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虛擬電廠實施細則

2021年7月,廣州印發實施了《廣州市虛擬電廠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提出將通過實施虛擬電廠需求回響,運用經濟槓桿,引導電力用戶主動削減尖峰負荷。

  虛擬電廠是智慧型電網的一種運行方式,通過補貼激勵機制和先進的控制、計量、通信等信息化技術手段,調用用戶靈活性進行削峰填谷,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一種創新模式。

基本介紹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穗工信規字〔2021〕4號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虛擬電廠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虛擬電廠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30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用戶最佳化用電負荷、緩解電網運行壓力、增強電網應急調節能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關於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新形勢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規〔2017〕1690號)和省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虛擬電廠工作堅持“安全可靠、公正公開、開放透明”的原則,遵循市場規律和電力運行規律,逐步推進、充分發揮用戶側靈活性資源在電力運行平衡中的作用。
  第三條 將虛擬電廠作為全社會用電管理的重要手段,以“激勵回響優先,有序用電保底”的原則,引導用戶參與電網運行調節,實現削峰填谷,逐步形成約占我市統調最高負荷3%左右的回響能力,提高電網供電可靠性和運行效率。建設廣州市虛擬電廠管理平台,引導用戶建設企業用能管理系統,最佳化用電負荷,提高電能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二章 實施內容
  第四條 申請條件。申請參與虛擬電廠的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應滿足的條件:
  (一)電力用戶
  1.工商業用戶需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具備獨立電力行銷用戶編號;
  2.符合國家相關產業、環保政策,能源管理水平和用能效率較高;
  3.削峰能力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最高用電負荷的20%,回響持續時間不低於30分鐘;
  4.大工業電力用戶的回響能力不低於500千瓦,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的回響能力不低於200千瓦;
  5.具備電能線上監測能力的電力用戶優先;其中,參與實時回響的電力用戶須具備完善的電能線上監測與運行管理系統、分鐘級負荷監控能力,監測數據需送至廣州市虛擬電廠管理平台(設在廣州供電局),並將回響性能結果報送廣州供電局。
  (二)負荷聚合商
  1.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註冊地址在廣州市內,註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
  2.回響能力為其代理的電力用戶(以下簡稱“代理用戶”)的回響能力之和,總回響能力不低於2000千瓦;代理用戶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環保政策;
  3.需提供代理用戶明細表以及委託協定掃描件,並在廣州市虛擬電廠管理平台登記註冊;
  4.參與實時回響的負荷聚合商須具備完善的電能線上監測與運行管理系統、分鐘級負荷監控能力,監測數據需送至廣州市虛擬電廠管理平台(設在廣州供電局),並將回響性能結果報送廣州供電局。
  第五條 回響類型。回響分為邀約、實時兩種類型。
  (一)邀約回響
  在回響日前一天(D-1)或回響時段前4小時,電網通過業務支撐平台、手機App等方式向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發出回響邀約,告知回響時間段及回響需求量。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在確定參與回響後,可協商確定計畫回響量,並在回響時段自行調整用電負荷完成回響需求。
  1.邀約回響原則上1天不多於2次、每次持續時間不低於30分鐘,累計時間不多於4小時;
  2.邀約回響的應邀量按照需求量的150%進行儲備;
  3.市場培育期採用固定價格補貼方式(最高限價),後續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引入競價機制。
  (二)實時回響
  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利用其電能線上監測與運行管理系統在收到回響需求後5分鐘內達到回響目標。
  1.單個電力用戶實時回響原則上1天不多於2次、每次持續時間不低於30分鐘,累計時間不多於4小時;
  2.市場培育期採用固定價格補貼方式(最高限價),後續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引入月度競價機制,或“容量+能量”補貼方式;
  3.出於安全性或經濟性考慮,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特定設備的回響狀態(參與或不參與回響),並向廣州市虛擬電廠管理平台反饋相關信息。
  第六條 用戶組織。
  (一)用戶組織。廣州供電局根據本實施細則要求,組織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申請,符合條件的,匯總後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公示和簽訂協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匯總結果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廣州供電局與回響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簽訂協定。
  第七條 回響啟動條件。
  (一)削峰回響啟動條件(在不啟動省級電力需求回響的情況下,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廣州供電局日前預測廣州電網統調負荷達到上一年度最高負荷的95%及以上;
  2.廣州供電局調度部門預測220kV變壓器、110kV線路與變壓器面臨過載風險;
  3.電網實時運行出現220kV變壓器、110kV線路與變壓器、饋線、台區重過載等;
  4.其它不確定性因素造成的電網供需不平衡。
  (二)填谷回響啟動條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電網負荷影響可再生能源消納;
  2.電網常規調壓措施難以維持合理電壓水平,影響用電安全。
  第八條 回響執行。
  (一)邀約回響
  1.回響邀約
  廣州供電局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邀約範圍與容量,並向邀約範圍內的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發出回響邀約,告知其基線負荷、約定回響量、回響時段等信息。
  ①日前邀約
  A、廣州供電局於日前(D-1)09:00時發布邀約信息。
  B、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於日前(D-1)11:00前,通過廣州市虛擬電廠管理平台申報運行日(D)回響時段和回響量。
  C、廣州供電局於日前(D-1)12:00前,按照回響資源的優先等級(a>b>c>d)對回響用戶進行排序直至達到需求量的150%。若截止時間時回響申報量低於需求量,則銜接有序用電方案。
  a、競價邀約模式下,價格低者優先;
  b、具備實時回響能力的用戶優先;
  c、評價得分高的用戶優先;
  d、應邀時間早的用戶優先。
  其中,c中評價得分等於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最近3次參與回響評價得分平均值;初次回響用戶評價得分默認為1;已回響次數小於3次時,按實際回響平均得分計算。
