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成立於2014年10月27日,是經廣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廣州地區從事計量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計量機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計量器具製造商(含設計、製造、維修、使用)、等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14年10月27日
協會職能,協會章程,協會事件,
協會職能
協會的職能是“自律、協調、維權、服務”,隨著政府職能下放和社會的發展,協會的行業職能將越來越強化。協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是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Guangzhou Measu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GMIA。
第二條本會是由廣州計量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圍繞法制計量、工業計量和科學計量,積極開展各種交流和服務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與計量檢測、生產和經營機構之間,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廣州地區乃至全國計量行業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以法人登記證書載明地址為準。住所變更的,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強信息溝通;
(三)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良好服務;
(四)按規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委託以及購買服務等事項:
(五)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為政府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六)加強同企業的聯繫,為企業計量工作提供必要的計量法規、標準等相關資料,使計量工作在安全生產、保證質量、保障公平、提高效益和節能降耗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七)加強對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校準實驗室、計量公正機構的服務、指導和監督,開展有關技術諮詢服務工作,實行行業監督,促進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實現行業自律,推動計量校準、檢測市場的健康發展;
(八)開展計量培訓和考核,普及計量知識、宣傳計量法律法規,組織各種技術講座;
(九)建立並維護廣州市計量網際網路平台,及時向社會提供最新計量信息交流和開展電子商務;
(十)開展各種計量工作的研討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的計量檢測控制技術及管理方法,推薦和評選計量行業的先進企業、優秀論文和科研成果;
(十一)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計量工作的信息、資料,推廣典型經驗,協助出版有關計量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文集、刊物和資料;
(十二)積極開展與國內外計量行業和計量工作者的交往,組織各種參觀、考察活動,加強同國際國內的計量技術交流與合作。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守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六)本會法人登記證書載明事項內容發生變化,應按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黨建工作
第九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二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三條本會的會員為計量相關的單位會員。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計量事業,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四)單位業務範圍與計量相關;
(五)在計量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願意為推動計量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策、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八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規定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加並支持協會開展的活動;
(八)協助開展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等方面的工作;
(九)不做任何損害協會和行業聲譽的事情。
第十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非理(監)事會成員的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等負責人和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會名稱、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單位會員調整理事代表的除外)變更,舉辦經濟實體等重大事項及本會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全體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會員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單位會員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特殊情況可書面委託單位其他負責人出任。單位調整代表的,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住所變更以及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九)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有二分之一以上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九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對外簽署契約及有關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等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理事會成員及秘書處工作人員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六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式,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定,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應當按《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條本會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五)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一條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二條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監事單位、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五十三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八條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定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九條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按規定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一條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法、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二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十四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六十五條本會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將本會的相關信息和承諾服務內容向社會公布,公開接受服務對象、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開的內容、方式和範圍包括:
(一)社會團體理事會會議制度、監事會會議制度、財務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單位相應的內設機構辦公室,以上牆張貼或懸掛的方式進行公開。
(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收費許可證等證書正本,以及經核准的章程、會費標準等相關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牆懸掛的方式進行公開。
(三)本會登記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動情況、工作報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等的有關情況,在相關媒體或廣州社會組織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有條件時,還可在電子螢幕、報刊、電視、本單位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和承諾服務的內容。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無法繼續開展工作的;
(六)章程規定本會存續時間到期的。
第六十七條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八條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經2018年11月2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三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事件
2018年11月8日,廣州市民政局決定將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移出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此前,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因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經查,該協會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自列入活動異常名錄之日起已滿6個月,符合移出活動異常名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