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協會(Guangzhou AudioIndustry Association)是經原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現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與廣州市科技局相關職能)批准,國光電器、銳豐音響、飛達音響、花都科達、番禺巨大等公司發起,於2012年5月正式成立,首屆會長是國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周海昌先生,第二屆會長是廣州傑士萊電子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楊春先生,協會現任秘書長為張昌海先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zhou Audio Industry Association
- 簡稱:廣音協
- 主管單位:廣州市民政局
- 登記單位:廣州市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社團地址:廣州市花都區三東大道30號603室
- 主要成就:編制《拉桿箱揚聲器系統》團體標準
協會簡介,組織架構,協會章程,活動與成就,
協會簡介
協會簡介
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協會(Guangzhou AudioIndustry Association)是為更好地提高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綜合實力,促進廣州市電子音響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經原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現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與廣州市科技局相關職能)批准,國光電器、銳豐音響、飛達音響、花都科達、番禺巨大等公司發起,於2012年5月正式成立,首屆會長是國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周海昌先生,第二屆會長是廣州傑士萊電子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楊春先生,主要副會長單位有:國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廣州飛達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番禺巨大汽車音響設備有限公司、廣州市天譜電器有限公司、廣州市運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協會由廣州市內電子音響產品研發、加工生產、經行銷售、工程設計安裝及相關配套服務的企業、研究機構及行業專家,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自願結成的廣州市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及國家相關政策和導向,堅持為廣州市電子音響企業服務、為政府對電子音響產業進行巨觀管理服務,以團結廣州市及廣東省內電子音響行業的單位同仁,積極探索適合我市電子音響行業的發展道路,為政府、企業獻計獻策,架設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紐帶和橋樑,為會員單位服務,凝聚我市電子音響企業,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的產品技術、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我市電子音響企業知名度,提升我市電子音響行業發展水平,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為宗旨,更好地建設廣州市“中國音響之都”。接受廣州市民政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為:協助政府行業管理;制定行業標準;促進會員合作;開展交流活動、諮詢服務、人才培訓;推動市場發展;開展國際間合作。
組織架構
協會架構
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 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zhou Audio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GA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市內電子音響產品生產及銷售的相關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原則。以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全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全行業的產品技術、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地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研究,根據授權進行統計,向政府報告本行業發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行業發展的建議,並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二)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承辦政府委託的有關任務;
(三)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及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制定行規行約,實行行業自律;
(四)促進會員之間、本行業與其它行業之間的技術、經濟合作,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
(五)針對行業內技術、經濟、企業管理等方面共同存在的問題,集中行業優勢組織調研或攻關;
(六)組織行業內技術、經濟、企業管理等方面的交流,開展諮詢服務和人才培訓等活動;
(七)發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技術與經濟合作;
(八)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凡在廣州市正式註冊的電子音響產品及其配套件生產企業、與電子音響產品製造有關單位,均可向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成為正式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或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獲得協會提供的有關技術、經濟情況資料;
(七)有權向協會要求提供合理幫助;
(八)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各項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維護行業利益,按平等互利的原則,積極向兄弟企業介紹自己的經驗並提供幫助;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人民幣):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兩萬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一萬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五千元;
(四)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兩千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根據行業形勢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十一)審議批准行規和行約;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四)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五)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六)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向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議和報告;
(十一)制定協會工作綱要,並檢查執行情況;
(十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開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長、副會長可兼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12年3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活動與成就
1.2018年12月25日,由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協會歸口、廣州番禺巨大汽車音響設備有限公司牽頭起草的的《拉桿箱揚聲器系統》團體標準審查會在番禺巨大創意產業園召開,專家審查組成員一致同意通過了該標準的審定。
2.2017年10月20日,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協會主辦的“廣州2017民用音響融合技術發展論壇”在番禺舉辦。
3.2018年6月29日,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協會主辦的“2018年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高價值專利培育研討會”在花都區舉辦。
4.2019年8月11日,廣州市電子音響行業協會主辦的“廣州2019電子音響產業發展論壇”在廣州市花都區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