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徽商發展促進會是由在粵興辦實業、投資以及從事文化、科研產業等安徽籍人士及組織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廣州徽商發展促進會致力於搭建一個“以商引商、以商聯商、以商扶商、感情交流、資源共享、團結互助、共謀發展”的平台,通過這一平台,積極發揚徽商精神,強化社會責任感和社會參與意識,抗震救災、扶貧濟困,用實際行動為和諧廣東建設作出表率,為促進廣東、安徽的合作交流與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徽商發展促進會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地區:廣州
- 徽標:徽駱駝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業務範圍,組織章程,會徽,
建設宗旨
宣揚徽商精神,傳承徽商文化,樹徽商之形象,立徽商之誠信,聯徽商之權益,聚徽商之合力,創徽商之輝煌。主要任務包括:幫助和支持會員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增進商會與國內工商經濟界的聯繫,推進經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為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交流建立一個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的平台;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排憂解難;為會員提供會計、金融、稅務、工商和產品品牌推廣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組織機構
廣州徽商發展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議事會及其下屬秘書處負責執行商會決策並處理各項日常工作。為更好地向會員提供服務,廣州徽商發展促進會還設立了多個專業委員會及行業分會,同時建立了商會的智囊團及人才庫。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企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改革技術創新、企業文化等方面的經驗,推廣先進典型,參與評選、表彰工作;
(三)積極提出涉及會員權益的意見和建議,合理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企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重大技改,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五)參與制定、修改地方產業標準,開展標準宣傳,培訓工作和組織貫徹實施工作;
(六)接受政府部門授權,研究市場動態,收集、分析、預測市場情況;
(七)創辦刊物、網站,開展諮詢服務;
(八)開展經濟、技術、貿易、文化的合作與交流,考察調研及參展活動;
(九)組織專業技術人才和職業培訓,參與職業技能鑑定;
(十)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和企業文化;
(十一)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商業、文化、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領域內做出了一定成績並具有一定影響的皖籍人士及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改革技術創新、企業文化等方面的經驗,推廣先進典型,參與評選、表彰工作;
(三)積極提出涉及會員權益的意見和建議,合理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企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重大技改,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五)參與制定、修改地方產業標準,開展標準宣傳,培訓工作和組織貫徹實施工作;
(六)接受政府部門授權,研究市場動態,收集、分析、預測市場情況;
(七)創辦刊物、網站,開展諮詢服務;
(八)開展經濟、技術、貿易、文化的合作與交流,考察調研及參展活動;
(九)組織專業技術人才和職業培訓,參與職業技能鑑定;
(十)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和企業文化;
(十一)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商業、文化、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領域內做出了一定成績並具有一定影響的皖籍人士及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組織章程
廣州徽商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廣州徽商發展促進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是由在粵興辦實業、投資以及從事文化、科研產業等安徽籍人士及組織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為企業、為社會服務;團結會員和商界力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和廣州地區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甘園路200號8號樓4樓。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廣州徽商發展促進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是由在粵興辦實業、投資以及從事文化、科研產業等安徽籍人士及組織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為企業、為社會服務;團結會員和商界力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和廣州地區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甘園路200號8號樓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企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改革技術創新、企業文化等方面的經驗,推廣先進典型,參與評選、表彰工作;
(三)積極提出涉及會員權益的意見和建議,合理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企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重大技改,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五)參與制定、修改地方產業標準,開展標準宣傳,培訓工作和組織貫徹實施工作;
(六)接受政府部門授權,研究市場動態,收集、分析、預測市場情況;
(七)創辦刊物、網站,開展諮詢服務;
(八)開展經濟、技術、貿易、文化的合作與交流,考察調研及參展活動;
(九)組織專業技術人才和職業培訓,參與職業技能鑑定;
(十)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和企業文化;
(十一)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商業、文化、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領域內做出了一定成績並具有一定影響的皖籍人士及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
(三)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擬定本會變更、解散和結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特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正副主席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討論予以罷免。
(二)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三)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四)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五)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六)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團體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及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名譽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本團體工作、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責任心、具奉獻精神;
(六)未受過包括剝奪政治權利在內的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會長議事會,研究決定本團體重大事宜,監事會主席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長議事會須有1/2以上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會長議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議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議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批准本團體全年財務預算,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書面委託可履行第二十九條之相關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在會長指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實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會長議事會決定;
(四)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招聘;
(五)處理控制財政收支和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0一一年四月十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企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改革技術創新、企業文化等方面的經驗,推廣先進典型,參與評選、表彰工作;
(三)積極提出涉及會員權益的意見和建議,合理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企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重大技改,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五)參與制定、修改地方產業標準,開展標準宣傳,培訓工作和組織貫徹實施工作;
(六)接受政府部門授權,研究市場動態,收集、分析、預測市場情況;
(七)創辦刊物、網站,開展諮詢服務;
(八)開展經濟、技術、貿易、文化的合作與交流,考察調研及參展活動;
(九)組織專業技術人才和職業培訓,參與職業技能鑑定;
(十)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和企業文化;
(十一)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商業、文化、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領域內做出了一定成績並具有一定影響的皖籍人士及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
(三)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擬定本會變更、解散和結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特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正副主席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討論予以罷免。
(二)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三)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四)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五)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六)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團體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及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名譽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本團體工作、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責任心、具奉獻精神;
(六)未受過包括剝奪政治權利在內的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會長議事會,研究決定本團體重大事宜,監事會主席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長議事會須有1/2以上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會長議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議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議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批准本團體全年財務預算,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書面委託可履行第二十九條之相關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在會長指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實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會長議事會決定;
(四)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招聘;
(五)處理控制財政收支和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0一一年四月十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徽
徽標詮釋
徽駱駝,即對徽商的美稱,更是徽商精神的載體,隱喻不畏艱難、不怕犧牲、任勞任怨、跋涉不止的徽商精神。
胡適多次用“徽駱駝”激勵同鄉,徽駱駝之名遂遠播海內外。
“徽駱駝”由“徽”字的變形構成,字、形、意,巧妙地融為一體,並結合中國印的表現形式,具有厚重的中國文化底
蘊,充分體現了徽商的儒商風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