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 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菜田建設費徵收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穗府[1998]51號
- 發布日期:1998-06-22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8]51號
【發布日期】1998-06-22
【生效日期】1998-06-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菜田建設費徵收辦法》的通知
(穗府[1998]51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菜田建設費徵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廣州市菜田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菜田建設費的徵收,確保新菜地的開發和老菜地基礎改造的資金來源,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廣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蔬菜辦公室負責全市菜田建設費的徵收工作。
市屬各區菜田建設費,由市蔬菜辦公室負責徵收。
縣級市菜田建設費,由市蔬菜辦公室委託各縣級市蔬菜辦公室徵收。
第三條凡徵用白雲區、天河區、芳村區、海珠區、黃埔區及市農場局屬下的新塘公司、白雲公司、黃陂公司的蔬菜地(包括輪作地)、魚塘、藕塘等,必須向市蔬菜辦公室繳納每畝金額為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9倍的菜田建設費。
凡徵用番禺市、花都市、增城市、從化市有蔬菜種植計畫任務的鎮的基本菜田,必須向所在縣級市蔬菜辦公室繳納每畝金額為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9倍的菜田建設費。
屬國家興辦的水利、交通、公共福利事業項目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半徵收菜田建設費。
第四條繳納菜田建設費的單位或個人,憑市國土局房管局發出的《廣州市建設用地通知書》和被征地所在區國土局發出的繳納菜田建設費通知及征地補償計算表,到市蔬菜辦辦公室辦理繳費手續。
市蔬菜辦公室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核定應收菜田建設費金額後,填寫廣州市財政局印製的繳款書(一式六聯)交由用地單位或個人,將應繳菜田建設費直接繳入廣州市財政專戶。繳款書(第六聯回單聯)作為繳款單位記賬憑證。
用地單位或個人憑繳款書回單到市蔬菜辦公室開具已繳納菜田建設費證明,憑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縣級市代征菜田建設費的辦法,參照本條上述規定辦理。
第五條市徵收的菜田建設費,統一納入市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其中30%拔給被征地的區(市農場局),70%留市統一掌握使用。
縣級市代征的菜田建設費,統一納入本級財政專戶管理,在每季後10天內將30%上繳廣州市財政專戶,不得截留、挪用。70%由縣級市統一掌握使用。
第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發的菜田建設費徵收辦法如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