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救助工作,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14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街(鎮)實施醫療救助服務、管理及監督活動。
第三條 民眾可到本市任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政務中心(以下簡稱街鎮政務中心)遞交申請材料,街鎮政務中心應當按全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的集中服務模式,設立醫療救助申請受理視窗。
第四條 符合《辦法》第九條的困難民眾(以下簡稱困難民眾)按規定享受普通門診、住院、指定單病種、門診特定病種、補充醫療救助和資助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資助參保)等醫療救助待遇。
第五條 符合《辦法》第十條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醫療保險、資助參保等相應的醫療救助待遇。
 
第二章  困難民眾醫療救助
第六條 困難民眾申請醫療救助時,應提供下列相應的救濟身份證件(明):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廣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提供《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
(三)本市特困人員提供《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四)本市孤兒提供《兒童福利證》,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提供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本市戶籍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六)本市戶籍烈士遺屬、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的有效證件(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
(七)本市戶籍因公犧牲或在職病故人民警察的遺屬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八)本市戶籍持證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提供《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證》或加注了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信息的《廣東省計畫生育服務證》;
(九)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簡稱非本市困難學生)提供市、區教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以上證件(明)可通過政務系統查驗電子證照或身份核驗的,無需提供。
 
第一節  記賬減免
第七條 困難民眾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進行指定單病種、門診特定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屬於醫療救助金支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給予記賬減免;屬於個人自負部分,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賬付清。
第八條 困難民眾醫療費用減免的記賬結算程式如下:
(一)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每月10日前匯總上月困難民眾記賬減免情況,填寫《廣州市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月報表》,報送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簡稱醫保分中心)。
(二)醫保分中心收到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資料後,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製作《廣州市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費用結算匯總表》送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醫救中心)。
(三)市醫救中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製作《廣州市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費用撥付匯總表》報送市財政局,並在財政支出系統中上報用款計畫。
(四)市財政局根據市醫救中心報送的匯總表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
第九條 困難民眾因非個人原因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記賬結算社會醫療保險費用和醫療救助費用的,在辦理社會醫療保險零星報銷的同時,完成醫療救助費用結算。醫保分中心每月匯總上月醫療保險零星報銷有關情況,製作《廣州市醫保經辦機構醫療救助金零星報銷匯總表》,送市醫救中心辦理撥付手續。
困難民眾異地就醫記賬減免,按照國家和省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市醫保中心每月從省結算平台獲取困難民眾異地就醫結算數據送市醫救中心,市醫救中心覆核後向市醫保中心撥付醫療救助金。
 
第二節   零星報銷
第十條 困難民眾發生以下情形的,可到本市任一街鎮政務中心辦理零星報銷:
(一)符合《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可辦理普通門診醫療費用零星報銷;
(二)符合《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醫療費用,可辦理補充醫療救助;
(三)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含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障)的困難民眾,未享受醫療救助記賬減免的,可辦理指定單病種、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四)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含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障)並完成醫療保險待遇追溯的本市戶籍新出生嬰兒,在待遇追溯時未同步享受醫療救助減免、且在出生後6個月內取得困難民眾身份的,可辦理從出生之日起發生的門診特定病種、住院的醫療費用報銷;
(五)參加非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並完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支付後的醫療費用,可辦理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第十一條 困難民眾辦理零星報銷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提供相應的救濟身份證件(明);
(三)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或有效銀行賬戶;
(四)財政部門印製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者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原件;
(五)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或廣州市醫療救助模擬結算單。
第十二條 零星報銷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普通門診費用零星報銷。
1. 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到街鎮政務中心辦理上季度普通門診費用零星報銷。
2. 街鎮政務中心核查資料,對符合條件的,錄入市醫療救助綜合平台(以下簡稱市醫救平台)報送至各醫保分中心,並將紙質資料存檔備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資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街鎮政務中心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明細及匯總表》,報醫保分中心審核。
3.醫保分中心通過市醫救平台,在每季度第一個月25日前完成審核,確認結算費用,匯總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明細及匯總表》送市醫救中心。
(二)門診特定病種、住院、補充醫療救助零星報銷。
1. 街鎮政務中心受理救助對象零星報銷申請資料後,對符合條件的,錄入市醫救平台報送醫保分中心,並將紙質資料存檔備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資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街鎮政務中心應於每月5日前匯總上月困難民眾門診特定病種、住院、補充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情況,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明細及匯總表》,報醫保分中心審核。
2. 醫保分中心通過市醫救平台,每月25日前完成審核,確認結算費用,匯總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明細及匯總表》送市醫救中心。
第十三條 零星報銷費用撥付程式如下:
(一)市醫救中心收到醫保分中心報表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予以撥付。同時匯總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撥(支)付匯總表》報送市財政局,並在財政支出系統中上報用款計畫。
(二)市財政局根據市醫救中心報送的匯總表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用款計畫下達。
第十四條 本市市、區兩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特困人員零星報銷工作,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錄入市醫救平台,將紙質資料存檔備查;並匯總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明細及匯總表》送所屬街鎮政務中心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審核撥付。
 
