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引進海外電視節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引進海外電視節目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90.11.28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引進海外電視節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條

為加強對引進電視節目的管理,根據我國憲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引進電視節目,是指我國從外國及台、港、澳地區購買、交換或由對方贈送的供電視台播出的專題節目、動畫節目、電視劇和電影錄像帶。

第三條

引進電視節目均應有海外著作權所有者的授權。凡用於地方電視台播出的引進電視劇、電影錄像帶,必須按規定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准。
北京、上海、福建、廣東四省、直轄市電視台用於本台播出的引進電視劇、電影錄像帶,由該省、市廣播電視廳(局)按《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引進海外電視劇的審查標準》審查批准,並按季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地方管理司備案。

第四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地方管理司每年年初,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及其申報計畫,對全國用於地方電視台播出的引進電視劇、電影錄像帶數量作出規劃。

第五條

引進電視劇、電影錄像帶必須嚴格按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的播出範圍交流、播出。

第六條

引進電視劇、電影錄像帶的交流由省、市兩級電視台現有的節目交流網路在廣播電影電視部地方管理司指導下有計畫地統一進行。其交流會議應由承辦單位提前報地方管理司批准。

第七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地方管理司對引進電視劇、電影錄像帶的進片價格及其國內交流價格實行限制。

第八條

禁止以引進電視劇、電影錄像帶轉手倒賣,牟取暴利。

第九條

各電視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節目中,電視劇、電影安排應為:我國自製的不得少於百分之八十,引進海外的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中黃金時間(18時至22時)播出海外影視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十條

凡屬下述情況之一的,禁止播出:
(一)本台未獲得播放權的引進電視節目;
(二)僅作資料參考用途的海外電視節目;
(三)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准可用於電視播出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引進錄像製品;
(四)從衛星地面接收站接收的外國及台、港、澳地區的電視節目;
(五)違背我國憲法及法律的外國及台、港、澳地區的電視節目。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停播整頓;
(四)撤銷電視台。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之規定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有下述情況的,給予警告處分:
(一)拒不接受通報批評,在被通報批評後又繼續違反第十二條所列條款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除警告外,廣播電影電視部還可提請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

有下述情況的,給予停播一周至一個月整頓的處分:
(一)拒不接受警告處分,在被警告後又繼續發生第十三條所列情況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情節較嚴重的。

第十五條

有下述情況的,給予撤銷電視台的處分:
(一)拒不接受停播整頓的處分,在停播整頓期間擅自開播或在停播整頓後又繼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司法機關對其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以前發布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一律廢止。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廣播電影電視部。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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