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5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採用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模式實施全面改造的舊村莊,其復建安置資金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生效之日起批覆項目實施方案的舊村莊,其復建安置資金監管適用本辦法;本辦法生效前已經批覆項目實施方案或改造方案但是還未建立監管賬戶的舊村莊,其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可以適用原辦法也可以使用本辦法。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復建安置資金監管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對各區復建安置資金的使用、監管情況進行檢查。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復建安置資金具體監管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復建安置資金是指在舊村莊全面改造過程中用於復建物業(住宅或其他物業)及配套設施建設資金,包括復建物業建造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停產停業補助費用、拆卸和搬遷補助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等。
復建安置資金總額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的批覆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 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與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協商,在銀行設立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一個項目應當設立一個獨立賬戶。協商不成的,由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確定銀行並設立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應當將賬戶設定情況書面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監管賬戶開戶銀行與屬地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三方應當就復建安置資金的管理簽訂監管協定,監管協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資金監管的數額、使用範圍、資金使用計畫、具體程式、解除資金監管程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五條 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的資金用於舊村莊全面改造過程中的復建安置,專款專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單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復建安置資金。
第六條 採用合作改造模式實施全面改造的舊村莊,由合作企業繳存復建安置資金。
採用自主改造模式實施全面改造的舊村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繳存復建安置資金。
第七條 改造項目實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復建安置資金總額,採用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加現金方式足額繳存復建安置資金,其中現金繳存不得低於復建安置資金總額的30%;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於項目實施方案批覆中復建安置工程竣工驗收時間。
第八條 改造實施分期的,在首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不低於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總額30%,向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繳交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或者在監管賬戶繳存履約保證金。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於項目實施方案批覆中全部復建安置區建設竣工驗收時間。該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和現金額可以根據分期改造完成情況逐期核減,但不得低於剩餘復建安置所需資金的30%,至最後一期當期的復建安置資金已全額繳存後,方可不再提交該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和現金額。
按照批覆的分期實施方案,由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核定各期復建安置資金額度。除以上繳交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或者繳存履約保證金外,在當期房屋拆卸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還應當按照核定的當期復建安置資金額度,採用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加現金方式足額繳存當期復建安置資金,其中現金不低於當期復建安置資金額度的30%。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於當期復建安置工程竣工驗收時間。
第九條 在當期復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當確保監管賬戶內備有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10%以上的現金用於支付;繳存的現金因支付少於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10%時,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當及時向監管賬戶補繳現金,當期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可以按照補繳的現金金額相應調減。當期現金累計繳存額不低於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
改造過程中,改造時序經批准予以調整的,以上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也應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 當期復建安置資金足額繳存後,屬地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向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出具當期《復建安置資金存入證明》,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在辦理當期融資地塊建設用地出讓協定或者股權轉讓時應當提交當期《復建安置資金存入證明》。
第十一條 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當根據復建項目進度需要向屬地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申請撥付復建安置資金。
臨時安置、不予復建部分貨幣補償、停產停業、拆卸和搬遷補助等補償資金可以按照計畫和補償協定支付。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編制動遷計畫,並據此制定補償資金使用計畫報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審批。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批准的資金使用計畫申請撥付補償資金,並按照補償協定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應當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動遷計畫的實施和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復建安置建設資金撥付按工程進度支付。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工程建設進度向屬地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申請撥付補償資金。當期工程竣工驗收及財務結算之前,復建安置建設費用撥付不超過當期復建安置建設資金總額的90%;當期竣工驗收及財務結算之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撥付結算款及工程質量保證金。
前述復建安置資金的撥付條件、程式等,應當在復建安置資金三方監管協定中進行約定。
第十二條 改造過程中,復建安置資金額度發生調整的,按照批准後的復建安置資金額度進行監管。
第十三條 復建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竣工結算並及時辦理財務決算。完成項目結算、決算後,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當向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申請解除復建安置資金監管。經核實同意解除的,由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向監管銀行發出解除復建安置資金監管的通知,監管銀行向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返還結餘的資金及利息。質保金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返還。
第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合作企業簽訂的改造合作協定,應當明確復建安置資金繳存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未經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批准,自行中止建設1個月以上或者拖欠臨遷費1個月以上的,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可以單方決定使用監管賬戶內的復建安置資金或者動用無條件銀行保函擔保資金,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主體承擔;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復建項目實施主體不按照批覆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建設或者違反相關規定組織建設,拒不整改或者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可以單方決定使用監管賬戶內的復建安置資金或者動用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擔保資金組織建設;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應當在合作企業招標公告、出讓契約、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協定和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內載明。
第十六條 屬地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復建安置資金支付辦法、監管細則。
第十七條 採取合作改造或者自主改造模式的舊村莊微改造項目,涉及復建安置資金監管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城市更新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6〕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21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21日
政策解讀
根據國家和省的部署要求,我市開展了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2020年,我局按《廣州市司法局對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的總體審查意見》要求,對原《廣州市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辦法》進行了修訂。
一、本次修訂條款
(一)修正組織實施單位。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號),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的“市城市更新局”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第十八條實施時間修改為“自2020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時廢止《廣州市城市更新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6〕1號)。
二、問題解答
問題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是指什麼?
