓,負責黨課培訓相關事項;拓展部(運營部)主要負責拓展新崗位和調查校外崗位情況,中心各種大型活動的策劃,安排;宣傳部主要負責勤工助學信息的發布和宣傳畫的製作,大型活動,會議的影像記錄,以及MV製作(和影協建立關係)。
為了更好的提供幫助和服務給學校各個師生,使得學校的勤工文化向更前一步的發展,得到學校領導和老師的大力支持。中心在2008年10月籌劃,並在11月成立了第一個實體機制部門——學生勤工助學北區服務站。隨之,在2009年5月,成立了中區服務站。服務站的成立除了提供了更多、更方便的服務給廣大師生外,還增加了不少的勤工助學實踐崗位,提供給大一新生一個貼近生活,貼近學校的實踐基地。
又為更好鍛鍊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自信、自強、自立能力,濃化校園的勤工文化,2009年3月開始籌劃,於2009年4月成立了廣東培正學院學生自強社(以下簡稱自強社)。自強社是中心隸屬的一個機構,工作旨意受中心指導(2010年分立出去,屬合作關係)(自強社同樣隸屬廣東培正學院社團聯合會)自強社作為新生社團,開展的工作得到了學校領導的支持,和表彰。
中心成立一年,由之前的勞務型逐漸轉向知識勞務管理型。2009年10月,中心作了第一次的內部部門調整,一、增加一個部門——財務部。把秘書部的部分工作職能分管出來,交由財務部開展;二、把拓展部更名為運營部,增加一項監督勤工實體的職能。這樣的工作安排,從部門職能上完善了中心的工作分配。

中心的工作項目

1.協助老師辦理獎、助、貸的工作開展;
2.管理全院勤工助學的工作安排;
3.勤工助學崗位登記,拓展,安排,培訓等;失物認領、尋物啟事和登記;
4.舉辦校園招聘會;(每年10—11月份)
5.勤工助學交流會。(每年5月份)
6.開展沃俱樂部服務及相關活動(2011年11月左右成立)
成立以來,中心成功舉辦了多屆的校園崗位招聘會,兩屆校內勤工助學交流會,而且參加廣州市各高校的勤工助學交流會。校園崗位招聘會為各家庭經濟困難的同學提供了一個學習、實踐的機會,並解決這些同學的部分生活費,使其更好的學習和生活。交流會的開展可以了解到各個同學不同的想法,盡我們最大的努力,滿足大家的需求,從中也完善我們的工作。
廣東培正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

廣東培正學院學院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是學生處直接管轄下的全校性學生民眾組織;
第二條 中心宗旨“培養能力,服務社區,立足校園,面向社會”;
第三條 倡導精神“團結、自強、進取、追求、敬業、知識+能力+人格”;
第四條 發展目標 把勤工助學與解決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問題相結合、與大學生認識了解社會相結合、與大學生的專業學習和專業實踐相結合,培養思想品德好、專業知識牢的時代大學生,全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培養與社會相適應的專業人才,促進同學成人成才;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五條 規範、整合我校勤工助學活動,拓展勤工助學領域,充分發揮勤工助學的育人功能;
第六條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推動、引導和保護我校勤工助學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七條 通過直接和間接提供勤工助學機會,為同學們構建濟困助學和社會實踐的平台;
第八條 通過開展勤工助學和社會實踐活動,培養同學自立自強意識和吃苦耐勞的精神,幫助樹立服務社會、服務他人的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鍛鍊實踐能力;
第九條 把開展勤工助學、社會實踐活動和學生就業教育緊密結合,幫助同學成才就業;
第十條 中心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所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的機構設定:主任團、秘書部、運營部、宣傳部、工作部;
第十二條 主任團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兩名,顧問一名,普通成員一名;
第十三條 各部分別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名;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在適當時候增減部門或增減聘任正、副部長;
第十五條 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在廣東培正學院學生處資助管理辦公室領導下開展工作,中心主任團對中心指導老師負責,各部門對中心主任團負責,各部副部長以下成員對本部部長負責;

