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暫行辦法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廣州
  • 實施時間:一九九○年十月一日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建設工程、修繕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修繕工程
需排放、清運、受納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  在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自行平衡消納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不適用
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是本市余
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以下簡稱
排放管理處)是在市環衛局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納場
地管理的專門機構。  市屬各區設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簡稱管理所)在各區市容環境
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環衛局)領導下,具體負責轄內余泥渣土排放和
場地管理工作。  街道(鎮)城管部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導和區排放管理所
的業務指導下,負責轄內居民裝修住房、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余泥渣土
排放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規劃、房管、市政、環保等部門,應協同環衛部
門搞好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進行建
設(鋪設)或修繕時所產生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殘土。  固定受納場:是指經規劃部門定點,由排放管理處管理的大型余泥渣
土填埋場。  臨時受納場:是指由排放管理所選用和監督或經排放管理處審定可回
填余泥的建設單位自有場地。  第五條 本市余泥渣土排放,實行有計畫的統一排放。排放管理部門
應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管理機構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六條 排放管理處的職責和許可權:  (一)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規定,制定全市余泥渣土的排放和
行政管理措施,並對各區排放管理所進行監督、指導;  (二)定期公布全市余泥渣土受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負責統一印製余泥渣土排放證、余泥渣土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
輛準運證、受納余泥渣土場地證和登記表格;  (四)檢驗並核發運輸余泥渣土機動車輛準運證;  (五)複議不服排放管理所處罰的行政案件;  (六)執行市環衛局及上級主管機關下達的任務。  第七條 排放管理所的職責和許可權:  (一)核定轄內排放受納單位的余泥渣土排放或受納的數量,作出排
放計畫;按市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排放費;簽發余泥渣土排放證和受納余
泥渣土場地證;查驗余泥渣土運輸車輛準運證;核發轄內運輸余泥渣土的
各種非機動車輛準運證;對轄內受納場地的監督管理。  (二)掌握轄內各鎮、街道城管部門管理余泥渣土的情況,並做好協
調工作;  (三)對轄內的無主余泥渣土,按“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原則,協
同街道、鎮城管部門組織責任區的單位及時清運;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執行處罰;  (五)執行區環衛局下達的任務;接受排放管理處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排放管理部門核發有關證照時,應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簽
發或說明不簽發的理由。  第九條 排放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上崗執勤時應佩戴統一的工作標誌。  【章名】 第三章 排放管理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的建設工程或修繕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應在
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區排放管理所辦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續,交納排放費,領
取余泥渣土排放證,並按指定的受納場地排卸。  第十一條 余泥渣土的排放量以噸或立方米為計算單位,具體按拆遷
、挖掘、修繕計畫計算,沒有計畫的可現場核量。  第十二條 余泥渣土的清運排放,實行“誰排放,誰負責清運”原則
。沒有清運能力的,可以委託專業運輸部門有償清運。  居民裝修住房或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余泥渣土,可以直接堆放在街
、鎮城管部門臨時設定的堆放點或清運點,並按市物價部門的規定交納清
運費。也可以委託專業運輸部門有償清運。  第十三條 運輸余泥渣土的機動車輛必須經排放管理處或受其委託的
單位檢驗,並領取余泥渣土車輛準運證,方可承擔專項運輸任務。  運輸車輛必須做到裝載適量,沿途不漏灑、不飛揚。  第十四條 運輸余泥渣土的各種非機動車輛必須經所在區排放管理所
檢驗,領取準運證。準運證的使用範圍只能在不通行機動車輛的內街內巷
至余泥渣土臨時堆放點、清運點或臨時受納場的路段上運輸。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把余泥渣土倒進生活垃圾桶內或在河
涌、溝渠、內街空曠地、綠化帶及其它非指定的場地亂倒亂放。  【章名】 第四章 場地管理  第十六條 余泥渣土固定受納場由排放管理處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有計畫地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損壞。  第十七條 自有消納余泥渣土場地的單位和個人,如不在同一紅線范
圍內自行消納,須運往同一單位的另一個紅線範圍地塊進行消納的,應報
經所在地排放管理所審核批准,領取臨時受納場地證,同時應搞好場地管
理並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單位自有場地或徵用的低洼池、廢水塘、灘涂等,如需回
填余泥渣土的,可與所在地排放管理所簽定契約,依契約的規定組織回填
。  余泥渣土的回填量可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計算。  【章名】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對執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的以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
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環衛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條 對無準運證的車輛清運余泥渣土的,除沒收所得運費外,
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屢犯者按二至五倍罰款。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輛在非準運範圍的馬路上運輸余泥渣土的,除
責令立即停止清運,作出書面檢查外,並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十元至二百
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未領取受納余泥渣土場地證或排放證,擅自受納或排卸
余泥渣土或其他廢棄物的,除責令立即停止受納或排卸、作出書面檢查、
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並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凡在非指定場地亂卸余泥渣土的,除責令立即清除所排
卸的余泥渣土外,並按每亂卸一車給予清運無主余泥渣土十車的處罰,或
按十車的運載量處以每立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凡罰款五十元以下的由執罰人員出示證件執行;罰款超
過五十元的,以及吊銷、扣留準運證、排放證、受納場地許可證的,由執
罰單位發出處罰通知書,被處罰者按指定的地點、期限交納罰款和接受處
理。罰沒收據統一由市財政局印製。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
起十五天內向處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訴。逾期不申請複議、起訴,又不執行處罰規定的,由處罰機關向人民法
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
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隊、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
協同排放管理所執罰。  城鄉結合部各鎮政府,經所在區政府批准可組織公路衛生檢查員隊伍
,協同所在區余泥渣土管理所對在城郊道路兩旁違章亂卸余泥渣土的行為
進行執罰。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環衛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
民政府備案。  市屬縣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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