答:是指採用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模式實施全面改造的舊村莊,在改造過程中用於復建物業(住宅或其他物業)及配套設施建設資金,包括復建物業建造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停產停業補助費用、拆卸和搬遷補助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等。
問題二:如何設立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
答: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與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協商,在銀行設立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一個項目應當設立一個獨立賬戶。協商不成的,由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確定銀行並設立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應當將賬戶設定情況書面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問題三:復建安置資金的繳存主體如何劃分?
答:採用合作改造模式實施全面改造的舊村莊,由合作企業繳存復建安置資金。
採用自主改造模式實施全面改造的舊村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繳存復建安置資金。
問題四:改造項目實施不分期的,如何繳存復建安置資金?
答:改造項目實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復建安置資金總額,採用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加現金方式足額繳存復建安置資金,其中現金繳存不得低於復建安置資金總額的30%;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於項目實施方案批覆中復建安置工程竣工驗收時間。
問題五:改造實施分期的,如何繳存復建安置資金?
答:改造實施分期的,在首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不低於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總額30%,向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繳交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或者在監管賬戶繳存履約保證金。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於項目實施方案批覆中全部復建安置區建設竣工驗收時間。該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和現金額可以根據分期改造完成情況逐期核減,但不得低於剩餘復建安置所需資金的30%,至最後一期當期的復建安置資金已全額繳存後,方可不再提交該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和現金額。
按照批覆的分期實施方案,由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核定各期復建安置資金額度。除以上繳交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或者繳存履約保證金外,在當期房屋拆卸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還應當按照核定的當期復建安置資金額度,採用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加現金方式足額繳存當期復建安置資金,其中現金不低於當期復建安置資金額度的30%。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於當期復建安置工程竣工驗收時間。
問題六:復建安置資金賬戶內備存用於復建安置的現金額不少於復建安置資金總額的10%?
答:在當期復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當確保監管賬戶內備有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10%以上的現金用於支付;繳存的現金因支付少於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10%時,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當及時向監管賬戶補繳現金,當期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可以按照補繳的現金金額相應調減。當期現金累計繳存額不低於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
問題七: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如何向屬地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申請撥付復建安置資金?
答:臨時安置、不予復建部分貨幣補償、停產停業、拆卸和搬遷補助等補償資金可以按照計畫和補償協定支付。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編制動遷計畫,並據此制定補償資金使用計畫報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審批。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批准的資金使用計畫申請撥付補償資金。
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工程建設進度向屬地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申請撥付補償資金。當期工程竣工驗收及財務結算之前,復建安置建設費用撥付不超過當期復建安置建設資金總額的90%;當期竣工驗收及財務結算之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撥付結算款及工程質量保證金。
問題八:中止復建房建設或拖欠臨遷費怎么辦?
答:未經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批准,自行中止建設1個月以上或拖欠臨遷費1個月以上的,區政府或區城市更新機構可單方決定使用監管賬戶內的復建安置資金或動用無條件銀行保函擔保資金,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主體負擔,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