第三章  其他人員醫療救助
第一節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可向本市任一街鎮政務中心提出醫療救助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填寫完整的《廣州市醫療救助申請表(核對類適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三)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或有效銀行賬戶;
(四)經濟狀況核對所需的家庭收入和財產資料;
(五)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結算單、財政部門印製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原件。
第十六條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醫療救助資格認定和醫療費用審核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任一街鎮政務中心收齊申請資料後,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市醫救平台,傳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戶籍地街鎮),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移交戶籍地街鎮,由戶籍地街鎮上傳《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託書》(蓋街鎮公章),推送給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
(二)核對機構按我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規定出具核對報告,並推送至市醫救平台。戶籍地街鎮收到核對報告後,將核對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核對報告無異議的,戶籍地街鎮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核定救助金額並出具初審意見。申請人對核對報告有異議的,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規定,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鎮)申請覆核。
(三)戶籍地街鎮出具初審意見後,將申請人(不包括未成年人)姓名、戶籍地址、現住址、醫療救助初審情況等信息在社區公務欄、電子屏等場所或相關政府網站公示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報送醫保分中心。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戶籍地街鎮應重新組織入戶調查和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戶籍地街鎮出具初審意見報送醫保分中心,並將申請資料存檔備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戶籍地街鎮將資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醫保分中心收齊資料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規定給予救助;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戶籍地街鎮轉達申請人,並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
(五)市醫救中心根據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核結果,及時將申請人救助資格的認定信息反饋核對機構。
第十七條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醫療救助費用撥付程式如下:
(一)醫保分中心每月25日前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明細及匯總表》送市醫救中心。
(二)市醫救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將醫療救助金撥付申請人帳戶;每月30日前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撥(支)付匯總表》報市財政局,並在財政支出系統中上報用款計畫。
(三)市財政局根據市醫救中心報送的匯總表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用款計畫下達。
第十八條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家庭經濟困難且已住院治療,醫院預估本次治療費用巨大的,經自我評估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可向本市任一街鎮政務中心提出醫療救助預申請,並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交第(一)至(四)項資料;在住院治療結束後,補齊第(五)項資料,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已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並獲得醫療救助,且本人承諾其家庭收入期間無明顯變化的,出具核對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再申請的,醫保分中心應以核對報告為參考,在收到街鎮政務中心上報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按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費用撥付。
 
第二節  非本市戶籍困難人員醫療救助
第二十條 符合《辦法》規定的非本市戶籍困難人員,到本市任一街鎮政務中心提出醫療救助申請,除需提供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證件上現居住地址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
如果屬於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的還應提供中級技術職稱證書,從事教師職業人員應提供教師職業證書,廣州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中的從業人員應提供從事相應工種證明。
第二十一條 非本市戶籍困難人員申請醫療救助時,受理其申請的街鎮、居住地所屬街鎮與居住證簽發地所屬街鎮均不一致時,由居住證簽發地街鎮政務中心負責審核。居住證簽發地街鎮可根據需要發函至申請人戶籍地、居住地所屬街鎮,以及與其家庭經濟狀況有關聯的單位,協助調查其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依據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綜合其居住地所屬街鎮入戶調查和公示情況,出具初審意見報醫保分中心,醫療救助資格認定和費用審核程式按照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非本市戶籍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費用撥付程式按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非本市戶籍困難人員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且已住院治療,經醫院預估治療費用巨大,經自我評估符合《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可向本市任一街鎮政務中心提出醫療救助預申請,並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交第(一)至(四)項資料;在住院治療結束後,補齊第(五)項資料,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三節 在本市工作的職業病病人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符合《辦法》規定的職業病病人到本市任一街鎮政務中心提出醫療救助申請,除需提供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
(一)本市職業病防治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應註明患病時間);
(二)申請職業病時的工作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定勞動關係的個人書面承諾。
第二十五條 職業病病人醫療救助費用審核、撥付程式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街鎮政務中心收齊資料並審核後,3個工作日內錄入到市醫救平台,出具初審意見並報醫保分中心。
(二)醫保分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匯總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明細表》和《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撥(支)付匯總表》送市醫救中心。
(三)市醫救中心收到醫保分中心報表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撥付。市醫救中心每月30日前匯總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撥(支)付匯總表》報送市財政局,並在財政支出系統中上報用款計畫。
(四)市財政局根據市醫救中心報送的匯總表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用款計畫下達。
 