第四章 工作職能

第十六條 主任團直接對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指導老師負責,組織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的日常工作。主任在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指導老師指導下主持工作,及時安排有關工作,並做好內部協調、溝通工作,增強團隊凝聚力;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並分管一定部門的工作;秘書長負責具體工作安排、監督,整理內部檔案等;
第十七條 秘書部的工作職責是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包括及時召開會議,做好會議記錄,安排並監督值班工作,收集、整理、保管資料,購置、保管中心物品,積極調整、協調各部門之間工作安排、監督各部門幹部、幹事工作情況等;
第十八條 運營部的工作職責是組織學生在校內參加勤工助學工作,並對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進行崗前培訓;
第十九條 策劃部的工作職責是協助各部門開展勤工助學工作,組織並完善勤工助學活動;並對開展的勤工第二十條 宣傳部的工作職責,及時利用校園廣播、校報、宣傳海報、網站等渠道對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的工作情況進行宣傳,並擔負《勤工助學電子雜誌》的編輯和發行等;給企事業單位提供宣傳、形象設計、策劃及策劃執行等服務工作;第二十一條 培訓部的工作職責是負責中心的全部培訓;

第五章 幹部管理制度

(一)幹部換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學生幹部一屆的任期為一年,主任團工作崗位允許連任,但不超過2任;
第二十二條 勤工助學中心指導老師和上一屆中心主任團成員組成換屆委員會,組織換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每年換屆的具體時間由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指導老師和本屆勤工助學服務中心主任團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一般為每年的10月份;
第二十四條 換屆時,前一屆主任作任期工作報告,換屆委員會對參與應聘的學生進行篩選、面試、考核後確定中心新一屆主任團成員,再由新一屆主任團組織聘任中心各部部長、副部長和幹事;
第二十五條 換屆後,新一屆成員名單在全校進行公布,並發放《聘書》;
(二)幹部解聘制度
第二十六條 如果中心幹部或員工工作效果不能達到中心相關工作管理條例的規定,第一次對其進行教育,並對其進行兩周的留用察看;假如效果還是不符合中心相關工作管理條例的規定,第二次對其進行重新培訓,重新考核。假如工作效果還是不符合中心相關工作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勸退或直接解聘。
第二十七條 中心的幹部解聘必須經主任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八條 中心人員解聘必須經相關部門審批,報主任辦公室,解聘相關資料交秘書部備案。
(三)幹部培訓制度
第二十九條 中心幹部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的有關中心制度和相關業務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條 新進幹部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中心制度和相關業務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勤工助學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相關業務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二條 培訓工作由主任團制定相關部門負責。

