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調處專利糾紛暫行辦法

《廣州市調處專利糾紛暫行辦法》在1988.12.13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調處專利糾紛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2月13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專利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構,負責調處廣州市的專利糾紛和有關專利爭議。
第三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依法對發生在廣州市的專利糾紛進行調處,實行一次調處制度。
第四條 當事人向廣州市專利管理機構請求調處侵權糾紛,應從其得知或應當得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參加調處。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調處的,必須向廣州市專利管理處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二章 管轄和受理
第六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有權調處下列糾紛或爭議:
(一)侵權行為地為廣州市管轄範圍內的侵權糾紛。
(二)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公告後,在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三)專利申請權爭議。包含關於是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爭議;關於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爭議;關於協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爭議。
(四)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五)有關專利許可契約的糾紛。
(六)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糾紛。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向廣州市專利管理處請求調入,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專利糾紛案件,廣州市專利管理處不予受理。
第八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有關專利糾紛和爭議案:
(一)請求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調處內容、事實依據。
(三)對本辦法第六條(一)、(二)項提出的調處請求、須是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四)在請求調處的期限內,案件的範圍符合本法規定的。
第九條 凡請求廣州市專利管理處調處專利糾紛的,應遞交請求書,並按被請求人數提交請求書副本。
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工作單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並列出證據,寫明證人的姓名和地址、工作單位。
(三)請求人持有或所有專利權的證明。
第十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收到請求書後,經過審查,在七天內發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在案件受理日(以填寫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為準)起十天內,把請求書副本傳送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請求書副本後在一個月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不提交或不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調處工作的進行。
第三章 調處
第十二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受理案件後,要指定承辦人。
承辦人應是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或與本案當事人沒有其他關係的人,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要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廣州市專利管理處申請某承辦人迴避。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對迴避申請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人在調處時,應當認真審閱請求書、答辯書、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查清糾紛事實,在調查取證時,可向有關單位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承辦人應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四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在調處專利糾紛時,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技術專家協助。
第十五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調處專利糾紛時,應通知當事人按時到達處理地點。請求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達或未經廣州市專利管理處同意中途退出的,則視為自動撤回請求。被請求人經兩次通知拒不到達或中途退出的,廣州市專利管理處可作出缺席處理的決定。
第十六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調處糾紛時,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進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定。調解達成的協定,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協定的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定後,應發出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
(三)協定的內容和費用的負擔。
調解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由廣州市專利管理處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廣州市專利管理處的印章。
第十八條 調解書未達成協定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有反悔的,屬於第六條(一)、(二)、(三)項所列範圍的,廣州市專利管理處應進行處理,屬於第六條(四)、(五)、(六)項所列範圍的,廣州市專利管理處可作出調解無效的決定。
第十九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處理侵權糾紛時,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處理專利糾紛,應發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工作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的理由和要求。
(三)處理的結果和處理費用的負擔。
處理決定書由廣州市專利管理處承辦人簽名,專利管理處蓋章。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廣州市專利管理處處理決定不服的,應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屬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廣州市專利管理處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廣州市專利管理處在調處專利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請求調處專利爭議或糾紛的,廣州市專利管理可根據有關規定收取調處糾紛費。收費的標準由廣州市物價局核定。
第二十四條 涉外專利糾紛,當事人請求廣州市專利管理處調處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原則上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專利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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