第四節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醫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符合《辦法》規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傷殘等需住院治療的,經有關部門救助後剩餘的醫療費用可到本市任一街鎮政務中心提出醫療救助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見義勇為證書原件;
(三)醫療費用結算單、財政部門印製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原件;
(四)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或有效銀行賬戶。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醫療救助費用審核、撥付程式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資助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第二十八條 符合《辦法》第九條的困難民眾和第十條第(一)項的殘疾人,已自行繳納當年社會醫療保險參保費用的,可到任一街鎮政務中心申請個人參保費用零星報銷;未辦理參保手續的,由其戶籍所在的街鎮政務中心辦理集中資助參保。
(一)個人參保費用零星報銷按以下程式申請:
1. 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當月新增人員,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或有效銀行賬戶。
2. 街鎮政務中心收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錄入市醫救平台,同時將紙質資料報送醫保分中心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於每月10日前匯總製作《廣州市資助困難人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零星報銷明細及匯總表》,報醫保分中心審核。
3. 醫保分中心通過市醫救平台審核並確認費用,於每月25日前匯總製作《廣州市資助困難人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零星報銷明細及匯總表》送市醫救中心。
4. 市醫救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予以撥付,同時製作《廣州市資助困難人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零星報銷匯總表》報市財政局,並在財政支出系統中上報用款計畫。
5. 市財政局根據市醫救中心報送的匯總表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用款計畫下達。
(二)集中資助參保按以下程式辦理:
市醫救中心會同市醫保中心於每年年初核查上一年度符合資助參保條件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情況,由市醫救中心製作《廣州市資助參保人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報銷明細表》和《廣州市資助參保人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報銷匯總表》報市財政局,並在財政支出系統中上報用款計畫。
市財政局根據市醫救中心報送的匯總表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用款計畫下達。
 
第五章  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人員醫療救助
第二十九條 符合《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但未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到任一街鎮政務中心申請醫療救助,同時提出人工核算書面申請(需註明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原因),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醫療費用人工核算書面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三)救濟身份證件(明);
(四)財政部門印製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原件;
(五)加蓋定點醫療機構醫務公章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第三十條 未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人員醫療救助費用審核撥付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街鎮政務中心匯總、初審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在申請表上加具初審意見,並報送醫保分中心。醫保分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匯總申請資料送市醫救中心。
(二)市醫救中心收到申請資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非從業居民參保人在本市三級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的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核算,出具《廣州市醫療救助模擬結算單》。
(三)街鎮政務中心根據《廣州市醫療救助模擬結算單》核算醫療救助費用額,屬於非個人原因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審核撥付;屬於個人原因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審核撥付。
第三十一條 本市市、區兩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但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費用的結算與審核撥付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其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由負責收養的社會福利機構支付醫療費用後按照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對其醫療費用進行模擬結算,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模擬結算單》並錄入市醫救平台,將紙質資料存檔備查;並匯總製作《廣州市醫療救助零星報銷明細及匯總表》送所屬街鎮政務中心,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十三條審核撥付。
(二)社會福利機構將《廣州市醫療救助模擬結算單》送市醫救中心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醫救中心應當對本市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醫療救助承辦單位開展醫療救助業務工作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困難民眾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在6個月內到街鎮政務中心辦理零星報銷,發生醫療費用的時間以醫療費用票據出院時間(或門診結算時間)為準。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無法提供醫療費用票據原件的,需由收取原件的部門在複印件上寫明收取原由、用途(包括已報銷的費用),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加蓋單位公章或業務用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應配合街鎮政務中心補充完善個人資料。
第三十五條 救助對象工作單位或其他部門、團體已對救助對象進行補助或報銷的醫療費用,原則上先從救助對象個人自費費用中扣減,剩餘費用再從基本醫療個人自付費用中扣減。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穗民規字〔2016〕3號)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醫保規字〔2020〕1號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醫療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0年2月21日

