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實施細則》業經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黃埔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黃埔區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加大就業困難人員和脫貧人口幫扶力度,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13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12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轉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修訂印發《廣東省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20〕6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進一步做好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有關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21〕381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工作目標
做好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落實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幫扶。通過有針對性地開發一批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鄉村公益性崗位,確保經就業三級幫扶,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本省脫貧人口實現托底安置,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崗位設定
鄉村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並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從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崗位補貼,用於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和本省脫貧人口就業的崗位。主要包括:鄉村道路維護、鄉村保潔、鄉村綠化、鄉村水電保障、鄉村養老服務、村級就業社保協管、鄉村公共安全、鄉村公益設施管理、林區管護、扶殘助殘、公共衛生、鄉村快遞收發等崗位。
三、安置對象
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經就業三級幫扶,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本省脫貧人口。
四、崗位規模
涉農街鎮根據轄內需幫扶的就業困難人員數量、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需求等情況初步確定轄區鄉村公益性崗位規模,並報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年市核准區兜底公益性崗位開發安置數量,結合區兜底公益性崗位使用情況,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統籌確定街鎮鄉村公益性崗位規模。
五、聘用排序
當崗位招聘報名數量大於鄉村公益性崗位核定數量時,對符合崗位條件的人員按以下順序優先招用:
(一)脫貧人口中無法外出的弱勞力、半勞力等邊緣易返貧致貧人口;
(二)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為零就業家庭成員;
(三)零就業家庭成員;
(四)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
(五)殘疾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屬單親家庭需撫養子女一方人員;
(六)低收入家庭成員、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
(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
六、實施步驟及工作要求
(一)就業幫扶
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做好轄內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及兜底安置等就業扶持政策宣傳,認真落實就業困難人員每月跟蹤調查服務。按規定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分級服務,確保就業困難人員認定之前,對其實施Ⅰ級就業幫扶,提供一次政策宣講、一次就業指導、一次崗位推薦的基礎援助。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Ⅱ級就業幫扶,在提供基礎援助的基礎上,再提供三個以上崗位信息,並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對有培訓意願的,組織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按規定落實培訓補貼;對有創業能力和創業意願的,為其提供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並按規定落實創業相關補貼。對年齡偏大、身體殘疾等原因造成就業特別困難的人員,實施Ⅲ級就業幫扶,開展個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優先推薦公益性崗位就業。
(二)需求摸查
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落實就業三級幫扶的基礎上,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台賬,掌握符合兜底安置條件的人員數量,通過每月就業困難人員跟蹤服務摸清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需求,掌握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能力和就業意願,為制定崗位開發計畫及安置提供準確依據。
(三)崗位開發
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按需設崗、科學開發、崗需互選、人崗匹配”的原則,根據崗位需求充分發掘崗位資源合理設定開發規模和崗位數量。
(四)崗位認定
崗位開發後,用人單位按以下流程進行鄉村公益性崗位認定:
1.認定申請。擬設立鄉村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向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崗位認定,提交《廣州市黃埔區鄉村公益性崗位申報表》。
2.認定初審。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統一向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匯總申報。
3.崗位認定。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根據年度鄉村公益性崗位計畫數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認定,確定鄉村公益性崗位具體安排並反饋給申報單位。當鄉村公益性崗位申報數量大於規模數量時,則按照省規定的排序優先機制,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確定分配原則,實行總量控制。
4.崗位管理。用人單位在收到崗位認定結果後超過1個月仍未公開發布招聘信息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收回該用人單位鄉村公益性崗位,並於3個工作日內告知用人單位。收回的崗位數量可統籌安排給其他申報認定單位。
(五)聘任程式
鄉村公益性崗位招聘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以下程式實施。
1.崗位發布。用人單位收到崗位認定結果1個月內,在村委會張貼招聘公告及通過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需註明崗位職責、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勞動時長、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
2.報名審核。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在鄉村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本省脫貧人口,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所在的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報名申請,如實填寫《廣州市黃埔區鄉村公益性崗位招聘報名表》,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人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就業幫扶情況進行核實,根據安置排序要求出具報名審核結果。
3.招聘公示。通過報名審核的申請人持《廣州市黃埔區鄉村公益性崗位招聘報名表》在規定時間內前往用人單位應聘,用人單位完成招聘後將崗位信息和擬聘人員等情況在村委會張貼公示,同時通過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向社會公開發布擬聘用公示,公示期3個工作日,接受社會各方監督。公示期滿無異後上崗。
4.契約簽訂。用人單位應與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無法簽訂勞動契約的依法簽訂用工協定、勞務協定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具體包含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長、薪酬待遇、補貼標準、監管責任等內容;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用人單位要為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5.就業登記。用人單位在招聘完成後1個月內辦理就業登記並將招用人員情況(含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公示情況、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據)報送至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
