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博士創新發展促進會

廣東博士創新發展促進會

2012年11月8日下午,廣東博士創新發展促進會正式揭牌,並舉行了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同時,由廣州博士俱樂部主辦的“第二屆金博獎”評選活動也正式拉開了帷幕。

廣東博士創新發展促進會是由廣東省科技廳主管的、全省性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促進會已吸引了近5000博士成為會員,理事20人。

促進會將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和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的指導監督下,推進廣東省的企業科技創新、高端人才創業服務,以團結全國各地各行業的資源優勢,加快我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廣東省乃至全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獻計獻策。

此外,在大會上,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暨南大學、南方醫科大學、廣東工業大學5所高校和廣東博士創新發展促進會簽訂了合作意向書,結成廣東創新創業服務業技術聯盟。

聯盟以推進相關區域、相關產業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為目標,集聚和整合創新資源,建立產業上下游、產學研信息、智慧財產權等資源共享機制,建立與政府溝通的渠道及人才培養、國際合作的平台,形成持續和穩定的產學研合作關係,推動技術標準、評估體系的建立,促進成員單位的自身發展,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聯盟已經籌備開展第一階段的實質性工作,其中包括:建立科技人才創新能力評估體系、建立人才孵化平台和制定人才培訓計畫。這將促進形成引領廣東跨越發展的高層次人才群,推動一批高成長性的科技型企業成功孵化、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博士創新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Guangdong Dr.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 召開地點:廣州博士俱樂部會議室
  • 首屆理事:章熙春為會長
  • 組織性質: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成立意義,組織機構,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促進會將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和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的指導監督下,廣東博士創新發展促進會,將在千人計畫南方創業服務中心、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博士工作委員會、廣東省科技特派員服務中心和廣東創新創業服務業技術聯盟的相互作用和影響下,推進廣東省的企業科技創新、高端人才創業服務,以團結全國各地各行業的資源優勢,加快我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廣東省乃至全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獻計獻策。
廣東博士創新發展促進會成立後,將開展一系列人才創新創業服務工作,發揮服務人才、服務企業,最佳化產業結構的平台優勢,提升我省高新技術水平。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開展聯誼活動和提供各種服務,增進博士之間的溝通和聯繫,向有關部門推薦人才,為廣東省的經濟社會發展獻計獻策和貢獻力量。

成立意義

廣東第二屆“金博獎”社會發展之創新、創業、科普突出貢獻博士評選活動,也在成立大會上正式啟動。
創辦於2011年的“金博獎”評選,是我國首個致力於獎勵和鼓勵博士開展科普的非官方獎項。據了解,本屆“金博獎”,將著重表彰本年度中積極投身創新、創業、科普工作,對社會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的博士。在獎項上,將設定“創新突出貢獻獎”、“創業突出貢獻獎”、“科普突出貢獻獎”等

組織機構

1、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擁有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權,負責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決定終止事宜。
2、理事會
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直接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3、秘書長
負責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擁有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名權。
4、秘書處
由資深專家組成,其職責是為廣東博士創新發展促進會提供決策諮詢、管理諮詢、技術諮詢、技術評估、技術服務、技術攻關等等各類諮詢服務。

業務範圍

(一)開展形式多樣的、健康的聯誼活動,提高博士的身心健康,為國家建設做出更大貢獻;
(二)加強博士會員間的聯繫,積極為博士會員創造相互合作和發展的機會;
(三)維護會員自身的合法正當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幫助會員解決實際困難;
(四)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推動博士會員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
(五)積極發揮會員群體優勢,扮演好科技顧問角色,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務;
(六)圍繞政府部門的中心工作和重大發展項目,接受委託,組織對項目的諮詢、論證,為領導開展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各種建議和意見;
(七)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人才和引進人才,營造良好的人才氛圍;
(八)發揮本會平台的優勢,加強社會各界和部門的聯繫和溝通,組織及積極參與相關的各項活動和工作;
(九)努力辦好會刊雜誌, 加強信息傳遞工作;
(十)向國內外宣傳和報導本會的活動情況,提高本會的凝聚力、影響力和美譽度。

理事成員

本次大會通過投票選舉出促進會首屆理事,理事會議選舉章熙春為會長,王可煒等4位為副會長,廣州博士俱樂部負責人、廣東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倪浩擔任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廣東博士創新發展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Dr.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自籌資金,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以廣東為主、來自國內外具有博士學位高層次人才自願參與並依法登記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開展聯誼活動和提供各種服務,增進博士之間的溝通和聯繫,向有關部門推薦人才,為廣東省的經濟社會發展獻計獻策和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技廳 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地是廣州市越秀區先烈中路80號匯華商貿大廈6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
(一)開展形式多樣的、健康的聯誼活動,提高博士的身心健康,為國家建設做出更大貢獻;
(二)加強博士會員間的聯繫,積極為博士會員創造相互合作和發展的機會;
(三)維護會員自身的合法正當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幫助會員解決實際困難;
(四)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推動博士會員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
(五)積極發揮會員群體優勢,扮演好科技顧問角色,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務;
(六)圍繞政府部門的中心工作和重大發展項目,接受委託,組織對項目的諮詢、論證,為領導開展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各種建議和意見;
(七)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人才和引進人才,營造良好的人才氛圍;
(八)發揮本會平台的優勢,加強社會各界和部門的聯繫和溝通,組織及積極參與相關的各項活動和工作;
(九)努力辦好會刊雜誌, 加強信息傳遞工作;
(十)向國內外宣傳和報導本會的活動情況,提高本會的凝聚力、影響力和美譽度。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博士學位或在讀博士或取得榮譽博士學位。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二)具有博士學位的黨政機關領導人;
(三)榮譽博士學位獲得者;
(四)對我國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家、教育家和企業家;
(五)對本會做出重大貢獻者。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審議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 享有得到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享有向本會發表建議與意見的權利;
(五) 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四) 支持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和工作。
第十三條團體會員
與本會保持長期良好合作關係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團等組織,經理事會審議,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與本會其他會員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團應指定一名代表負責與本會的聯繫。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長同意,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原則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各項決議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可在協會網站上設定網上投票欄目,採用電子表決方式,分層級進行網上投票或郵件批覆,在規定日期內未批覆則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原則上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榮譽會長若干名,由理事會聘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受會長的委託,可行使會長的職權。
(四) 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舉辦者或出資人投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2年2月2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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