政策解讀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新修訂的《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穗府辦規〔2019〕14號)自2020年1月6日印發實施。根據《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下稱《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我市醫療救助工作,結合目前“放管服”要求及“減證便民”工作,同步修訂配套檔案《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修訂後的政策內容        
  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分6章共36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其他人員醫療救助、資助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人員醫療救助和附則。
  本次修訂,根據醫療救助全城通辦業務試點要求和“放管服”有關規定,進一步理順醫療救助申請、審核、撥付流程,最佳化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一是明確了申請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同時簡化受理申請、審核認定和資助參保程式,更加便民利民;二是減少並規範申請資料,如與委託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所需資料相同的,全部合併,僅收取一份,並無需提交身份證複印件、醫保繳費記錄等相關資料;三是增加並細化了其他人員申請醫療救助需入戶調查和公示相關規定。
  三、有問有答
  1. 廣州市的醫療救助都有哪些具體項目
  答:我市醫療救助分為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和其他人員醫療救助兩大類,主要包括資助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簡稱“資助參保”)、免除住院押金、直接減免或零星報銷門診特定病種(簡稱“門特”)費用和住院費用、普通門診費用補助和補充醫療救助等。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如本市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困難人員基本上可享受所有救助;其他人員按不同情形對應享受資助參保、門特或住院費用報銷等醫療救助。
  2. 醫療救助到哪裡申請,有問題到哪裡諮詢
  答:(1)困難民眾和其他人員可到本市任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醫療救助申請。
  (2)可到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各區醫療保障部門、本市任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諮詢,也可撥打醫療救助熱線服務電話進行諮詢。
  3. 申請醫療救助零星報銷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答:困難民眾辦理零星報銷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提供相應的救濟身份證件(明);
  (3)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或有效銀行賬戶;
  (4)財政部門印製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者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原件;
  (5)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或廣州市醫療救助模擬結算單。
  申請其他人員醫療救助的,還需按相應的規定提供殘疾證、職業病診斷證明、中級職稱等證明資料;如需經濟狀況核對的,還需提供填寫完整的《廣州市醫療救助申請表(核對類適用)》、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資產狀況有關資料;如未參加過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還需提交廣州市醫療救助模擬結算單。
  4. 申請資助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如何辦理
  答:符合《辦法》規定的困難民眾和殘疾人,已自行繳納當年社會醫療保險參保費用的,可到任一街鎮政務中心申請個人參保費用零星報銷;未辦理參保手續的,由其戶籍所在的街鎮政務中心集中辦理資助參保。
  (一)個人參保費用零星報銷需提交申請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或有效銀行賬戶。
  由街鎮政務中心收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每月10日前報送醫保分中心審核;每月25日前報送市醫救中心覆核,10個工作日內予以撥付。
 5. 申請後多長時間可以知道是否符合條件,如符合條件,多長時間可以收到醫療救助金
  答:按申請類別不同,辦理時長不同:
  (1)困難民眾申請零星報銷的,受理申請後即按流程進行審核,街鎮每月5日前匯總上月審核數據報區醫保部門,區醫保部門每月25日前匯總報送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救助金的核撥。
  (2)申請其他人員醫療救助需要經濟狀況核對的,正常情況下,受理申請的街鎮政務中心3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轉戶籍地街鎮,5個工作日對接經濟狀況核對程式,約15個工作日後收到核對報告並將核對結果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經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報區醫療保障部門。經市醫療保障部門審批後,區醫保部門每月25日前匯總報送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救助金的核撥。
  6. 沒有參加任何社會醫療保險或商業保險的,如何申請醫療救助
  答:按照《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參照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及其有關規定,模擬核算出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三部分。困難民眾非個人原因未參保的,按照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其他因個人原因未參保的,參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相應人員類別的醫療救助,模擬核算出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