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荔灣區審計局
- 地點:廣州市荔灣區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審計工作規範、辦法和工作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區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及其績效。
2.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區人民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接受上級審計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審計項目。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委、區政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以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區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廣州市內部審計條例》,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區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黨建、廉政、統戰、精神文明建設、信息、保密、政務公開、組織人事、機構編制、信訪、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管理、統計、財務和資產管理、安全、督辦等工作;負責覆核審計業務文書,對審計執法、審計業務質量及審計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審計業務培訓和普法教育,聯繫區特約審計員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各科室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
(二)財政和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本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負責對區屬各部門、街道、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財務收支及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進行審計;對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基金、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綜合審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