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

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規劃和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中共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中共廣州南沙保稅港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工委)和區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規劃和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參與起草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林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根據本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轄區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評價工作,並負責其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參與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數據和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等,開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調處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參與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貫徹落實。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轄區空間規劃體系。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轄區國土空間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轄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及城鄉規劃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統籌全區土地儲備開發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有關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七)負責組織編制全區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負責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等保護規劃工作。統籌全區村莊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村莊布點規劃,指導轄區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工作。統籌實施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制度。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區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區地質工作。貫徹實施地質勘查規劃。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貫徹落實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相關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組織海洋政策研究,擬訂海洋發展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配合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市場監督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全區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配合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的管理工作。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貫徹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區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負責組織城市更新政策創新研究,參與擬訂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有關政策、標準、技術規範。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更新中長期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城市更新項目標圖建庫工作。負責城市更新項目基礎數據普查工作。統籌組織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工作。負責全區城市更新項目的統籌實施、監督和考評。負責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和用地報批工作,負責城市更新規劃和用地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統籌和指導轄區林地建設。負責林地林權和生態公益林、商品林的調查、規劃和管理,林相改造、濕地、森林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面義務植樹活動和綠化科普宣傳。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承擔轄區林業方面的行政審核、審批、行政執法和監督監察工作。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監督管理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
(十八)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九)完成黨工委、管委會、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應當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黨工委、管委會、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區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區規劃和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審批管理處)。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統計等機關日常工作及黨務工作;承擔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信訪、新聞宣傳、編志、議案提案辦理、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績效、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重要事項的組織工作。負責本部門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備案、公共服務等事項;受上級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信息報送等工作。
(二)自然資源保護監督處。貫徹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核和預審。承擔土地徵收徵用和公共利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統籌指導和監督全區土地儲備工作。組織臨時使用土地審批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有關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三)自然資源登記管理處。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並負責其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負責審查村莊布點規劃。負責組織審查村莊規劃,指導、協調村莊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工作。協助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規劃核實、配合提供對村莊規劃區範圍內鄉村建設工程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指導轄區其他村鎮規劃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市場監督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參與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參與擬訂節約集約用地管理政策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負責編制實施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組織制定並實施建設用地供應方案,協助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組織土地核驗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組織清查和處置閒置土地。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協助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編制實施地價標準,組織計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負責監督管理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流轉行為。
(五)用地與市政規劃管理處。建立轄區空間規劃體系。協助參與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區域層面規劃編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轄區國土空間規劃。承擔轄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初審、報批工作。配合、協調總體規劃層面專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負責組織本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核以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定期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負責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統籌指導全區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實施。負責重點項目選址論證。負責轄區內市政設施、道路和軌道交通的規劃管理。負責轄區內除重點和跨區以外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和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方案審查,配合核發轄區內除重點和跨區以外的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和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條件。配合核發轄區內除重點和跨區以外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和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合提供對轄區內除跨區以外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和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負責轄區內除跨區以外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和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核實。統籌推進“多規合一”工作。
(六)建築工程規劃管理處。負責組織編制全區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負責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統籌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工作。配合核發除標誌性重點公共建築工程和跨區建築工程外的建築工程地塊景觀和場地設計管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合提供對非跨區建築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負責非跨區建築工程的規劃條件核實。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等保護規劃管理工作。
(七)海洋與林業資源管理處。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組織海洋政策研究,擬訂海洋發展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負責統籌和指導轄區林地建設。負責林地林權和生態公益林、商品林的調查、規劃和管理。林相改造、濕地、森林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古樹名木保護、森林植物檢疫和病蟲害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面義務植樹活動和綠化科普宣傳。協助審批林地、征占用和樹木伐移行政事項。依法開展林業行政執法和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負責推進林業改革有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監督管理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
(八)城市更新管理處。負責組織城市更新政策創新研究,參與擬訂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有關政策、標準、技術規範。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更新中長期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城市更新項目標圖建庫工作。負責城市更新項目基礎數據普查工作。統籌組織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工作。負責全區城市更新項目的統籌實施、監督和考評。負責統籌全區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工作,負責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和用地報批工作,負責城市更新規劃和用地管理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朱永飛
副局長:王巍
副局長:李南波
副局長:古華
總工程師:李鈞天
總規劃師:丘偉坡
副調研員:蔡忠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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