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廣州翻譯協會(GTA)和廣州科技翻譯協會(GSTTA)是中國翻譯協會的團體會員,主管單位是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翻譯協會
- 外文名:GTA
- 成立時間:1982年3月13日
- 成就:首家翻譯協會
其他相關,協會章程,
其他相關
廣州譯協成立於1982年3月13日,是新中國後成立的首家翻譯協會。廣州譯協雲集廣州地區翻譯界的精英,以及部分國內外翻譯專家、教授, 擁有會員1800餘人。他們中有一大批獲得高級職稱的資深教授學者、翻譯家、出版界知名人士。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州翻譯協會。英文譯名:Guangzhou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簡稱 GTA)。
第二條 本會是廣州地區翻譯領域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翻譯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其宗旨是開展翻譯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翻譯人才培養和翻譯隊伍的建設;進行行業指導,參與行業管理;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國內外同類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廣州市童心路西勝街42號(郵編:51009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 團結本地區翻譯工作者及熱心於翻譯工作的人士,加強翻譯界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繁榮本地區的翻譯事業。
(二) 開展本地區和與兄弟省市翻譯團體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翻譯事業的發展。
(三) 成立培訓中心,舉辦各語種培訓班、學習班,努力提高會員的翻譯水平。
(四) 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涉外政策和技術資金引進等問題提供翻譯諮詢意見
(五) 提供各類翻譯服務。
(六) 編輯出版有關學術交流資料、書刊。
(七) 在上級有關外事部門的批准下,發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翻譯團體和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友好聯繫。
(八) 保障會員進行學術活動的正當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翻譯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注意積極培養年輕翻譯工作者,為翻譯工作者舉辦各種有益活動。
(九) 積極參與翻譯市場的調研和整頓,營造廣州中心城市的良好外語環境,提高整體翻譯水平。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的相關機構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 個人會員指具有助理翻譯職稱或持有三級以上翻譯專業資格證書的翻譯工作者;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職務,並能熟練地進行本專業翻譯工作的科技工作者;雖無專業技術職稱,但具有較高的翻譯能力和外語水平,並有一定的譯著或作公開發表者;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二) 團體會員指從事與翻譯相關的業務或支持翻譯事業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查通過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七)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三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中按一定比例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的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四年,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六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駛下列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建議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負責具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愛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故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