6.招聘期限。用人單位需在《廣州市黃埔區鄉村公益性崗位申報表》核定的時間內完成招聘程式,逾期崗位指標將被收回。
七、補貼申請
用人單位按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規定提出崗位開發申請,審核通過的,由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月向鄉村公益性崗位勞動者發放補貼。同一人員同一補貼申領時段,本項補貼與其他崗位補貼不得重複享受。
(一)補貼條件
1.勞動者屬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鄉村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
2.勞動者屬於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脫貧人口。
3.已簽訂勞動契約、用工協定或勞務協定。
(二)補貼對象
符合條件的人員。
(三)補貼標準
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不滿1個月的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日補貼標準按22個工作日計算,每月補貼上限不超過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補貼期限
累計最長不超過1年。
(五)應提交材料
《廣州市黃埔區__年__月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一式兩份)、《廣州市黃埔區__年__月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補貼花名冊》(一式兩份)、考勤表複印件。
(六)應核驗信息
身份證、本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信息或其他銀行賬戶信息、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據(前四項首次申請時提交原件,經核驗後予以退還)、就業困難人員信息、本省脫貧人口信息。
(七)實施程式
1.補貼申請。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由用人單位代為申請,用人單位每月3日前向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2.補貼受理審核。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補貼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於3個工作日內匯總報送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
3.補貼覆核。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對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審核資料進行覆核並出具覆核意見,於2個工作日內匯總報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4.補貼公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崗位設立單位、崗位名稱、安置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須注意保護個人隱私)、補貼標準、補貼金額、享受補貼時間等。
5.補貼發放。公示期滿無異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於12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八、監督管理
(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鄉村公益性崗位工作的統籌管理與監督檢查,切實履行鄉村公益性崗位管理職責,科學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崗位認定、招聘、補貼申領等工作流程,明確各環節管理責任主體,統籌落實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加強對街(鎮)鄉村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檢查和指導。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鄉村公益性崗位指標,糾正查處及清退違規在崗人員,責令退還相應款項,追究相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落實就業三級幫扶,切實摸清鄉村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需求人數和崗位需求,合理制定崗位開發規模數量。
(三)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鄉村公益性崗位實施步驟及要求開展崗位開發管理工作,落實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實名制動態管理,開展跟蹤服務,建立在崗人員現場巡查制度,不定期到用人單位檢查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在崗情況,檢查用人單位補貼申領、日常考勤和管理情況,及時上報用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依法依規安置。
(四)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承擔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嚴格按照鄉村公益性崗位政策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
(五)鄉村公益性崗位出現空崗後,用人單位應於人員退出後3個工作日內向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報送情況。並及時對外發布招聘信息,按照招聘流程進行補充。
九、落實退出機制
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鼓勵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退出鄉村公益性崗位停止發放崗位補貼:
(一)因政策享受期限屆滿、轉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等情形不符合領取公益性崗位相關補貼條件的;
(二)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四)失去勞動能力,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用人單位不能繼續聘用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適合繼續在鄉村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情形。
十、其他事項
(一)本實施細則未及的有關事項,或與今後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最新規定執行。
(二)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廣州市黃埔區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經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現對《實施細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就業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為全力做好“穩就業”“保居民就業”工作,特別是落實針對就業困難人員、脫貧人口等重點群體就業支持,根據《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轉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修訂印發《廣東省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20〕6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進一步做好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有關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21〕381號)要求,必須做好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通過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最佳化崗位設定、提高人崗匹配度、補貼保障等措施,通過有針對性地開發一批適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鄉村公益性崗位,幫助實現就業困難人員和本省脫貧人口托底安置,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主要內容
鄉村公益性崗位類別:包括鄉村道路維護、鄉村保潔、鄉村綠化、鄉村水電保障、鄉村養老服務、村級就業社保協管、鄉村公共安全、鄉村公益設施管理、林區管護、扶殘助殘、公共衛生、鄉村快遞收發等崗位。
安置對象範圍:我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後,經就業三級幫扶,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本省脫貧人口。
崗位招聘:鄉村公益性崗位招聘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崗位發布、報名審核、招聘公示、契約簽訂、就業登記及備案的程式實施,用人單位應在核定時間內完成招聘程式。
崗位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不滿1個月的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日補貼標準按22個工作日計算,每月補貼上限不超過市最低工資標準)。
崗位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1年。
三、注意事項
在申請程式中,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由用人單位代為申請,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補貼受理審核,其次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進行補貼覆核,最終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補貼公示和補貼發放。
同一人員同一補貼申領時段,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與其他崗位補貼不得重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