第六章 日常管理

(一)例會制度
第三十三條 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實行例會制度,每周召開一次全體幹部大會,每月召開一次全體幹部、幹事大會,各部門還應每周召開本部門的工作例會,任何會議形式都應作好會議記錄並將其備份上交主任團;
第三十四條 例會上,各部在會議上匯報一周工作情況,提出今後工作計畫,各部門相互評定,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秘書處布置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成員不得無故缺席例會,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一天向秘書部提交書面請假申請,並註明原因,經許可後方可不出席,否則以缺席論;中心幹部在一學期內無故缺席兩次以上,無故遲到四次以上,取消“優秀幹部”的評選資格;中心幹事一學期無故缺席三次以上,無故遲到五次以上,取消“優秀幹事”評選資格;
第三十六條 各部學期初要向秘書處遞交學期工作計畫,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每項工作結束後要做工作小結交主任團,學期末要作出書面總結上交主任團;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應遵守值班制度和值班安排,加強管理,確保工作及時到位,並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十八條 幹部、幹事應嚴格遵守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制定的其他相關規定和工作細則;
(二) 公章制度
第三十九條 廣東培正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公章是中心權威的象徵,應當嚴肅使用,私人私事不得借用;公章由主任保管,並向中心全面負責;由中心頒發的檔案,一律要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三)財務管理與報銷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勤工助學活動經費來源如下: 學院下撥的勤工助學經費; 勤工助學經費主要用於支付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勞動報酬和必要的管理費用等; 勤工助學中心積極尋找並接受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友好捐贈,直接用語資助困難學生以及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四)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秘書部必須不斷完善工作檔案管理制度,使其日益規範化,制度化;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借閱必須向秘書部遞交借條,經主任同意簽字。約有遺失應及時向秘書部匯報;
第四十三條 借閱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周,如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借閱期,應辦理續藉手續補寫借條並註明“續借”。一般不允許續借兩次;
第四十四條 工作檔案應定時進行整理,入檔;
第四十五條 幹部,員工在校期間的表現,所受獎勵,必須建立檔案,歸如幹部,員工檔案;
第四十六條 評選優秀幹部,優秀員工的各種資料均由中心管理,存檔;
(五)工作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工作證是中心幹部,勤工助學員工的身份證明,持證人出席會議、搞活動、進行工作時必須佩帶此證。工作證由秘書部負責簽發、管理。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若有遺失,必須書面說明遺失原因;
(六)中心幹部工作紀律制度
第四十八條 要盡職盡責完成中心叫給的任務,有計畫,有步驟的開展本職工作。對於本職工,由於積極性不高,不認真負責,漫不經心而導致正常工作的脫節,造成嚴重影響的,由主任辦公室討論通過,作除名處理。不按時,按質量完成工作,無正當理由者,受中心批評並交檢討,二次作警告處分,受三次警告者由主任辦公室會議通過可除名;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積極配合。如果工作中出現不配合,造成整體工作進展遲緩,從而影響中心的整體利益者,開始作警告處理,二次者經主任辦公室會議討論作除名處理;
第五十條 對需要參加的會議,部長,幹事都不允許無故缺席。遲到者坐“遲到席”,兩次遲到會上作自我檢討,散戲叫書面檢討。遲到五次者,經主任辦公室會議通過作除名處理。未經允許而早退者作嚴重警告,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者,必須先向主任或秘書部長遞交書面請假條,經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條 中心搞大型活動時,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早退達兩次者,經主任辦公室會議討論批准,做出名處理;
第五十一條 以上各項作為中心內部評優的標準。凡是出現以上情況,包括不按質量完成任務,達兩次或以上,會議、活動、遲到、早退達三次以上者,原則上無權參加評優;
(七)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值班制度
第五十二條 遵守值班紀律,按時交接班,有事須先請假(須提前半天向老師請假),以便安排臨時代替人員。無關人員不得在值班時間內進入辦公區域。(二)值班時堅守崗位,認真做好接待工作。不得打牌、聚眾喧譁。
第五十三條 遇到緊急事件,可電話通知老師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每天做好值班記錄,並填寫好值班記錄本。辦公室管理規定:
1、辦公室電話為工作人員辦公之用,嚴禁私用電話聊天。
2、不得隨意開關空調及辦公室內各種電器。
3、為辦公室採購物品,帶辦公物品外出必須登記。
4、工作人員必須珍惜,合理使用各種辦公資源,嚴禁浪費。
5、辦公室是辦公場所,不得隨意帶無關人員進入。
6、保持辦公室內衛生清潔,不得亂扔垃圾。
7、以上幾點如有違反者將記入其綜合考評中,造成經濟損失,按價賠償,嚴重的,將報請上級部門解除與其聘任關係。
8、使用所有在辦公室工作人員,由辦公室負責監督考核。
第五十五條 接聽值班電話應注意:
1、禮貌相待。不論打進、接入,應主動通報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名稱,如對方未通報,應客氣詢問清楚。
2、使用語言文明,切忌粗聲粗氣。
3、對重要或較長的電話內容,可請對方複述一遍,並做好內容記錄。
4、對要求打學院領導或老師的電話,首先弄清對方的單位名稱(或部門名稱)、姓名,然後婉轉回答“請您稍等,我給您找一下”之類的話再處置。
5、對打聽事情、諮詢類擔心條態度和藹、禮貌對待、恰到好處地回答。
6、除緊爭情況隨時報告外,一般將若干電話內容集中到一起,有條理地予以報告。

第七章 成員組成

第五十六條 凡具有廣東培正學院學籍、承認本中心章程的學生均為本中心成員。中心成員分為幹部和會員,幹部是指在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直接參與服務管理工作任職的學生幹部、幹事;會員是指在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建立檔案,可以獲得勤工助學和社會實踐活動機會的學生。

第八章 基本義務

第五十七條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擁護社會主義,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五十八條 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培養為人民服務的精神,積極參加學術、問題和社會實踐活動,全面提高自身素質;
第五十九條 自覺遵守校紀校規、文明自律、尊師愛校;自覺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條 中心幹部必須執行中心決議,積極參加本中心舉辦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本中心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六十一條 維護本中心聲譽,不得在校內外做有損中心名譽的事情;

第九章 基本權利

第六十二條 對中心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 有要求本中心提供正當保障權益和服務的權利;
第六十四條 有參加本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六十五條 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可優先享受到本中心提供的服務的權利;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六條 勤工助學服務中心依據本條例,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一)設立“優秀勤工人”,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
(二)設立“優秀勤工助學積極分子”,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三)對表現突出的學生推薦參加省市有關評比。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學生,學校根據《廣東培正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予以校紀處分:
(一)未向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申報,擅自為校外單位、個人張貼海報,散發宣傳材料等;
(二)盜用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名義組織勤工助學活動,擾亂學校勤工助學活動秩序者;
(三)違反本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其它有關規定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先試行,一年後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各具體管理細則加以補充。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廣東培正學院學生處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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