  D、廣州供電局於日前(D-1)12:30前,告知用戶邀約回響執行方案。
  ②提前4小時邀約
  A、廣州供電局於運行日(D)提前4小時發布邀約通知;
  B、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須在邀約通知發布後1小時內通過廣州市虛擬電廠管理平台申報回響時段和回響量,否則視作放棄參與;
  C、廣州供電局在收到全部反饋信息後,在30分鐘內按照優先等級(同日前邀約)確定回響用戶與回響量,並告知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
  2.回響能力確認
  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收到回響邀約應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是否參與回響及回響能力,廣州供電局根據反饋信息確定是否擴大邀約範圍。
  3.回響執行
  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按照約定自行執行回響方案。
  4.回響取消
  廣州供電局可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於原定回響時段開始4小時前向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送達取消指令。
  (二)實時回響
  廣州供電局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回響範圍與容量,通過廣州市虛擬電廠管理平台發布回響需求。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須在接收到回響需求後的5分鐘內完成負荷調整。
  第九條 效果評估。
  (一)基線負荷認定
  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在回響時段內實際負荷積分電量與基線負荷積分電量的差值為實際負荷回響量,負荷數據來源於用戶計量自動化系統,採集周期為15分鐘。
  回響基線分為工作日回響基線、非工作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回響基線、國家法定節假日回響基線、實時回響基線。
  1.工作日基線:從回響日前2天向前選擇5天的算術平均負荷作為回響基線,不包括非工作日和回響日;
  2.非工作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基線:從回響日前2天向前選擇3天的算術平均負荷作為回響基線,不包括工作日和回響日;
  3.國家法定節假日基線:以上一年同一節假日且非回響日對應時段的算術平均負荷為回響基線,若均開展回響,再向前選一年;
  4.實時回響基線:以實時回響前2個計量時段算術平均負荷作為實時回響基線;
  邀約回響基線採用日內調節機制,調節係數取回響時段(T)前4小時的頭3小時(T-4至T-1段)廣州統調平均負荷與基線對應時段廣州統調平均負荷的比值,取值範圍為0.8至1.2。
  負荷聚合商的基線為其所集成代理用戶的基線負荷之和。基線中出現的最大負荷稱為基線最大負荷,根據基線計算出的算術平均負荷稱為基線平均負荷。
  (二)有效回響評估
  廣州供電局負責統計核定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的負荷回響量和回響時間,實時監測、自動記錄並判斷回響實施效果。
  1.實施削峰回響時,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在回響時段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認定為有效回響:
  ①最大負荷小於基線最大負荷;
  ②平均負荷小於基線平均負荷,且其差值處於回響邀約量的80%—120%之間,若多於120%,則按照120%封頂計算。根據回響負荷曲線測算有效回響電量進行補貼。
  2.實施填谷回響時,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在回響時段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認定為有效回響:
  ①最小負荷大於基線最小負荷;
  ②平均負荷大於基線平均負荷,且其差值處於回響負荷的80%—120%之間,若多於120%,則按照120%封頂計算。根據回響負荷曲線測算有效回響電量進行補貼。
  當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實際回響量低於應邀量的50%,視為未執行回響指令,計入考核;當月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累計未執行次數達到3次時,停止其當月應邀許可權。
  依據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的實際回響情況對其表現進行評分作為參與下一次回響的排序依據,評分標準如下:
  (三)補貼計算
  補貼費用=有效回響電量×補貼標準×回響係數
  (四)回響結果確認
  廣州供電局將回響結果按季度匯總後,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後,進行公示。
  第十條 回響補貼結算。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組織電力用戶和負荷聚合商進行補貼資金項目申報,補貼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組織保障
  第十一條 工作分工。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虛擬電廠工作整體組織協調,牽頭制定虛擬電廠實施細則,組織電力用戶和負荷聚合商進行資金項目申報等工作。
  (二)廣州供電局:負責做好參與虛擬電廠工作的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篩選、審核和協定簽訂工作;負責發布回響通知;負責具體執行和實施效果評估與認定等工作。
  (三)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負責制定自身回響預案,履約實施回響等工作。
  第十二條 運行保障。
  (一)廣州供電局:保障廣州市虛擬電廠管理平台系統穩定運行,與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之間的信息傳輸正確無誤。負責對簽約電力用戶(含負荷聚合商代理用戶)負荷管理裝置、能源管理系統以及參與回響設備運行狀況進行檢查,並登記記錄,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實時性,及時消除數據異常或通訊不暢等故障。
  (二)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應保證其所屬用戶的負荷監測管理系統正常運行,數據準確無誤。如發生偽造回響結果行為的,經核實,將取消其參與回響資格並進一步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持續最佳化。進一步提高電網調節能力,逐步探索形成市場化運行組織機制,並基於“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由用戶、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等參與各方按市場化機制採購削峰填谷、容量備用等電力輔助服務,共同支撐綠色能源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相關術語。
(一)虛擬電廠:利用先進的計量、通信、協調控制等技術,聚合分散式電源、儲能系統櫃、可控負荷、電動汽車等各類分散式資源形成有機整體,實現大量分散式能源的協同最佳化運行。
(二)負荷聚合商:聚合各類電力用戶回響資源,利用技術化手段充分發揮資源特性,為電網提供多種類調節回響服務的獨立主體。
(三)電網削峰填谷:是指電力企業通過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手段,降低電網的高峰負荷,提高低谷負荷,提高負荷率,減少發電機組與輸電投資和穩定電網運行。
(四)需求回響:指市場用戶跟隨市場價格信號或激勵機製作出回響,主動改變常規電力消費模式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的“不低於”“不多於”,均含本數,“低於”“多於”,均不含本數。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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